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源和新闻传者初探
新闻报道的信息有源自个人的、组织机构的、新闻现场的和其他媒介的。这些新闻源能否真实地、充分地反映、提供新闻信息,报道者能否及时地、深入地接触这些新闻源和辨别其信息的真假,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新闻传播的质量,决定社会和公众对真相的了解。因此要保护新闻源,保障新闻工作者接触重要新闻源,还要提高去伪存真的能力,并防止被新闻源不当利用。
一、个人新闻源和机构新闻源
1.采访对象
绝大多数新闻采访对象是个人,其中有的人是与记者有人情关系,有的人是出于公民义务感、社会责任心而积极配合,也有的是希望通过记者向社会进行宣传。于是记者编辑等新闻传者要多交朋友广结良缘,还要注意两点:
一是辨别真假,防止有意无意提供的虚假信息。对重要的、可能不确切的,或容易引起纠纷的信息,要尽可能核实,包括从不同的渠道了解同一个事实,并在报道中交代新闻源——这还可显得言之凿凿、有根有据,可让读者对新闻的可靠性、权威性做出自己的判断。此外,还要防范有的新闻源事后会否认提供过有关信息。
二是保护新闻源。有时被采访者提供信息会得罪一些人,甚至招致严重报复,因此不能透露新闻源。这也是保护社会获取真实信息的机会,否则许多人宁可对记者和新闻机构避而远之,“防火防盗防记者”,社会也就无从得到许多有价值的新闻。美国“水门事件”以后,新闻界对此有更明确的认识和更强烈的要求了。
根据司法机关查明的事实,上海社保资金案涉及众多中高级干部,犯罪情节相当严重,不少涉案人员的贪污腐败行径长达数年,还有一些涉案人员存在生活腐化堕落问题。但检察机关对近年来收到的举报材料进行认真的查询,却没有发现对相关涉案人的举报。新华社就此发表的评论文章认为:“有腐败、无举报”现象提醒我们,要解决人民群众不敢举报、不想举报、不能举报的问题,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渠道,创新举报方式,健全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新闻传播也可从中得到启示。
但如果对新闻源保密会妨碍国家安全等更大的社会利益时,牺牲保密的好处就成为必要的了。
2.会议上的人物
个人在大会上的讲话或讨论中的发言都可能含有新闻,其中的新闻价值甚至会高于那次会议本身。其他与会者也往往可提供富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如笔者在一次全国妇联会议上,除采写了这次会议本身和主要发言内容,还采访了四川、上海等地的妇联人士,撰写了关于老龄妇女、中华基督教女青年会等报道,由新华社发送到世界各地,被海内外许多新闻媒介采用了。
3.主动提供信息者
许多个人直接向媒体提供新闻信息、稿件或线索,新闻机构也经常找他们或予以积极鼓励、提供各种方便、给予相应报酬。
互联网、手机等数字化传播使个人直接提供新闻稿变得十分容易,近年来还出现了“公民记者”之称,即专业新闻工作者以外的普通公民自己采写新闻,给有关新闻传播采用。显然,这可以扩大新闻源,并更多地反映民情和普通公民的视点。国外有的网站甚至以“公民记者”的稿件为主。
4.机构新闻源
组织机构包括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他们的许多活动都会带有新闻价值很大的信息,如政府机构推出政策,司法部门审理案件。有的机构还收集了大量信息,其中也有许多具有新闻价值的,如政府部门统计的经济运行信息,公安部门获得的案件信息。
各种组织机构都会利用新闻媒介发布信息,传达意见,沟通与公众的关系,如召开记者招待会,或向记者“吹风”透露,或直接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有的是出于社会需要,有的则是出于自己需要,尤其是商业性机构,并往往通过送礼品、红包等方式拉拢记者编辑。新闻传者应有所防范,注意分辨信息的真实程度,全面、客观与否,有多少新闻价值,防止被不适当地利用。
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保有的(包括其自己的和从外部获得的)、与公众相关的、不在保密范围之内的文件和其他信息,都应向人们公开。这方面的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晓权的重要措施,也是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1766年瑞典国会制定的新宪法规定政府公文要公开,禁止新闻检查。1789年法国在《人权宣言》中提到公民有权向公务员索取行政文书。1951年,芬兰颁布《政府文件公开法》。1966年以来,瑞典、美国、丹麦、挪威、法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相继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现在中国也建立了政府发言人制度,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上升为法律)。
有些公共性机构垄断了自己掌握的信息,仅提供给自己属下的或与自己关系密切的新闻机构,一些西方政府部门还以此为筹码控制新闻传者。造成传媒市场上机会不平等,竞争不公平,优胜劣汰机制失灵,尤其是使新闻媒介被权力左右,舆论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对此也要采取政府与传媒分开、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措施。
二、现场和其他媒介新闻源
1.现场新闻源
