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实现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基础,也是在使用各种会计方法时所谋求的质量。政府会计目标的达成,有赖于会计过程中产生具有一定质量特征的信息。《基本准则》对政府会计信息质量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一、可靠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可靠性要求信息能够被验证且不应带有偏见,应公正地阐明报告的意图。可靠性不等于精确性或肯定性,对于某些项目,例如或有负债,允许一定程度的估计,但估计的基础应加以说明解释。
二、全面性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现金流量等。会计应在重要性和成本效益的限制范围内,保持信息反映的全面性。
三、相关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相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对政府会计主体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会计所提供的信息应与报告使用者意欲了解的问题相关;使用者需要什么样的信息,会计就应该提供什么样的信息。
四、及时性
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及时性是保证相关性的前提,不及时的信息会损害信息的有用性。
五、可比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政府会计主体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其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另外,政府会计信息还应尽量与企业会计信息具有可比性,否则有可能对政府行为的经济性和效率性评价丧失市场价格基础。
六、可理解性
政府会计主体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政府会计主体应合理预计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信息的能力,并且为那些不熟悉财务会计、财政管理专业性问题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解释。
七、实质重于形式
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按照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以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之间具有一定的此消彼长关系。如保证相关性质量特征的同时又要求保证及时性,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会牺牲可靠性。
会计理论中,还有几个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的概念,如成本收益原则、重要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属于政府会计信息提供的限制性因素;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则属于比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更为基础的会计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