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3 其他国家
2.1.3.1 日本处理处置与利用污泥的相关标准法规
日本建设省等部门制定了多部与污泥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操作标准,主要包括《污泥绿农地使用手册》《污泥建设资材利用手册》《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建筑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废弃物处理法》《化学物质排出管理促进法》等。
出于地少人多、资源稀缺的国情考虑,日本一向对资源的循环再利用给予充分的关注,对于污泥也同样如此,因此出台了多项促进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法规。其中由建设省编制的《污泥绿农地使用手册》主要用于促进污泥农业和景观利用,1999年日本就已约有60.0%的污泥用于农业和景观,同时,日本还制定了严格的重金属限值标准,以规范污泥的农业用途,控制由不当的污泥农用引起的二次污染。
日本是全世界利用焚烧炉灰渣和熔融渣进行回收再利用最早的国家,于1991年建设省就已编制了《污泥建设资材利用手册》,以推广污泥焚烧灰渣和熔融渣的回收再利用工作,其中灰渣广泛地利用在填埋场作为覆盖材料,而灰渣与聚合物混合亦可作为生产陶瓷产品、砖瓦等的原料,空气冷却熔渣使用在道路基层材料上和作为轻质骨料。同时日本详细制定了有关利用污泥焚烧灰制砖对大气污染、噪声、震动方面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综合性评价指标(见表2-17、表2-18)。
表2-17 日本污泥焚烧灰制砖大气污染项目及规定值
注:灰分、镉、铜、铅、镍、砷、锰及其化合物的报告下限值是标准状况吸引干气量1m3时的数值。
表2-18 日本污泥焚烧灰制砖规划用地的噪声规定值
对于污泥填埋,日本对填埋污泥中污染物限值的规定极其严格,包括重金属、烷基汞化合物、苯、多种有机物指标。日本污泥处理设施设备向集中化发展,除此之外,日本下水道工程局自1986年起兴建区域性污泥处理厂,以使处理厂的规模经济有效,同时经整合规划后,建立垃圾和污水污泥共同混烧的系统。
2.1.3.2 加拿大处理处置与利用污泥的相关标准法规
加拿大农业部规定了污泥重金属最高允许浓度以及进入土壤的重金属的最高允许浓度,见表2-19。
表2-19 污泥重金属最高允许浓度以及进入土壤的重金属的最高允许浓度 单位:mg/kg
另外,加拿大部分省自身制定了重金属浓度限值,见表2-20。
表2-20 加拿大部分省污泥重金属浓度限值 单位: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