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专家论证把把脉
杭之在《一苇集》中曾言:“在我们这个社会里,学者专家的数量在实际上有着严重匮乏的现象,但传播媒体却制造了过量的专家学者,进而更大量产生泛滥成灾的社会噪音。”
杭之乃我国台湾学者,这段话显然有感而发。他笔下所谓“严重匮乏”的学者专家,指的是那些有真才实学的学者专家(比如读本文的各位学者专家);传播媒体制造的“过量”的专家学者,则大多是伪学者、伪专家也。
无论真伪吧,在媒体面前——主要是电视媒体面前,专家学者常常不过是工具或者道具,他的价值只在于完成一期电视节目而已。所以,对着摄像机镜头侃侃而谈许多话,电视播出时竟变成了寥寥几句;有时一大段议论被删节成了词不达意的三言两语,“话主”坐在电视机前,真比读洁本《金瓶梅》遇到“此处删去××字”还郁闷。
媒体需要专家学者,因为节目需要他们这些作料才瞧着热闹、完整。专家学者也需要媒体,没有媒体,就要板凳坐上十年冷,啥时候才有出头之日耶?张爱玲不是说过吗,“成名要早”,攀上电视龙附上网络凤,想不很快成名也难。大家各取所需,真乃其乐融融。
需要专家学者的,除了媒体采编者外,还有律师。
律师办案,感觉像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于是心生一计:请几个鼎鼎大名的专家学者聚首一堂,对案件论证一番,随后出具由他们签名的论证意见书,向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那里一送,就等着眼望旌旗动、耳听好消息了。
学者参与论证,大多受律师委托,公安司法机关就某些法案、改革措施和具体案件邀请论证也偶尔有之。律师寻求专家论证,动机明确,那就是获得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处理或者判决。他们寻求专家鼎力支持,目的在于以专家的权威来说服或者影响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或者判决。需要进行论证的案件,往往分歧较大,或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不公,律师无法通过其他有效办法达到目的,于是转而求助于学者的权威。
显然,专家学者论证案件提供意见,是一种救济手段。在诸多救济手段中,专家论证是一种新创的救济手段。用来救济的时机可能在立案、侦查、起诉、一审或者二审等任何环节,也可能是在判决生效以后。与这种救济手段并驾齐驱的其他救济手段还有借助大众传媒施加影响、向人大及其常委会反映情况、向上级公安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反映情况等,这些都是合法手段。至于非法的,就不必说啦。
专家论证从性质言之,是一种学者意见,学者没有权力,其意见对公安司法机关不产生强制力,此一起码认识是有必要的。费希特说得好:学者是没有权力的个人,“学者影响着社会,而社会是基于自由概念的;社会及其每个成员都是自由的;学者只能用道德手段影响社会”(费希特:《论学者的使命》)。
不过,专家论证意见虽只是一种意见,对司法而言并非有害无益。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兼听则明,决非坏事。美国有“法庭之友”,此“友”乃是一种利益集团,他们向法庭提供意见,对法官进行说服,试图影响司法作出自己期待的裁决,在美国大概没有人认为它们是司法毒药,必欲除之而后快。
专家论证意见对于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来说,多少有点营养;即使没有什么营养的,也还不至于有害。不过,警察、检察官或者法官可能会使它变得有害,如果公安司法人员盲从权威,看到论证意见书上那些显赫的名字,自己先酥了一半,也不仔细分析,跟着权威的音乐跳舞,专家意见是对的还好,万一错了不也糊里糊涂跟着错?如此一来,不但没有兼听得明,反而一跤摔到偏信的暗处。所以,公安司法人员本身作为本领域内的行家里手,要有独立人格和判断能力,须知“脑袋是长在自己脖子上的”,自己脖子上长的是脑袋,不是豆腐。
学者出于传播知识的使命感,维护公平的正义感,偶尔参与一下论证不但没什么大不了,有时碰巧还能对维护司法公正发挥一份作用。不过,论证太多就有点不妙,那不但会产生一种边际递减效应(老看见这些专家大名早晚会有稀松平常、提不起精神的那一天),遇上倒霉的案件还要连累得自己名望跟着受损,多少有点划不来。
专家学者虽贵为社会良心,但不可不铭记:喋喋不休的专家学者——恰如杭之所言——也会产生泛滥成灾的社会噪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