新闻事件或人物现场具有第一手新闻,含有丰富多样、多侧面多层次的信息,其真实性不受转述者的影响,从现场直接发出的报道还是速度最快的。因此报道者要尽可能深入新闻现场,而不要满足于别人提供的材料,尤其是对一些重要的、复杂的新闻。
数字化传播给直接从现场获取和发出新闻提供了新的条件。一方面,记者可通过远程传输与传媒机构联络,能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在新闻现场,更方便地直接从现场发出图文和音视频报道;另一方面,许多普通人也能方便地在新闻现场拍摄数码照片或录像,传输给新闻机构或微博等“自媒体”,其中有些内容还是记者难以得到的,如一些突发事件现场或舆论监督性的图片。仅从这个角度看,发展“公民记者”也能有效提高新闻传播质量。
2.其他媒体新闻源
各种媒体的信息来源不同,有些内容可以互补,因此其他媒体上的新闻或时事评论可成为间接的或者说二手的新闻源。
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快于报纸,经常成为报纸的信息源。传统媒体也成为新媒体的重要新闻源,博客、微博等自媒体更是如此。2012年“意见领袖微博”的信息中,转载传统媒体的占48%,原创的占44%,转载他人(非新闻机构和个人)的仅占8%。
此外,通讯社既向其他媒体提供新闻,也从其他媒体获取新闻线索。对境内的报道往往成为对外报道的新闻源,对外报道、境外媒体也成为境内媒体的新闻源。
在利用其他媒体新闻源时,不能照抄新闻作品,否则有版权纠纷,但可以利用其中的新闻元素。
3.网上新闻源
互联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新闻源,不仅由于其信息的多和快,还由于许多内容是难以得到的,如现场性的、私密性的、揭露性的。名人有显著性,或还有重要性,他们在网上的言论也往往有很大新闻价值。上网找新闻成了记者们的工作习惯。
网上新闻源大大丰富了新闻传播的内容,也使新闻报道可以更新鲜和广泛,全面和客观,更反映民情民意,舆论监督作用更强。
另一方面,虚假信息也更多更快地进入我们的新闻报道,并被广泛流传。2013年8月上旬中央电视台报道:亚马逊集团创始人贝索斯否认收购《华盛顿邮报》,称是个误会。央视是依据美国《纽约客》杂志,而《纽约客》是刊登在以“假新闻”的形式写搞笑文章的专栏。这则报道很快通过互联网被一传再传。
网上新闻源减少了对新闻采访能力的要求,而增加了对选择、分辨、核实、整合能力的要求。新闻机构要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新闻教育也要有相应的转变。
三、新闻传者的种类和特点
传者可分为个人传者和组织机构传者。组织机构传者不仅有新闻、出版、影视等传媒机构,还有发布信息的党政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数字化使传者分散化。传媒机构要以及时、充分、优质的信息,以帮助受众选择、整合、分析信息,以公众的认同而非行政级别来树立权威性和影响力。新闻机构还可利用移动互联网的便利,让记者编辑更多地在采访现场,甚至可大量聘用非在编的新闻采集人员,如签约撰稿人、签约摄影师等,既提高时效性和现场感,又降低成本。
传者掌握一定的信息,有一定的传播条件和能力。同时,传者又有一定的局限性,除了信息、条件和能力的局限,还有主观意识(从世界观到对具体事物的认识)的局限。
框架(Framing)理论认为,人们对事物的认知、理解、分析和阐释,都基于一定的心理基模,即框架。它影响人们看什么、怎么看和怎么表达。这里的“框架”既有名词作用又有动词作用。作为名词,它表示一种存在,作为动词,它影响着人们的认识和表达,这种影响既是限制,又是帮助。这种影响在传者的选择、加工和发送信息中都起作用,在传播的主题、内容和形式上都有反映。作为传者,当尽可能认识和克服这种局限,如新闻工作者,要尽力追求真实、全面、客观、公正,力避框架的负面影响。
职业传者一般还有以下特点,从中也可看出对职业传者的要求:
(1)受教育程度较高,且大都受过与传播有关的专门训练。在新媒体时代,职业传者的水平更要高人一筹。现在谁都能很容易地上网传播,成为非职业传者,其中有些人的传播能量也不小,水平也很高。职业传者要获得受众,实现自己工作的价值,必须有更高的传播水平,包括写作水平、分析水平、摄影摄像水平等等。
(2)压力大、付出多。职业传者大都工作的时间长、复杂和紧张程度高、风险大。尤其是新闻工作者,有抢时效和赶截稿时间的很大压力,经常错过吃饭时间,连夜赶稿也是常事。据2000年发布的对上海市在职新闻从业人员健康调查,患病的8.9%,亚健康的47.3%,结果不明的25.4%,健康的仅18.4%。
传者还有政治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突破思想和传播禁区的报道或言论会被误解和处理,进行揭露、批评性报道会遭到抵制和报复,在战争、自然灾害第一线进行采访随时有生命危险。国际记者协会2005年1月18日公布的一份报告说, 2004年共有129名记者因公殉职。
据新华网2005年11月9日报道,有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新闻记者位居十大危险行业的第三名,仅次于矿工和警察;一半以上的新闻工作者处于患病或亚健康状态。
(3)工作较难量化评定。教师在学生的一篇作文上可以花一分钟,也可以花一小时;作家可以一挥而就,也可以在内容和形式上精雕细琢,乃至十年磨一剑;记者可以“秀才不出门、能知天下事”,也可以尽可能获得第一手材料,写出优质、独家的报道。但勤和懒、草率马虎和认真投入的结果总是存在着的,会在一定时间以后显示出来。
