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法律问题是电子商务中的前沿问题,也是电子商务框架中重要的社会环境问题。成熟统一的法律法规能够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稳定的环境,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顺利进行,使电子商务更加稳定、有序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电子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个人隐私问题和管辖权问题等。实际上,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不止这些,这些只是最突出的和最主要的。下面就这些问题作简单介绍。
(1)电子合同问题。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变得非常复杂。
(2)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困难。网络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音频和视频、软件及电子商务网站(电商网站)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联系。
(3)个人隐私问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但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又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了困难。在线消费时,消费者均需将个人信息传给银行和商家,对这些个人信息的再利用已成为网络时代银行和商家的普遍行为。如何规范银行和商家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再利用行为,从而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4)管辖权问题。传统的管辖通常有两大原则: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网络的超地域性对传统的法律管辖体系造成了极大冲击,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传统的管辖权确定原则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和财产所在地等,但在网络空间中这些都变得非常模糊,从而导致在确定网络纠纷的管辖权时比较困难。
案例1.5
快递员泄露客户信息获利3.8万元被判刑
据《广州日报》2017年6月13日报道(王纳)在电商网站迅速发展的背后,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侵权、盗版和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危害社会,还会给品牌商和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2017年6月,深圳中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做出二审判决,在某速运公司工作的员工宋某向他人出售公司内部账号和密码,导致20多万用户的个人信息遭泄露,宋某因此获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情显示,自2015年8月开始,被告人宋某利用其湖南省长沙市某速运有限公司员工的身份,获得同事的公司操作平台员工账号和密码后,将自己的VPN权限(用户账号、密码)一并提供给了另一名被告人曹某。
其后,曹某通过外网登录了该速运公司的VPN服务器,访问运单查询系统,下载了大量的客户运单信息。然后,曹某把这些客户运单信息交由另一被告人李某贩卖获利。
一名网店老板黄某则以1 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100万条,用于发送宣传其网店的信息。
截至被抓之日,宋某共收取曹某给予的人民币3.8万元报酬,曹某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人民币6万多元,李某分得人民币5 000多元。
最终,宋某、曹某、李某、黄某四人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获刑。其中,快递员宋某获刑一年零三个月,曹某获刑两年,李某获刑11个月,黄某则被判缓刑。4人分别被处罚金5 000元到3万元不等。
启发思考:1.这个案件中,快递员宋某泄露客户信息引发了哪些法律问题?
2.你认为电商网站应该如何避免客户信息泄露?
二、电子商务法律及相关政策
(一)已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律及相关政策
1.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1999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数据电文可以作为书面形式用于合同的签订。
2.电子签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范了电子签名行为,为我国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体系和网络信用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自此,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了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域名法律保护
2002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依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自此确立了我国的域名保护机制。2014年9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正式开始施行。
4.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是一部调整消费者、平台、入驻经营者利益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
视野拓展
《电子商务法》解读
(二)电子商务法主要解决的问题
对于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或矛盾,《电子商务法》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网店经营者、微商、代购等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电子商务法》的约束。
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依法从事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须进行登记。例如,个人在微信朋友圈内销售农家自产土鸡蛋、自制手工艺品就无须进行登记。
视野拓展
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个人网店经营者属于平台内经营者,微商、直播销售者等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
2.商家销售的商品有问题,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商家)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
3.明确商家承担运输责任和风险
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物流企业对实物商品进行投递运输时,实物商品在投递运输过程中的所有权还在商家的控制下,商品在途的风险和责任由商家承担。
4.网络搭售商品不得设置为默认选项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如用户在网上预订机票时,网站经常会搭售酒店优惠券、接送机优惠券、航空险等,看似贴心的服务,有些却是暗地里搭售,让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时候购买了搭售产品,《电子商务法》实施后,这些行为将被禁止。
5.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经营者应当负有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的义务,消费者付款成功后,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随意毁约。同时该规定的设立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例如,消费者在“双十一”的订单,卖家如果以弄错折扣为由拒绝发货,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消费者就可以据此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
视野拓展
《电子商务法》施行一个月,令行禁止,落细落实(新闻视频)
6.评价应真实,“刷好评”、擅自“删差评”将被严惩
为了提升网店的信用度,不少商家采取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来提升店铺的好评率。《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刷好评”、擅自“删差评”将被严惩。这将确保消费者评价能发挥良好的作用,促使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内经营者诚实经营。
7.破解“押金”难退难题,退款方式将被明确
