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精神与法律生命: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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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动因及形成轨迹

第一节 法律与文化的断裂:梁漱溟新儒家法律思想产生的动因

虽然在传统中国文化中有儒释道三教合流的说法,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儒家文化都是占主导地位的文化。传统儒家文化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与衰落的过程。传统儒家文化产生的奠基人是春秋时期的孔子,他提出了“仁”的思想,主张统治者要实行“仁政”。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民贵君轻”。此时,儒家思想只是百家争鸣中的一种思想,并没有取得统治地位。秦始皇通过法家思想统一天下后,儒家思想遭到了无情的打击,焚书坑儒是典型的例证。到了西汉,统治者吸取了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汉武帝重用董仲舒等儒生,接受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从此儒家思想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思想。到了魏晋隋唐时期,虽然儒家思想仍然占统治地位,但道家思想、佛家思想给儒家思想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宋代思想家们为了解决道家、佛家思想对儒家思想的冲击,创立了“理学”,其代表人物朱熹明确提出了“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明代的王阳明不同意程朱“理学”,提出了“心即理”的“心学”。学者们一般将先秦的孔孟儒学称为原始儒学,而将朱熹、王阳明的儒学思想统称为新儒学。新儒学相较原始儒学而言,最大特点是解决了佛家、道家思想对原始儒家思想的冲击,将佛家思想、道家思想整合到儒家思想的框架与最终目标之中。明末清初出现了一些反对传统儒家思想的思想家,如李贽、黄宗羲等,但他们对传统儒家思想的冲击是有限的。真正对传统儒家思想造成冲击的是近代,是清末。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传统中国儒家思想面临着一次又一次的打击,乃至最后在国家层面、意识形态层面被废弃。

与儒家文化相适应,儒家法律思想也具有明显的儒家思想的特色。孔子明确提出了“道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的排除政、刑的思想和“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的“无讼”的法律思想;孟子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的法律思想。在西汉时,与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相一致,出现了“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在立法领域出现了“五服制罪”入律、“重罪十条”,八议、官当制度也确立下来。唐代一切皆“准乎礼”,标志着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宋、元、明、清阶段的法律制度皆是法律儒家化的继续与运用。直到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以至辛亥革命,儒家的法律才发生真正的动摇乃至最后在国家层面被废除。

与上述传统中国文化与法律融合的历史相一致,梁漱溟认为,传统中国的文化主要是孔门的儒家文化,传统中国法律相对于西方而言,是“礼法”,是“礼里边就有了法律制度”梁漱溟:“我们政治上的第一个不通的路——欧洲近代民主政治的路”,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五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54页。,是“以礼俗代法律”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9页。。至清末,中国与近代西方国家全面遭遇前,传统中国的法律与文化是高度融合的,亦即“礼法”与孔门儒家文化的高度融合。对此,梁漱溟有精确的论述。他说,“礼法……,与孔家融混而不能分。儒家地位既常借此种礼法以为维持,而此种礼法亦藉儒家而得维系长久不倒”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79页。

诚然,在传统中国,法律与文化的融合因朝代更替、特别是佛教文化的传入,受到了一定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仍未使法律与文化的融合出现实质性的改变。刘小枫说:“华夏帝国自汉以降未遇到制度理念的正当性危机。朝代的更替是政权的更换,制度理念及正当性形式没有变。虽然各代都在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有所变革,为制度问题忧心的儒生代不乏人,然而,凡此变革和忧心,都是在儒家的制度理想的框架中生发的,儒家的政制理念的正当性本身,从未受到挑战。佛教义理入华,对作为国家宗教的儒教的义理有很大的冲击,以致促动了儒家革命精神气质的演化,没有佛理的冲击,陆王心性之学不会成为这个样子。但佛教入华,并未携带一套政制理念,从而未激起儒学在政制理念选择上的反应。”刘小枫:《个体信仰与文化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32页。

然而,进入近代中国,法律与文化之间的融合变成了实质性的断裂。这种断裂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传统中国法律与儒家文化的断裂

传统中国法律与儒家文化的断裂是法律与文化之间断裂的三种表现形式之一。这种断裂经历了一个逐渐累积的过程。它以鸦片战争为开端,历经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直至五四运动。

