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民间组织合法性的基础理论
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是至今民间组织研究领域应用最多、解释力最强的理论之一。它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出发,讨论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民间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对传统国家中心控制模式的突破,以及对中国市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意义与影响(孙立平等,1994;邓正来,1998;张静,1998;俞可平,2000;高丙中,2000;谢海定,2004)。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新的社会利益关系的重组,使得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在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多元主义的条件下如何理解“市民社会”的成长和新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出现,如何界定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理边界,成为20世纪90年代以来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其中,既有从静态的结构制度角度,也有从动态的过程互动角度,分析现有的国家法律制度环境和管理体制如何影响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形态,以及民间组织如何在与国家的互动中寻求制度和体制方面的突破。这成为社会转型时期理解国家与社会双向互动关系的主要关注点。
具体而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主要包括对以下四种关系的研究。
(一)对立关系
又被称为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理论,这一观点认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边界分明、功能各异的关系。国家与社会分离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民间组织的兴起。由于国家是一个容易被权力操纵,可能损害公民权利的公共组织,因此,民间组织就被看作是组织化的个体公民的集合体,是一种可以抗衡国家滥用权力的重要社会力量,两者在对立中保持一种相对平衡的关系。研究者普遍认为,一方面,改革以来中国的社会转型导致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随着国家退出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半官方性的社团组织以及民间自助互助性组织、公益性组织大量涌现,“准”市民社会和“半”市民社会的成分正在生成,并且逐渐削弱国家的主导地位;但另一方面,当前中国的民间组织还不是真正的独立组织,其活动范围和对政策的影响力极为有限(怀特,1993;康晓光,1999;万江红,2004;唐斌,2006;何建宇,2009)。
(二)依附关系
又被称为法团主义或合作主义理论。研究者经过对大量民间组织,特别是官方色彩浓厚的民间组织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国的民间组织与公民社会理论的假设相差甚远,于是提出了法团主义或合作主义的论点。这一观点认为,中国的民间组织与国家体制有着紧密的制度化联结,并且一些民间组织利用政府资源或国家符号获取了自身的地位,这些与官方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民间组织的出现并没有带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社会的自治,而更多的是反映社会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一种依附性的关系结构。一些民间组织甚至有可能被吸纳入国家的党政体系中,成为党政机构职能的代理人或体系中的一部分。基于生存与发展空间的考虑,处于依附性地位的民间组织需要依赖国家的合法性认可以获取其生存所需的体制和活动空间(张静,1998;唐斌,2006;梁昆等,2009)。
(三)多元主体关系
到目前为止,关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多元主体关系论尚未形成完整而清晰的表述体系,但其基本轮廓通过第三部门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的观点已经大致可见。第三部门和社会资本理论主要是在对国家与市场二者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功能和局限性关注的基础上,探讨民间组织作为国家和市场之外的第三部门的制度创新、组织意义和内在机制(赵黎青,1998;杨团,2000;王名,2000;熊跃根,2001;田凯,2003a)。首先,学者们关注在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的情况下,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如何充当政府之外的集体消费品的提供者,以补充集体物品的公共供给不足,同时作为私营部门的一个替代性选择(何建宇,2009)。其次,民间组织在民主参与和社会合作中的作用与实践研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另一个重要话题。研究认为,民间组织的发展有助于建立人际间的互信和互惠交换的规范,从而减少在公众事务和市场上的“搭便车”或利益互损行为(陈健民等,1999;吴军民等,2005)。同时,民间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及其活动能增进一个地区的公共利益,特别是透过社区内群体自发互助式的参与使民主的机制得以真正建立。因为,从内在机制来说,国家或地区的繁荣和有效民主机制的建立,取决于“信任”这种社会资本的积累,而这些社会资本又产生于社区中的个人自愿共同为增进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所做的努力,它们常常是在一种志愿组织的实践过程中得以完成(熊跃根,2001;朱健刚,2004)。因此,民间组织通过有效的组织活动和民众对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参与等社会资本的累积机制,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中和政府、市场作用同等重要的参与主体,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最后,由于志愿失灵的存在,作为社会第三部门的民间组织,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而言,只能是互为补充的关系,而不能相互取代。尽管,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能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性(康晓光,1999;田凯,2003b)。
(四)相互渗透关系
这一观点认为上述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都是从静态角度所作的分析,因而缺少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动态变化的认识。从动态变化的角度来看,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既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也不是社会对国家的依附,而是国家在社会中、社会也在国家中的相互渗透关系。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两个方面都各有不同的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作用,这不仅是一个静态的权力配置结构,而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因此,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变化当中,研究者需要更多地关注国家和社会之间是怎样互动的以及相互渗透的过程(赵秀梅,2004)。在这种相互渗透的关系中,国家不再被看成是一个统一体,而是一个由不同政府机构和官员个人组成的集合体;社会就更是一个由不同民间组织和个人组成的集合体。在正式制度缺失或制度变迁时期,民间组织正是借助这种非制度化的人际关系和人情往来实现与国家的互动,尝试打破既有的限制,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合法性与资源,并试图影响国家的政策。