在网上预订酒店、骑共享单车等,往往需要消费者先交纳押金,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押金难以退还的问题逐渐凸显。甚至屡屡出现押金退还程序复杂、条件苛刻、退款不及时等情形,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子商务法》规定,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视野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得很快,推荐读者通过互联网查阅最新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国家域名安全中心—政策法规”栏目。
中国政府网“法律法规”栏目。
中国人大网“法律工作”栏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一)电子商务与税收
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进行贸易时,贸易过程中的许多环节及费用的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有些数字化产品甚至可以直接在网上传送。这就使税收的征缴变得非常困难,并产生了许多非常棘手的问题。
1.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
概括来说,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由电子商务交易“隐匿化”而引发的问题。电子商务使传统商务的纸质合同、票据、支付等均变成了数字流和信息流,并且由于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极大方便了交易双方有效地隐蔽交易内容,逃避纳税义务。鉴于法律和技术原因,税务部门无法进入加密程序,也无法获得真实的纳税资料。这使税务部门对隐匿的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公平、有效的管理成为难题。
(2)税收管辖权的问题难以界定。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确定税收管辖权时,有的是以行使属地原则为主,有的是以行使居民管辖权(属人)原则为主,有的是二者并行行使。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以属地税制为主的混合税制。但是,在涉及跨境电商时,重复征税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和虚拟性。属地税收管辖权是以各国(或地区)的地理界线为基准的,而电子商务使经济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纯在线交易更难确定属地。
例如,德国在2019年正式生效的《2018年税法》,旨在确保在线零售商尤其是境外商户履行其在德国缴纳增值税的义务,以杜绝电商的偷税漏税行为。2018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了一项法案,各州政府有权对电商的跨州销售征收消费税。在此以前,美国网购并不征收消费税。新法案的推出打破了电商不征税的“传统”,使美国电商平台和卖家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在所有因素都未确定、世界各国未达到统一共识的条件下,跨境电商的征税必然会引起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从而易于造成或是多重征税(因多重税收管辖权重叠导致多重征税),或是不承担任何税负(游离于任何税收管辖权之外)的情况。
视野拓展
境外所得征税制度的国际税收原则
境外所得征税制度的国际税收原则有三种:一是属人原则,采用抵免法或扣除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居住国(地区)对本国(地区)境内居民的全球所得征税,对其境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地区)税收给予抵免,或者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二是属地原则,采用免税法消除双重征税,即居住国(地区)仅对来源于其境内的所得征税,对其居民来源于境外(地区)的所得,居住国(地区)免予征税;三是以属地税制为主的混合税制,如法国作为实行以属地税制为主的典型国家,规定对于企业在国外取得的积极所得适用免税法,但对纳税人来源于协定国家(地区)的消极所得适用抵免法,对来源于非协定国家(地区)的消极所得适用扣除法。
(3)电商中的C2C卖家基本不缴税,有失公平。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基本解决了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主流业态有B2B、B2C、C2C三种模式,前两类电商模式,由于交易卖方主体都为工商注册企业性质,因其本身就已纳入公司注册地所在线下征税监管范畴,故不存在偷税漏税的情形。《电子商务法》实施前,个人网店由于豁免登记,税收征管很难监控,大部分个人卖家都不缴税。但随着电商业务的发展,很多个人网店一年的交易额甚至可以达到上千万元的规模,但仍然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这显然有失公平,所以《电子商务法》专门对此做了规定。
2.电子商务法对税收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个人卖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从2019年1月1日起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税收范围包括跨境税收、经营者普通交易税收。缴纳主体包括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这也意味着通过电商渠道进行交易的各种方式都需要纳税。
视野拓展
个人卖家应当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2017年年底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劳务、服务等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另外,为了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2018年至2020年,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当然,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要求电商经营者依法向消费者提供发票,其目的除了堵塞税收漏洞外,更多的考量则是着眼营造公平的电商竞争环境。尤其是在当前许多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把提供发票作为电商经营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在客观上能起到堵塞税收漏洞的作用,既有助于找准反逃税的切入点,也有助于营造各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跨境电商相关税收政策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商品的跨国(境)流动是由国际性的贸易公司来完成的,我国对此要征收进口环节流转税,如有所得还要征收所得税。如何针对跨境电商征税是目前世界各国都急需解决的问题。近几年,随着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的增加,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税收政策。
1.跨境电商进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商税收政策的通知,2016年3月24日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6年4月8日起执行;2018年11月28日又发布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两个“通知”的核心内容如下。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额为人民币5 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人民币26 000元。在限额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完税价格超过5 000元单次交易限额但低于26 000元年度交易限额,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额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采用“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2.跨境电商出口免税新政策
2018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文明确,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电商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第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第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第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货物的。
海关总署定期将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的电子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各综试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