(4)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对传播内容进行选择、把关、控制、传送,有机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影响,能得到较大的精神满足。但他们的话语权也是很有限的。对传播内容的把关受到政治、文化等宏观环境的制约,组织机构、传播对象等微观环境的制约,传播工具等物质条件的制约。传者的把关往往形式上是主动的,实际上是被动的。因此提高传播水平还需传播体制、机制的改进和全社会的配合。
(5)一般要经过大众传媒。因而受大众媒介及其机构的影响较大。一篇文章刊登在怎样的媒介上,效果会大不一样。媒介机构既管着其内部人员,又控着外来内容。不过新媒体的发展已使这一特点有所改变。
四、对新闻职业传者和其他把关人的要求
1.新闻职业道德
社会行为规范有法规和伦理道德。法规是“硬”规范,施行效率较低,成本较高,包括误判误罚带来的各种伤害。对许多错与非错界限不清的行为,以及每次违规造成的损害难以确认或比较轻微的行为,只能由“软”规范——伦理道德来管。
违反伦理道德行为的认定者,一般是行为者本人及其周围的人。对违反行为的惩罚一般为两种:一是违规者本人的良心自责,二是违规者猜测的或感觉到的心理圈内人(即行为者希望得到其尊敬、好感或好评的人)对自己的不敬、鄙视、恶感或谴责。
伦理道德从形成规范、认定违规到实施惩罚,人力物力成本都相对较低,并可以经常、分散、点滴、防微杜渐地惩戒阻遏那些经常、分散、点滴、积沙成山的不轨行为。
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制定新闻法规和新闻道德自律规范的国家。1874年,瑞典政治家俱乐部成立后就制定了职业守则,对报业行为进行规范。
1954年国际新闻工作者联合会在法国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确定了记者职业活动的八项标准,包括: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公正评论与批评;不删除重要新闻,不假造材料;发现任何已发表的消息有严重错误时,尽最大努力予以更正。其中第七项宣布下列行为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因接受贿赂而发表消息或删除事实。
同年,联合国大会向各会员国的新闻工作者协会颁发《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其中主要内容是:
(1)不歪曲或隐瞒事实。
(2)不挟私攻讦、诽谤、抄袭,不把谣言当事实,若有报道不确而损人名誉者,应立即更正。
(3)不因为要满足读者好奇心而揭人隐私。
(4)报道一个国家的状况,若要达到公正的程度,须先对这个国家有充分的认识。
(5)规约由各国记者遵守,不能成为各国政府干涉、管制新闻的理由。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于1991年在中国记协理事会上通过,又于1994年和1997年两次修订,由原来的八条改为六条: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3)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
(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5)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
(6)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中国新闻界的道德自律条文,还有行业性、专业性新闻团体的,如中国报协针对报社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于1999年制定了《中国报业自律公约》;有地方性新闻团体的,如四川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1998年通过了《四川省新闻工作者自律公约》;有新闻单位的,从中央到地方,大多数新闻单位都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自律信条。
这些规范条文可以替那些愿意承认它、执行它的人建立一个指导标准,可以影响人们内心的规范,也便于传媒业的自查自律和社会的衡量监督。然而,道德规范条文并没有强制约束力,需要有实行者发自内心的认同,内化为自己心中的规范。因此,道德规范条文更要有明确的针对性,用语也更要朴实易记,避免标语口号式。
道德规范的实行是一个永恒的难题。国外有些地方以新闻评议会之类的组织机构,依据新闻界公认的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裁决。也有人提出“道德规范法律化”,即用介于典型的硬规范和典型的软规范之间的中间态规范,促进和强化软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硬规范,使得部分硬规范成为不必要。
广义上的职业道德包含职业精神,违背职业精神也属于违背职业道德。如《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团结协作精神”,就是职业精神问题,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道德范畴的事——不能说一个人没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缺乏团结协作精神,就是不道德或缺道德的。
将职业道德与职业精神分开来把握,以前者为道德底线,后者为追求目标,可以使认识更具体准确,可操作性更强。
2.新闻职业精神
新闻职业精神,就是新闻工作者遵守职业规范、追求职业水准、对公众对社会尽职尽力的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各行各业所有职业都要倡导的精神。新闻业还有其特殊的职业精神要求,包括要追求真实、揭示真相,全面、客观、公正,尽力履行沟通信息、瞭望环境、反映民情、代表舆论、监督权力等职业使命。