二、现代化与全球化理论
与上述理论不同,现代化、全球化理论把民间组织研究的视野延展得更加长远和宽阔。这一理论认为,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现代化发展过程瓦解了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与社会结构,使工业主义渗透到经济、政治、文化、思想各个领域,并引起社会组织与社会行为的变革。人们不得不打破农业社会中家庭、宗族一类的初级社会组织,建立起与工业化、城市化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更加丰富的次级社会组织形式。而且,现代化的发展为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繁荣准备了必要的经济社会条件,即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效率的提高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文明,越来越多的人不再为生计担忧,在满足基本生存需求之后,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罗荣渠,1997;宋正,2009;何建宇,2009)。这些不同需求一般是通过民间结社等社会组织的形式得到满足的。比较其他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很多国家民间组织的迅速繁荣正好发生在经济起飞阶段。尽管经济发展与社团繁荣之间并不是简单的单向度关系,但现代化与民间组织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何建宇,2009)。
从全球化的角度看,中国的现代化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进行的,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一趋势的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系列环境、安全等全球性问题需要建立新的全球性治理机制。新的治理机制不仅需要加强民族国家之间的利益协调与合作,也需要发挥各类民间组织的作用和影响力。这就不仅仅需要中国政府,更多的情况下还要求中国民间组织参与解决。世界其他国家民间组织以及跨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性民间组织的成长经历、治理结构、作用方式等必然会影响到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1995年北京举行世界妇女大会非政府组织论坛之后,一大批非政府草根组织纷纷在中国诞生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此外,改革开放以后,越来越多的国际性民间组织进入中国,涵盖了社会发展、经济合作和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示范和引领作用,促进了中国民间组织的不断成长与壮大(赵黎青,1998;范丽珠,2003;宋正,2009)。
因此,民间组织的发展也是国际发展观念及其资助政策等与本国现实制度、历史文化以及参与其中的个人等多种因素相互影响的过程及结果。
三、社会转型理论
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意指社会从一种类型的社会向另一种类型的社会转变。由于社会学诞生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大规模社会转型期,因此,社会转型一般特指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的转变,即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的半封闭的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社会转型。
伴随着17世纪以来欧洲工业革命和城市化的发展,古老的中国社会也在外来力量的影响下,加入了这一世界性的现代化进程。总体上说,中国社会的转型是从1840年鸦片战争正式开始的,经过了1911年辛亥革命对帝制的打破,1949年社会主义新中国的建立,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进入转型加速期(郑杭生等,1996)。
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动因之一是经济体制的转变,资源配置方式与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导致了社会群体的分化与社会关系的重新组合。经济体制改革前的中国是一个典型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或再分配的经济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全部社会资源和社会剩余都由国家所控制,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关系构成了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基本框架。改革以来,中国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方向,开始自上而下推动经济向市场体制转变,这一过渡阶段又称为“市场转型”。由再分配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尽管存在着若干争论,但一般认为,整个经济的整合原则和权力结构将会逐渐发生变化,行政化的再分配权力的作用会逐渐减弱,市场原则的影响力将逐步增大(维克多·尼,1989;罗纳-塔斯,1991;孙立平,1994)。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打破了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国家之外的经济力量越来越强大,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带来了社会流动性的增强,新的经济主体的出现和社会阶层的分化(边燕杰,2004)。不同经济主体与社会主体之间目标与利益的分化,造成了对代表自身的不同种类民间社团和组织的需求。从国家而言,为了聚合分化的利益,需要在改革和强化传统的人民团体功能的同时,新建或吸纳一批针对新兴群体的群众社团。从社会而言,人们也可以选择通过结社来更有效地表达利益,从而推动了民间组织的多样化发展(何建宇,2009)。
社会转型的核心是社会结构与社会观念的转变。从社会结构的转型来看,尽管不同社会学者强调的重点有所差异,但大致都包括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社会分层与流动的变化,社会组织的演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秩序管理制度的转变;社会观念的转变则包括价值观、社会规范和个人观念的变化等。并且,社会结构的转变与社会观念的变化不是各自独立,而是相互促进的。
在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中,作为联结个人、社会群体以及社会制度的中间层次——社会组织的变化,引起了很多研究者的兴趣和关注。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传统的组织体系不断分化,产生了许多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另一方面,新的社会群体不断产生,催生了多样化的社会组织逐步出现和发展。同时各式各样社会组织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取得合法性)的过程,意味着原有社会秩序的变迁和社会管理制度的改变。所以,民间组织合法性机制的建立,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个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观念变迁的观测点,由此我们可以了解社会转型的丰富内涵和演变趋势。同时,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主要的参照背景,是我们讨论民间组织合法性机制建立的一个时空范围限定。