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爆发,英国入侵中国,中国战败。此战争标志着传统中国历史的结束,中国进入近代历史。在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清政府被迫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中英《南京条约》。1856年至1860年英国、法国联合对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国战败。战争结果是清政府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北京条约》、中俄《瑷珲条约》。经过两次鸦片战争的失败,当时所谓“先进的中国人”如曾国藩、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等不得不思考,中国军队为什么会败给英法军队?他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中国的轮船不如英法,中国的枪炮不如英法。如何解决西方坚船利炮对中国的威胁?只有发动“洋务运动”,一方面大量从西方购买先进的轮船与枪炮,另一方面自己制造先进的轮船与枪炮。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曾国藩创立了安庆军械所;李鸿章创立了江南制造总局,后又先后创立了上海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上海机械织布局、电报总局;左宗棠先后创立了福州船政局、兰州织呢局;张之洞先后创立了汉阳铁厂、湖北织布官局。鸦片战争的失败,洋务运动的兴起,意味着以“华夷”、“朝贡”体系来处理中外关系的中华帝国不得不接受从“器物”上学习西方的现实,这是中国文化内部系统开始失调的显著标志。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清政府惨败,1895年被迫签订丧权辱国的中日《马关条约》。战争结束后,当时所谓的“先进中国人”如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等就在思考:为什么中国的轮船、枪炮不比日本差,甚至在某些方面比日本还更强,却在战争中惨败?经过比照、思考,他们认识到日本不仅学习了西方的器物文明,而且也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所以日本强大。而中国的“洋务运动”只是学习西方的器物文明,并没有学习制度文明,这是日本能战胜中国的关键。于是,他们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下,在1898年发动了戊戌变法,其主要内容是对传统中国的政治法律制度进行变革,大量学习西方包括日本的先进政治法律制度,如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如果说,洋务运动只是当时一些先进的中国人看到中国文化已经失调,那么甲午战争,则使当时全体中国人明白中国文化已经失调,中国落后于西方(包括日本)的不仅是器物文明,也包括了制度文明。戊戌变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甲午战争失败的“刺激”在文化、制度上的“回应”。戊戌变法中许多传统制度的废除从形式上导致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解体,戊戌变法中的“新政”从形式上导致了传统中国法律的解体,因而戊戌变法从形式上对中国传统文化与制度起到了双重解体的作用。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这是一场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推翻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亚洲当时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这在形式上是中国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文明的胜利,但在实际上,辛亥革命的胜利果实被袁世凯所窃取,辛亥革命后所制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如《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从来就没有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辛亥革命是失败了。

但无论如何,辛亥革命是中国传统文化与法律在国家层面的双重退出,“上自朝廷的礼仪、典章、国家的组织与法律、社会礼俗,下至族规、家法、个人的行为规范……凡此自上而下的一切建制之中则都贯注了儒家的原则。这一儒家建制的整体,自辛亥革命以来便迅速地崩溃了。建制既已一去不返,儒学遂尽失其具体的托身之所,变成了‘游魂’”余英时:《现代儒学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32-33页。。可是,“即如辛亥革命,自一方面说,固不同于过去之变化改制而止,但至多亦只算得中国礼俗丕变之开端。必待‘五四’新文化运动,直向旧礼教进攻,而后探及根本,中国乃真革命了”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三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5页。

1919年5月4日,在北京爆发了五四爱国运动。在运动前后,中国知识界和青年学生反思中国传统文化,其中激进者明确提出打倒孔家店,学习西方的科学与民主的口号。所以,至五四运动,传统中国法律与传统中国文化在形式上、实质内容上都真正发生了断裂。

二、西方法律与西方文化不能在中国扎根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移植、模仿西方法律的过程。无论是当时的封建地主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提出了移植、模仿西方法律的主张。如在封建地主阶级中,魏源提出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洋务派代表人物张之洞提出了“中体西用”、“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的主张。在资产阶级中,早期资产阶级改良派提出建立君主立宪制度,晚期资产阶级改良派鼓吹变法维新,反对君主专制,主张开国会、设议院、立宪法,以“公意”立法,重视法治。清末修律充分体现了移植、模仿西方法律的观念。作为资产阶级革命领袖的孙中山,提出了“三民主义”的立法精神、“五权宪法”与“权能分治”的理论,其立法精神与法律理论,主体思想都是移植、模仿西方而来。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学习西方,经历了从“器物”到“制度”再最终到“文化”的过程。对此,梁漱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有深刻的阐述。

