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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经济法的含义
一、通俗意义的“经济法”
经济法,从字面上看,我们可以把它通俗地理解为“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也就是说,凡是约束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的法,我们都可以通俗地称之为“经济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和经济活动的主要载体,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市场主体之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横向的市场交易行为与关系。然而,由于市场具有自发性、盲目性等固有缺陷,国家权力亦需要在必要的时机和场合,对横向的市场交易行为与关系进行必要的组织、指挥、计划、协调、引导、控制、调节、干预、监督等一系列的管理,以克服市场缺陷,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更好地实现公共利益,从而在国家与市场主体之间形成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同时,市场主体依法正确、妥善解决相互之间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亦是经济活动与经济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以上分析,高等职业教育商科类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经济活动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自身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自由地开展交易活动,在这种活动中,通常国家不予直接干预;第二,在从业过程中接受、服从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实现公共利益而依法进行的必要的经济管理;第三,处理经济活动中的纠纷。
以上三方面的经济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经济关系所涉及的法,我们就可以将其称为通俗意义的“经济法”。本教材“经济法”的名称,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在本教材中,如无专门说明,“经济法”的含义亦指其通俗意义。
二、部门法意义的“经济法”
从严格的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根据法的调整对象(亦即法所管辖的具体社会内容)的不同,将法的整体划分成了若干个法律部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指调整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这个经济法才是法学意义的“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