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技能(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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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相关法律常识

法律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它以权利和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各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它表现为权利人要求相对人可以这样做、必须这样做或不得这样做。义务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在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有权利就有义务,承担义务就得享有权利。没有权利的义务和没有义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对于月嫂来说,她们既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又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来说,权利可以放弃,但是义务不能放弃,必须履行,否则就是违法。月嫂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承担法律义务,必要时要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月嫂应尊重雇主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1.尊重雇主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是多民族的国家,也是多宗教的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作为月嫂,不应该参与雇主在家的信仰活动,更不应对雇主进行传教。

2.尊重雇主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中国是一个有56个民族的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文化,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表现在衣、食、住、行等多个方面。因此,月嫂应尊重雇主的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

3.尊重雇主的婚姻家庭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儿童受法律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儿童。因此,月嫂必须尊重雇主的婚姻家庭,不要介入家庭纠纷;如果有能力,月嫂可以通过亲情感化、说服教育等多种渠道将矛盾化解于无形。

4.尊重雇主的财产权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月嫂在日常活动中,必然和雇主有着经济上的联系。月嫂依法取得应得的报酬,尊重雇主的财产权,不得侵犯雇主的财产权。为了防止意外发生,月嫂可以与雇主事先约定,对于古董、文房、字画、珠宝、玉器、首饰等贵重、易碎以及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不负责保洁;对于各类家用电器,只负责外部清洁,不负责拆装和清洗;对于高档衣物、皮具、饰品和内衣裤等,不负责清洗、保养;对于宠物、花鸟鱼虫等,不负责清洗、种植、饲养等。同时,因雇主自身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月嫂不予赔偿;在危急情况下,月嫂采取的正确急救措施造成雇主人身损害的可不予赔偿。但是,月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雇主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的,不在免责条款内。

5.尊重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既要尊重保护自己的人身权,也要尊重爱护他人的人身权。看护好新生儿、防止新生儿被盗是月嫂的工作任务之一。月嫂一定要有防范意识,在母婴住院期间,即使是面对穿着工作服的医护人员,也要采取防范措施,以免发生意外;平时绝对不能把新生儿托付给不熟悉的人代为照看;家中若有陌生人来访,应首先明确来访人身份,防止新生儿被陌生人抱走。

二、劳动法中的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在于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违反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是诺成性的、有偿的双务合同。

1.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劳动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两种。

2.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 月嫂要与家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劳动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提出,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月嫂要掌握雇主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这是指因解除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月嫂要掌握解除劳动合同时所应得的经济补偿的条件与方法,做到心中有数。

5.月嫂在签订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由于法律和制度的欠缺,家政服务领域目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情况。现实中,既有家政服务公司与月嫂签订劳动合同,又有月嫂直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过中介组织与雇主签订合同。不同的情况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因此月嫂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月嫂与家政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员工式的家政公司(即月嫂是家政公司的工作职员的企业形式),从性质上应认定为向社会提供家政服务劳务的营利企业。月嫂与家政公司之间签订的必须是书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的一方是家政公司,另一方是月嫂。双方应就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一旦发生纠纷,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分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定责任的划分,便于纠纷的解决。

(2)月嫂直接与雇主签订的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家政服务中介组织通过给月嫂介绍雇主,从中收取一定的中介费。月嫂可以通过中介组织与雇主签订雇用劳动合同,也可以直接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劳动协议。但是,值得一提的是,口头协议在发生纠纷之后往往因无书面证据,不能很好地分清事实、解决纠纷,从而很难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应该倡导签订书面合同,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防患于未然,减少纠纷的发生。月嫂和雇主之间有口头劳务协议,产生纠纷后雇主不承认的,只要存在家政服务的事实就可认定为事实合同,可据此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月嫂遭受损害的赔偿 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家政服务也存在风险。月嫂受到伤害该如何获得赔偿,这和劳动合同的性质紧密相连。

(1)家政服务公司员工受损害的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家政公司和员工签订有合法的劳动协议,应该以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家政公司应该给员工保工伤保险,出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2)非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受损害的赔偿《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解释还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月嫂可通过中介组织或者直接与雇主签订书面或者口头劳务合同,如果非家政公司服务人员受到人身损害,必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雇员损害的,雇员可以选择由雇主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第三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案例三 护理不当致宝宝手受伤?