首先,中国学习西方文化是从“器物”开始的。梁漱溟说,“后来到咸同年间,因西方化的输入,大家看见西洋火炮、铁甲、声、光、化、电的奇妙,因为此种是中国所不会的,我们不可不采取它的长处,将此种学来。此时对于西方化的态度亦仅此而已”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33-335页。。这说明中国学习西方文化是从“器物”开始的,但最初也只限于“器物”。

其次,学习“器物”不行,转向学习“制度”。“及甲午之役,海军全体覆没,于是大家始晓得火炮、铁甲、声、光、化、电,不是如此可以拿过来的,这些东西后面还有根本的东西。乃提倡废科举,兴学校,建铁路,办实业。此种思想盛行于当时,于是有戊戌之变法不成而继之以庚子的事变,于是变法的声更盛。这种运动的结果,科举废,学校兴,大家又逐渐着意到政治制度上面,以为西方化之所以西方化,不单在办实业、兴学校,而在西洋的立宪制度、代议制度。”同上。对西方的学习,由“器物”转向“制度”,如最初学习“器物”一样,是因为军事的失败,是对西方“刺激”的一种直观的“反应”。

最后,学习“制度”也不行,最终转向文化。“中国不单火炮、铁甲、声、光、化、电、政治制度不及西方,乃至道德都不对的!这是两方问题接触最后不能不问到的一点……这时候因为有此种觉悟,大家提倡此时最应做的莫过于思想之改革,——文化运动。”同上。不管内容如何、结果如何,此时,中国学习西方已经开始进入深化阶段。

但无论是移植、模仿而来的西方法律,还是主动亦或被动地向西方学习而得的文化,在中国都没有扎根,更谈不上两者在中国的融合。在近代中国,出现了传统中国法律与移植、模仿而来的西方法律混杂,传统中国文化与移植、模仿而来的西方文化混杂的局面。正如梁漱溟所说,“在此刻的中国社会,就是东不成、西不就,一面往那里变,一面又往这里变,老没个一定方向”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三、西方法律与传统中国儒家文化的背离

传统中国的法律制度是与传统中国调和持中的人生态度相适应的。而近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则与近代西方的向前争求的人生态度相适应的。因此,它们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类型与两种不同的文化类型相适应的典范。但近代以来的中国,取西方的法律制度,仍然保持传统中国的文化类型,是法律与文化断裂的一种表征。对此,梁漱溟的观点是,“我们现在所用的政治制度采自西洋,而西洋则自其人之向前争求态度而得产生的,但我们大多数国民还依然是数千年来旧态度,对于政治不闻不问,对于个人权利绝不要求,与这种制度根本不适合;所以才为少数人互竞的掠取把持,政局就翻覆不已,变乱遂以相寻。故今日之所患,不是争权夺利,而是大家太不争权夺利;只有大多数国民群起而与少数人争,而后可以奠定这种政治制度,可以宁息累年纷乱,可以护持个人生命财产一切权利”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载中国文化书院学术委员会:《梁漱溟全集(第一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4页。。虽然后来梁漱溟对要“大多数国民群起而与少数人争”的态度发生了改变,但对西方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背离的认识却一直未变。

西洋法律有与西洋法律相适应的民族精神,中国民族精神与西洋民族精神不同,只是模仿、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没有其背后的民族精神,这种法律是没有实效的。亦即在梁漱溟看来,近代中国只是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决定西方法律的西方文化并没有在中国扎根,没有被中国民众所接受,传统中国儒家文化作为一种“游魂”虽然在国家层面被废弃,但仍然存在于普通民众心中。普通民众以一种传统中国文化的态度来对待西方式法律。

既然近代中国法律与文化发生了断裂,那么,如何使法律与文化重新融合,从而解决秩序失范、法律无用的问题,就成为梁漱溟思考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