- 阿法奇遇记(实用法律案例)
- 张静编著
- 2169字
- 2021-03-12 13:08:27
重点解读
5.广告创意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通常情况下,要使智力劳动的成果成为作品而取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将它们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这些形式即我国《著作权法》所列举的文字、口述、图形、图像、软件等存在形式。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须要有一定的客观形式加以体现。作品是智力成果,是作者智慧劳动的结晶。没有物质表现形式的,不能为人们所感知的思想、感情、观念和方法等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单纯的广告创意,如果不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围。
创意虽然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创意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保护自己的创意不被他人乱用,比如通过事先与相对人签订合同,依据合同法获得保护;如果创意具有商业价值,可以作为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故事
一天早晨,阿法刚刚到公司不久,公司的平静就被“呜呜”的警车声打破了。公司经理与财务主管均被警察戴上手铐带走了。阿华赶紧跑过来告诉阿法,广告公司因为业绩不佳,导致经营发生困难。公司的总经理另外注册了一家建材公司,专靠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牟利,而且涉案金额巨大。
阿法忙问阿华:“虚开增值税发票数额巨大,应该判得不轻吧?”
“估计是吧!对了,咱们上网百度一下增值税案件。”阿华建议。
于是,两人坐在计算机前搜索,屏幕上出现了“2011年北京破获虚开增值税发票大案”。
“2011年8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出动1700余名警力,在230余名税务稽查人员和16家商业银行的配合下,成功破获了‘6·25’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打掉了以林某、王某、高某、刘某等人为首的4个团伙,他们利用空壳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涉案发票金额高达28亿元、税额4.76亿元,查处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106家,传唤审查364人,其中刑事拘留207人,是北京市迄今为止抓获涉案人员最多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也是北京首起对受票公司开展集中打击的案件。这起案件是近年来,北京破获的涉案人员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再搜搜税收和涉及增值税的犯罪有哪些?”阿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