图1-4 细心月嫂发现宝宝受伤

衢州月嫂刘姐,2014年10月与浦江一户人家签订合同上门提供月嫂服务。宝宝在一家省级医院出生,出生后产妇回到浦江坐月子,刘姐从衢州直接到浦江家中提供上门服务。到家后的第一天,宝宝奶奶就和刘姐说宝宝在医院时要么不哭,要哭就哭到嘴唇发紫,特别是在医院时,有一次洗澡宝宝哭得特别厉害。刘姐凭自己学过的月嫂知识,心想宝宝是不是有先天性疾病,她嘴上虽没说,但在心里留了个问号。因为出院前宝宝在医院洗过澡,回家后就没有洗澡了。第三天,刘姐发现宝宝睡觉时右手举起来向上,左手向下,为免宝宝着凉,她轻轻地帮宝宝把手放下,没想到宝宝大哭起来,稍后再次重复此动作,宝宝还是大哭不止,她马上告诉产妇,说宝宝的右手可能有问题,需要送医院就诊(见图1-4)。家人马上送宝宝到当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是臂丛神经损伤。刘姐建议去省级儿童医院,家属听从了她的建议,诊断结果是一样的,医生说可能是人为损伤(如月嫂洗澡时用力过猛),或者是接生时损伤。奶奶及家属清楚这不是月嫂的问题,非但没有半句责怪刘姐,反而非常感激刘姐及早发现了宝宝的问题,并向院方提出追责。

问题1:月嫂刘姐的服务哪些方面是值得借鉴的?

问题2:如遇东家追责,该如何进行应对?

三、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

月嫂要了解妇女享有的人身权利相关知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勇于保护自己的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和生活安宁。月嫂在雇主家工作时,会有个人信息或者个人隐私(如私人活动、私人空间)被雇主知道,雇主应为月嫂保密。若雇主擅自公开月嫂的隐私,月嫂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避免受到性侵害 在工作中,月嫂应洁身自爱,对雇主的不正当要求要严词拒绝,并勇于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万一受到侵害,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常识

月嫂在服务过程中,护理行为要规范,防止婴幼儿被危险物品伤害,避免将婴幼儿单独留在某一不安全的地点后独自离开,以免发生摔伤、烫伤、溺亡等情况。相关的法律规定有:

1.如果给婴儿造成了伤害后果,触犯刑法,可以追究月嫂故意伤害罪。雇主可以报案,然后申请法医进行司法鉴定。

2.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根据情节处以拘留或并处罚款。殴打、伤害不满14周岁的人,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雇主可向法院起诉月嫂侵犯孩子的人身权利,申请民事赔偿。依照法律规定,月嫂抛扔孩子、让孩子吃自己的脚趾头等,这些做法都侵害了孩子作为独立个体的人身权利。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申请附带民事赔偿。

案例四 黑心月嫂针扎宝宝

图1-5 黑心月嫂针扎宝宝

李女士产有一子,产后请月嫂照顾宝宝。宝宝在月嫂的照顾下,不哭不闹。一段时间后,李女士突然发现宝宝的身上有小块的淤青,询问月嫂原因,月嫂解释说给孩子泡奶的时候,宝宝自己不小心磕的。李女士也没在意。后来,李女士慢慢地发现孩子身上有小孔,并且李女士一回家,孩子就要妈妈抱,李女士以为是孩子想要亲近她。每天李女士要去上班,宝宝都哭闹不止,不让月嫂抱。李女士很奇怪,为什么宝宝会有这样的行为呢?一天中午,李女士临时回家有事,还没进门就听到了宝宝的哭声,李女士连忙打开门,却看到月嫂在用针扎小宝宝(见图1-5)。李女士这才明白宝宝身上的小孔是怎么回事,她迅速报警,把月嫂交给警察处理。最终,月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问题1:本案中月嫂涉嫌什么罪名?

问题2: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如何保护婴儿权利的?

案例五 孩子患病诉月嫂索赔3万元

吴先生与月嫂王姐签订入户服务合同,聘请王姐在月子期间照顾妻子和孩子,并约定因月嫂过失导致吴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吴先生向王姐支付了服务费1万元。护理期间,吴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先生提供的证据,可证明吴先生之子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被告王姐进行日常护理,且王姐认可护理期间曾患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孩子生病与王姐在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孩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王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综上所述,最终判令王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5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问题1:孩子患病,照顾孩子的月嫂是否都该承担责任?

问题2:为避免风险,月嫂应该如何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