上述《国际新闻道德公约》基本是关乎道德底线,而《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的八项标准中,第一项是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相的权利,第二项是为履行这一责任,新闻记者要维护两项原则:忠实收集和发表新闻,公正评论与批评。这些都涉及职业精神问题。
新闻职业传者要能够尽职尽力,就要有很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能认真负责、刻苦勤奋,能不畏艰险、乐于奉献,能摒弃偏见、战胜自我。
还要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包括:①对新闻职业的认识,如关于新闻媒介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关于新闻职业使命和职业要求的认识;②对新闻活动规律的认识,包括新闻规律、传播规律、接受规律、效果产生规律,传媒运行和发展规律;③进行新闻报道和评论、新闻传媒经营和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地震大灾后,有的报道者只关注灾情和抗震救灾,有的则还深入到地震后果中反映出的问题,如防震问题,“豆腐渣”工程问题,居住区和学校、工厂等选址问题。这其中既有新闻敏感性的差异,也有新闻职业精神的不同。
职业精神经常体现在对新闻传播的把关上。既要把好思想政治、舆论导向关,又要把好业务质量关,保障、提高专业水准。
这种把关很不容易。许多组织(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方法控制、影响、利用新闻媒介,其中有的是合理的、有益于社会的,有的则仅仅有利于个人或小团体,而牺牲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各种把关人要有很大的勇气和公心,高度的职业精神,才能顶住各种压力和诱惑,严格把关,防止社会公器贬值,甚至成为个人和小团体的私器。
传者的职业精神对全社会的传媒素养也有很好的示范和提升作用。反过来,全社会的传媒素养又对传者的职业精神有很大的影响和促进作用。
3.新闻专业水准
职业道德和精神还要落实到专业水准,才能真正起作用。作为新闻传者,其专业水准首先是符合新闻传播要求的程度——真、新、全面、客观等,然后是与之相关的其他要求,包括新闻采、写、编、评、摄的要求,报道时态度中立的要求,编辑权得到充分保障的要求。
由于新媒体能让人方便地、几乎无成本地获得来自无论多远的信息,因而其各种媒介的市场上往往只有第一、第二,难有第三、第四,即做到最好就能有广阔市场,否则就会面临淘汰。
这就需要媒介机构和人员更加专业化,以更高的专业水准胜人一筹。西方在这方面已有许多经验,提出新闻专业主义也有几十年,现在又携新媒体之力,在新闻传播的国际化竞争中具有硬实力和软实力双重优势。我们也应借他山之石,提高新闻专业水平,在日趋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
但山外有山,强中有更强,专业中也有更专业,因此还需要专门化。即使不能取得全面优势,也要在某一方面取得相对优势。你的新闻报道水平可能不如新华社或中央电视台,但仍可在某些方面超过他们,例如满足受众对更多本地新闻的需求,或对股市证券、医疗保健等特定内容的需求。
4.新闻传者和其他把关人的修养
从上述对新闻传者的要求可以看出,新闻传者须有较高的修养。包括:
(1)思想理论修养。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观察、分析、判断、预见能力。
(2)知识技能修养。知识修养(包括书本知识和社会知识)使新闻传者既能避免常识性错误,又能有效地捕捉新闻信息,打开采访通道,抓住事物关键,增加报道深度,乃至满足受众的求知欲。如关于法制和法规的知识能使传播者判断准确,分寸得当,避免误导受众或侵权,并随时宣传法制。
技能修养有获取新闻和加工制作的技能,包括获取新闻线索、运用采访方法,使用采访工具——外语、摄影摄像、使用交通和通信工具等,以及速记、写作、编排、电脑操作等技能。
(3)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修养。这既要有通常的道德品质,又要有相应的传媒素养。
考察国内最著名的新闻人邵飘萍、穆青、范敬宜等前辈,崔永元、白岩松、柴静等新锐,可以发现他们的共同特质:高度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心,敏锐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出色的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也即德、识、学、才。
新闻传播的把关人除了记者编辑等,还有新闻机构的所有者、管理者、包括上级领导机构和社会管理机构。作为把关人,除了要有道德良知和社会责任心,还要有较高的传媒素养,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为公众而不是为私利或为老板把关。
新闻传播偏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与把关人有直接关系。其中有的确实是较难避免的,更多的是可以避免的,还有些是故意为之的,因此需要所有把关人都有较高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