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肖维茨定律
英美国家的对抗制诉讼是竞技性诉讼,在竞技性诉讼中,裁判者只关心形式规则是否被恰当遵守,不必关心事实真相。对于他们来说,全部职责就是根据一套形式规则来裁决谁胜谁负。裁判者决定胜负却又无须为发现案件真相负责,法官就取得了超然地位,成为诉讼中既有权威又不必负重的角色。他要回答的是谁胜谁负并且加以解释,至于判决是否符合事实真相,他不知道,也不必关心。他泰然处之的场域是一个纯竞赛的世界。
这种诉讼模式为被告方进行防御提供了广泛空间,但它在20世纪的运作也导致了美国律师的道德危机。这种危机与对抗制诉讼过分注重诉讼竞技有密切的关系。在一场纯竞赛的诉讼中,许多律师追求的只剩下胜诉,无论这种胜诉是否符合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一位美国律师如是说:“最令人兴奋不已的是你有错时打赢了官司!”
美国学者威廉·F.梅曾经指出,对抗和对抗制是一些职业者牟利依赖的机制,为了牟利,他们往往夸大对抗的对方的危险。例如:“律师为其委托人受可能失去自由和财产的威胁而斗争时,常常利用该危机的严重性。……于是,诉讼成了受害当事人的一种生活方式,而律师的权利、控制和收费便相应地增多。”我国学者黄列谈到这一问题时也指出:“美国特有的诉讼对抗制培养律师成为雇用或唯利是图的工具,使一些律师可以在诉讼中不顾道德准则和事实真相,一味追求胜诉。此外美国司法制度的规则又鼓励律师精于诡辩。因此,诉讼常常提供撒谎、欺骗和错误导向的周而复始的诱惑。”这促成美国律师以各种各样的巧妙手段来千方百计地达到胜诉的目的而不顾对公正的损害。例如:“有些律师单凭经验办事,即击垮讲不利真相的证人,扶持讲有利信息(不论是否真实)的证人。”“虽然反诘问是诱出真相的最有力的手段,但骚扰式反诘问却是获得真相的最大障碍之一。在嗜好赌博的诉讼中频繁出现的是利用侮辱、含沙射影和使证人不知所措来阻挠证人作证,以达到掩盖事实真相的目的。”此外,还有诸如提起无意义的诉讼、进行漫无目标的起诉、提出战术性反诉、使用讼棍伎俩和拖延战术、滥用“要求告知”原则、挫败证人,等等,不一而足。
在对抗制诉讼中,“决定一切的是成功与否,而不是正确与否”。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民众对于活跃在他们周围的律师又爱又恨。
在一些引起公众瞩目的刑事案件审判中,他们常常为辩方律师使用“卑劣”的技巧赢得胜诉而感到愤怒,他们认为辩方律师是“正义的障碍”,“老是用那些特权、权利与技巧去排除相关的证据,去模糊对被告不利的事实;如果他们是受聘雇而非指定的,他们就能够从这种恶魔的工作获得报偿。”正是这些技巧最终让“有罪的当事人逍遥法外”。在O.J.辛普森案件审判后,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辛普森辩护团成员德肖维茨接到一位素不相识的人的来信,信中表达了对辩护律师为辛普森脱罪的不满:“老鼠从最小的缝隙逃掉,你的每个卑劣伎俩也是这样。在你看来,‘正义’只是一场游戏——没有其他的东西了。你也知道的,正义早就被冲落马桶。整个审判根本就是浪费时间。……你和你的同伙都臭气熏天。呸!你不是为了正义服务的。”
德肖维茨就此进行辩解说:“刑事审判绝不是单纯地追求真实。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就如大部分的情况下——他们的职责是尝试用所有公平且合乎伦理的手段,来防止有关当事人有罪的事实被浮现。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无法或者不愿去反对那些不当获得的事实——就是失职。”“不论你喜不喜欢它——我喜欢它——这是我们的宪法以及法律体系对辩方律师的要求。”德肖维茨还辩解说,就一个辩方律师的伦理而言,他“应当尽力用所有合法的与合乎伦理的手段,让被告获得无罪判决。他们不能够有其他的打算。他们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不过,德肖维茨也强调,对抗制的法律体系坚持“合法和符合伦理的手段”,那些试图用不合伦理或不法的手段来防止真相大白的人,是“低劣的”,也就是“那种行为举止通常不符合专业且适当辩护角色的人”。
不过,德肖维茨承认,在司法审判中,没有人需要正义。
这句话说的还不完全,应该是:除非对自己有利,没有人需要正义。
我称它为“德肖维茨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