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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法的内容
通俗意义的“经济法”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法律部门:
一、民商法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的总称,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实践与主流观点来看,民法与商法属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它们主要规定和解决市场主体之间如何平等公平、独立自主地开展经济活动的法律问题。通过学习民商法,我们可以知道怎样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市场主体,合法、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从事怎样的经济活动,以及怎样与其他平等主体从事合法的经济活动。
二、经济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国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市场交易活动与关系进行组织、指挥、计划、协调、引导、控制、调节、干预、监督等管理的法。
市场主体除了与其他主体平等自由地开展交易活动外,还必须接受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而进行的必要的管理与监督,相关的经济活动要受到“经济法”部门的约束和调整。通过学习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我们可以知道在从业的经济活动中,要受到国家的哪些管理,以及国家如何来进行管理。
三、民事程序法
市场主体之间在从事交易活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民事程序法就是针对解决这些纠纷最权威的两种方式——民事诉讼与仲裁——所作的法律规定。
通过学习民事程序法,我们可以知道如何通过最权威的途径和方式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10 自测练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