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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心力衰竭患者的猝死危险分层和治疗策略
一、定义和流行病学
由于猝死的定义和发生机制不同,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发生猝死的发生率目前没有精确的数据。“猝死”狭义上是一个心律失常的现象,是指“由于室颤导致心搏骤停”,往往发生在一个正常人又没有其他的诱因,仅是由于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或者期前收缩。临床上很多疾病可以导致心搏骤停:终末期心力衰竭患者发生顽固性肺水肿或者心源性休克时可以出现心搏骤停,还有大面积肺栓塞、重度房室传导阻滞、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室颤等也可以出现心搏骤停,其他心脏以外的原因比如急性脑血管意外或者主动脉瘤破裂也都可以导致心搏骤停。Pratt等分析了834例因持续性室速植入ICD(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植入式心脏转复除颤器)的患者,在随访期间109例患者死亡(17例为猝死)。尸检发现17例猝死病人中有7例为非心律失常病因(肺栓塞,主动脉瘤破裂,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分析死亡病例的ICD记录,发现仅有7例病人为室性快速心律失常导致猝死。所以说,心脏疾病和非心脏疾病都可以导致猝死,而且与心律失常导致的猝死很难鉴别。
在心力衰竭药物试验发表之前,心力衰竭患者死亡的最终机制没有被深入研究过。Hinkle和Thaler首先提出一种分类:如果在心脏循环衰竭之前出现无脉症要考虑是心律失常导致的死亡,如果在心脏循环衰竭之后出现无脉症要考虑泵衰竭导致的死亡。这种分类可能会高估前述病因导致猝死的发生率。并且,这种分类方法也无法区分各种各样的猝死发生机制。
在评价研究猝死发生率的临床试验时,首要的问题是如何定义猝死,尤其是从症状发作到猝死的时间。所有研究的分类方法都不尽相同。在SOLVD研究中23%的死亡被认为是“与心律失常有关,没有心力衰竭恶化”;在VHeFTⅠ研究中43.8%的死亡描述为“突然发生的,或被目击者看到是瞬间发生的,没有目击者时结合临床考虑为瞬间发生的死亡”; 在VHeFT Ⅱ研究中猝死发生率是36.5%,其定义与以上研究类似。在STAT-CHF研究中,胺碘酮组和安慰剂组的“猝死”发生率分别为49%和52%,但每个病例是由一个临床事件委员会来评价而不是研究者。总之,尽管很多猝死相关研究的研究人群是非常相似的,但准确的评估猝死的流行病学必须要考虑到每个研究的猝死定义可能不同。
随着人们对心力衰竭的逐渐重视,临床上出现了许多新的诊断技术和治疗方法,但这些新技术新方法是否降低了心力衰竭患者猝死的发生率(如果真的降低了,具体到什么程度),是否改善了这类患者的预后,都还没有明确答案。Stevenson等研究发现心力衰竭患者猝死的发生率从1986至1988年间的20%降低到1991至1993年的8%。尽管全球扩张型心肌病的死亡率已经明显下降,但是猝死的发生率降低了多少仍不明确,尽管最近一些试验结果提示猝死的发生率要比人们预计的低一些。在CAT研究中,参考文献估计对照组的死亡率为12%。但是对照组109例患者没有一例发生猝死。接受优化药物治疗的扩张型心肌病患者每年的猝死发生率为2%。最近一些评价β受体阻滞剂治疗不同病因心力衰竭的研究结果显示,随访期间猝死的发生率为1.7%到6.4%(随访10个月至1.3年)。
最后,心力衰竭患者死亡率下降必然导致更多的患者面临猝死的风险。所以这部分病史很长、存在严重左室扩张和收缩功能减低、但临床症状很少的心力衰竭患者,一直面临着很高的猝死风险,而猝死是导致其死亡的首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