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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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引起一定法律关系变动的行为,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原因。最典型的民事行为是合同、遗嘱和婚姻。

民事主体的意图在于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但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取决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符合有效要件的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为法律承认,受法律保护;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可能为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在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民事法律行为可采用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两大类。

(一)明示形式

所谓明示形式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直接的、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部意思于外部,具体包括用言语进行表达内心意思的口头形式;用文字表达内心意思的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谓其他形式具体可表现为视听资料形式和须经特定主管机关履行特定手续的特殊书面形式,诸如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行为人通过言语表达其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诸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口头形式是社会公众在社会生活中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其优点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观记载,在发生纠纷时难于取证,所以,口头形式大多用于即时清结的小额交易行为,而金额较大的、非即时清结的民事法律行为,则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行为人以文字符号为表达内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书面形式的优点是通过文字符号将行为人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客观地记载于一定的载体上,成为确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依据,有利于防止民事活动中的异议和便于民事纠纷的处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订立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1)视听资料,就是行为人通过录音、录像等所反映的声音和形象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储存的资料表现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形式。

(2)公证就是由公证机关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审查并加以证明的方式。当发生争议时,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最强的证据力,当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证据否认公证的效力。应当强调的是,我国法律行为未经公证的,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3)审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4)登记形式就是指依法必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形式。在我国,基于不动产的公信原则。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都依法要办理登记。这是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形式。

(二)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形式。行为人虽然并没有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认定行为人的某种客观事实状态就是表达同意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

法律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默示形式是有严格限定的。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总则》第13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一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二)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根据其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三)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

根据其行为是否需要当事人支付对价(互为对价,但是非为要求等价性),民事法律行为就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四)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五)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

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根据其相互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主行为和从行为。从行为依赖于主行为。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七)财产行为与人身行为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所要发生法律后果的性质,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财产行为和人身行为。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 现学现做

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2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2万元并支付10%的利息。

问:该行为属于有偿法律行为还是无偿法律行为?属于诺成性法律行为还是实践性法律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还是双方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法律不仅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而且要求民事行为能力与行为人“相应”。行为人只有具有健全的心智,才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这一条件主要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根据自然人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民法总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对自然人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实施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但纯获利益的活动二者均可为之;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和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而外,法人只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不是在受他人欺诈、胁迫之下作出的违背其内心意愿的行为,即意思表示自由;二是指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并非因重大误解等原因而表错意,即意思表示无误。

● 阅读材料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的司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

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1.客观要件

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例如以传真订购书籍,停车于收费停车场,含羞点头答应男友的求婚等。

2.主观要件

指内心的意思,可分为: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的意思,例如签名;表示意识,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例如以邮件订货;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如表示购买A书,兼具表示意识及效果意思。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若意思表示有瑕疵,将要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使当事人的意思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意思表示有瑕疵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不一致;

第二,行为人意思表示不自由。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

(来源:根据相关资料整理)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性的本质要求。所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各级政权机关发布的决议、命令、条例等行为规范,还包括国家现行政策。

1-4 案例与问题讨论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包括了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反映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道德底线。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根据《民法总则》第13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下列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损害国家利益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

(6)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

六、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于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因只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不涉及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并不直接否认其效力,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或撤销权。这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为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撤销权的消灭

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对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作出变更,当事人仍受民事行为的约束,不得以民事行为具有可撤销的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相应义务。

民事行为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民事行为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若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因此,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变更合同,也不得撤销。

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所谓的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民事行为撤销权的行使,不外乎两种后果:一为合法得当行使,则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二为非法不当行使,不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却发生对权利相对人的损害赔偿或者应要求继续履行责任。对于第一种后果,既然相应的变动后果已经发生,时间已经不可逆转,权利人也只有接受而不可能再享有撤销权。对于第二种后果,因撤销权行使不当,所以不发生相应的合法后果。此权利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而享有要求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的权利。

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民法总则》第1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七、无效和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5 案例与问题讨论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八、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含义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由于欠缺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具体含义是:

第一,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第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特定当事人的行为与态度,该特定当事人称同意权人或追认权人,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享有同意或拒绝的权利。

第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最终可向两个方向发展: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成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发生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经同意权人拒绝,即确定为自始无效,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然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为无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处分行为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物或权利的行为,由于实施处分行为的人无处分权,因而一般不发生效力,但经权利人追认,即可产生处分的效力。如甲将从乙处承租的财产出卖给丙,经乙追认,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具有效力。

3.无权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才能对被代理人有效。无权代理的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