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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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法律法规

2.2.1.1 《宪法》

《宪法》是整个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一规定是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总政策。它说明国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职责,它为国家环境保护活动和环境立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指导原则和立法依据。

2.2.1.2 环境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版)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此法不仅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保护环境和防治污染的基本要求以及法律责任作了相应规定,而且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任务和对象,是环境保护工作及制定其他单行环境法律法规的基本依据。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第五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2.2.1.3 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环境要素、污染防治对象或环境管理的具体事项制定的单项法律法规。环境单行法由于可操作性强、有针对性、数量众多,往往是环境管理和解决环境纠纷的最直接的依据,是处理环境事务的行为准则。

2.2.1.4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

这些法规通常是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

(2)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专门环境立法虽然数量众多,但仍不能全面调整涉及环境的社会关系。因此在其他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了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3)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地方法是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国环境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并经地方人大审议通过的法规。地方法规中既有综合性的立法,也有针对特定环境要素、污染物或环境管理事项的专门立法,此外还有各种地方性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是中国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突出了环境管理的地域性,有利于因地制宜地加强环境管理。

(4)签署并批准的国际环境公约

中国本着对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事物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或者缔结了数十个环境与资源保护国际公约和条约。另外,中国还积极支持了有关国际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许多重要文件,并把这些国际法文件的精神引入到中国的法律和政策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