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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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梁漱溟经常说自己是“问题家”,而非“学问家”,并说自己一生主要关注两个问题,即“中国问题”与“人生问题”。因而研究梁漱溟的新儒家法律思想也要从问题入手,而非从学术知识入手。

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儒家文化是高度融合的。但到了近代,由于西方的入侵与中国自身的衰落,传统中国的法律与儒家文化发生断裂,中国走向了移植、模仿西方法律与西方文化的道路。但西方的法律与西方文化并不能在中国生根;更为重要的是,移植、模仿而来的西方法律与传统中国的儒家文化发生了根本性的背离。由此造成的后果是,中国出现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状况。如何摆脱这种状况?这就是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关注的问题。

面对上述问题怎么办?梁漱溟认为必须以返本开新的方式构建新的法律秩序、新的文化思想,实现新的法律与新的文化的融合。这里新的法律即新儒家的法律,新的文化即新儒家的文化。梁漱溟此种思想主要体现在:从宏观政治制度、新礼俗与人类社会秩序维持的理想状态等不同视角探讨解决近代以来中国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问题。

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关注的问题是什么?又怎样来解决这个问题?本书正是遵循这样的思路展开研究的。

二、研究方法

本书主要采用了比较研究法、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及解释学的研究方法。

第一,比较研究法。将梁漱溟所论述的中西法律进行比较、中西法律背后的文化进行比较,系统挖掘法律背后的文化根源。具体而言,又可分为:(1)求同法。即中西方法律与文化的实质内容不同,但形式上有共同性。以文化为例,如中国的社会构造与西方的社会构造不同,但其都是社会构造,都属于文化社会学的范畴。(2)求异法。即中西法律与文化在形式上有共同性,但实质内容是不同的,研究这些实质上的不同,即是求异法。(3)两者相结合的方法。认识思想只是前提与基础,如何将认识清楚的思想运用于实践,促进社会的发展,才是我们研究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有必要将求同求异方法结合起来。本书在探讨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今中国法律发展与法学发展的启示时,就运用了两者结合的方法。

第二,多学科交叉研究法。由于梁漱溟是以问题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来展开研究,因而其法律思想研究中有意无意地涉及了许多的学科,如哲学、历史学、政治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我们在研究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时,也必须有意识地运用多学科方法来研究,本书中主要运用了法学、文化学、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

第三,解释学的研究方法。本书的解释学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既不是单纯的“六经注我”式的研究方法,也不是单纯的“我注六经”式的研究方法,而是两者结合的方法。(2)采取“以大看小,小不了”的方式,将法律思想置于与文化思想的关系中进行考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