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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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界定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还钱”、“偿命”对责任人来说,都是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违法行为

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政治权利或精神权利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全部法律责任中占多数。

2.违约行为

即违反合同约定,没有履行一定法律关系中的作为的义务或不作为的义务。

3.法律规定

这是指无过错责任,也称严格责任。从表面上看,责任人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也没有违反任何契约义务。仅仅是由于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就要承担某种赔偿责任,如产品因存在缺陷致人损害。

(三)法律责任的特点

与道义责任或其他社会责任相比,法律责任有两个特点:

1.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原因可能各有不同,但其最终依据都是法律。因为一旦法律责任不能顺利承担或履行,就需要司法机关来进行裁断。司法机关只能依据法律作出最终裁决。

2.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即法律责任的履行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当然,正如国家强制力有时是作为威慑力隐蔽于法律实施的幕后一样,在法律责任的履行上,只是在必要时,在责任人不能主动履行其法律责任时,才会使用国家强制力。法律责任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的法律评价,是国家强制责任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补偿和救济受到侵害或损害的合法利益和法定权利,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手段。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由责任主体、心理状态、违法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

(一)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法或违约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关系。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有所不同。

(二)心理状态

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刑事责任一般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民事责任则以过程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

过程,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行为一般要负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负刑事责任。

(三)违法或违约行为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要素。违法或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不允许的事,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故意杀人须承担刑事责任,侵犯他人专利应予以赔偿,预期付款要加收滞纳金等。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而不履行该义务,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政府行政不作为、义务人疏忽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等。

(四)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或违约行为给他人或社会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或伤害。损失形式包括实际损失、已得利益和期待利益三种。损害结果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其他方面的损害,但必须是已发生的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可以依据法定、约定、公理甚至一般的公众意识。

(五)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即违法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前者指一个现象直接导致另一个现象的产生,如债权人为逼债而非法拘禁债务人,直接导致债务人失去人身自由;后者指一个现象是另一个现象出现的必要条件,如高层窗台放置花盆,被狂风吹落导致路人伤亡,在窗台放置花盆这一行为就是致人损害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对直接因果关系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而对间接因果关系造成的损害,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承担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的分类,也是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比如,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有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有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以责任的人数不同为标准,有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下面是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对法律责任所作的划分。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主要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一般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和公平责任。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行政违法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违法行政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前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政行为中滥用职权,违法失职而导致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者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因其违反刑事法律(即犯罪)所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不存在无过错责任的问题。同时,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以及故意或过失的形式和程度,对刑事责任的有无、刑事责任的种类与大小,都有重要的意义

4.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因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对其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5.违宪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规章,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任何一种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都是无效的,违宪责任的认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四、归责原则

(一)责任法定、责任与处罚相当和责任自负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特点为法定性、合理性和明确性,即事先用成文的法律形式明确地规定法律责任,而且这规定必须合理。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即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或违约行为的情节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凡是实施了违法或违约行为的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无责任人受到法律保护,即不枉不纵,公平合理。

(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承担法律责任。其含义包括:①以过错责任为归责要件,只有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就无责任。②以过错确定责任范围和责任大小,如受害人与侵权人共同过错导致损害,侵害人只对自己的过错部分承担责任;如损害是数个行为人造成的,则各自按过错的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指这种法律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的合法行为也会造成损害,但要证明过错和损害之间的关系往往十分困难,法律为此设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制度。如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5条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一般而言,无过错责任不适用于刑法。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但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前提而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责任。

五、免责条件

免责是指行为人存在违法或违约的事实,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因某些法律规定而可以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常见的免责条件有:

(一)超过时效

权利人经过一定期限而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就免除责任。

(二)不起诉

义务人由于不被起诉而实际上免除了责任。

(三)及时、有效补救

义务人或其他人在司法机关归责前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可以减免其责任。

(四)达成协议

即“私了”,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五)自首、立功

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后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的人,可以减免责任。

六、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承担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制裁、补偿和强制。

(一)制裁

制裁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财产和精神实施惩罚的方式。

1.民事制裁

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主要是指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2.行政制裁

是指依照行政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前者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行政处分是指对违反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执法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惩罚措施。

3.刑事责任

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它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4.违宪责任

是指依照宪法规定对责任主体实施的惩罚。主要有撤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二)补偿

补偿,是指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方式。补偿的主要方式为财产性补救。

1.民事补偿

它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方式,具体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2.国家赔偿

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相对人受到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了人身权或财产权而给予的赔偿。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由国家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主要由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错误,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1-2 案例与问题讨论

(三)强制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强制的功能在于保障义务的履行,从而使权利得到实现。强制包括对人身的强制和对财产的强制,如强制传唤、强制拆迁、强制划拨、强制扣款、强制拍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