四、人的需要理论与人权理论
(一)人的需要理论
心理学家和行为科学家的研究表明,人的需要有很多种,并且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其中马斯洛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性。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按层次分,包括生理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和社会交往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五个层次。任何一种较低层次的需要都不会因为更高层次需要的发展而消失,各层次的需要是相互依赖和重叠的。而且,一个国家的科技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受教育的程度和多数人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这个国家多数人的需求结构。在发达国家,尊重与社会交往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大,而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和感情需要占主导的人数比例较小;在不发达国家,情况则刚好相反(裴胜辉,1995)。
家庭、工作场所及各类社会组织实际上满足了人在生理、安全、归属和爱、自尊与社会交往、自我实现等各个层次的需要。家庭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它提供了个人生存所需要的最基本的生活物质条件,并从家庭成员的亲情中满足安全、归属和爱的需要。工作场所通过提供适合个人发挥价值和能力的岗位,来满足个人自我实现的价值,同时通过与同事之间的人际交往,满足个人尊重与社会交往的需要。其他各类社会组织,人们可能因为一些共同的兴趣爱好而走到一起,获得更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满足社会交往或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其中有不少人的价值感来自于帮助他人,通过参与不同形式的公益活动来获得自我实现。因此,不同性质以及不同功能的民间组织,实际上是具有不同需要的个人和群体,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组成的,反映出人类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
(二)人权理论
人权即基本人权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主要的含义是指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其基本特征是普适性和道义性。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人权范围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利。同时,保障和维护人权也是当今国际社会上一项最基本的道义原则。
在古代哲人先贤思想理论的基础上,人类社会发展到近现代社会以后的最大进步之一是有关人权的系列思想理论的完善和成熟。尽管各个国家在人权思想的起源、内容、性质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但在人权问题上也达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这些有关人权的共识说明,人权的主体是全体人类,人权的内容必须体现自由和平等,人权是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
自由地加入和组建社会组织的“结社权”是其中重要的一项人权,在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得到了普遍的肯定和规范。我国已经加入的《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20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另一个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1966)第22条也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的权利”。在我国,新中国的宪法及后来的历次宪法修正案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经过六十多年的努力,我国民间组织的法律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建立了包括《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民间组织法律体系的框架。
因此,本文把民间组织合法性的研究起点定位在人的结社权上,也就是说,在基本的理念上,我们同意民间组织最根本的合法性基础在于人类社会为实现自身的自由平等而拥有的基本人权之一——结社权。尽管结社权的实现,即民间组织合法性建立的社会背景与具体路径在不同的时间和空间具有很大的差异性。
五、社会建构理论
社会建构理论源自于对社会属性问题的思考。在社会学界,社会的属性长期被两种观点所占领:以涂尔干为代表的实证主义者认为社会是客观的,而以韦伯为代表的反实证主义者则认为社会是主观意义的。1966年,知识社会学家伯格和卢克曼出版了《实在的社会建构》一书,在书中,他们突破常规,将两种属性融为一体,认为日常生活是外化、客观化、内化的统一,即社会既是客观事实,也具有主观意义,应该从“客观事实是如何被主观建构”的角度进行分析。
以社会问题的分析为例,社会建构理论认为社会问题外表看似是客观事实,但内部却隐藏其他的多项影响因素,因此需要对社会问题进行主观性分析、过程性分析,而不仅仅是客观性分析。首先,社会问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由不同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对问题事实不断进行社会建构的过程,因此社会问题带有主观性和建构性。其次,社会问题的解决,相当于一个过程中的社会行动,各个行动群体之间的互动和协商非常重要,往往决定了问题的边界和问题的解决方法,因此,需要关注参与社会问题解决的各方行动主体及其互动(阎志刚,1997;卜文虎,2009)。
综上所述,社会建构理论是相对于社会结构主义理论而言的。结构主义强调社会结构决定论,认为社会是一种客观事实,因而具有客观实在性;它外在于人的意识、具有普遍性,能支配人的行为,具有强制性。社会建构理论则认为,社会世界是通过思想、信念、知识等主观过程社会地建构出来的,这个建构的社会实在表面看来似乎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除了由行动者及其角色构成的客观内容之外,还包含有由信仰体系加以合法化的各种制度等主观过程(苏国勋,2002)。因此,在方法论层面,社会建构理论强调在经历变动的社会中,把实践状态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把社会事实看作是动态的、流动的,把社会发展的结果看作是开放的、待确定的。而不是像结构主义认为的那样,静态的、不变的社会结构主导着社会的运行,未来社会的发展结果是注定的、类型化的。
信念、价值、意义等信仰体系的合法化在社会建构当中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其中,“话语论述”的建构是行动者赖以组织情境和达到实践目的的主要手段,是导致意义和意义产生的习惯性行为的基础。正如维特根斯坦所言,语言游戏是多样的、具体的并且在文化上共享的。它可分为提出问题、讲述情节、给定秩序和描绘客体等方面,进而每一类语言游戏与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活动相互关联。正是在语言游戏与活动的相互关联中,行动者为赋予自己和他人行动以意义而建构社会情境脉络。因此,语言游戏亦即行为模式与行动者对此行为取向关系的表示(苏国勋,2002)。
我们对民间组织合法性的研究,将因循社会建构理论的基础假设和主要关注点,把民间组织获得合法性当作一个动态的过程来分析,通过重点考察有关民间组织合法性意义的生产和情境的组织等日常行为,研究民间组织如何在与国家和社会的互动中建构自己的合法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