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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段划分
本报告的时间跨度为60年,即1949年至2009年。60年中国立法发展如何划分阶段,学者们见仁见智,不仅不同法律领域,宪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程序法的发展阶段的划分不同,而且各个层级的立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发展阶段也不同,其中地方法规大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因此本报告没有硬性统一阶段划分,而是根据各章作者自己的意见。如果做粗线条的划分,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以改革开放为界,前30年和后30年;当然,前30年,还可以继续划分,以1957年为界;后30年也可继续划分,如以1997年中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为界。但我们更主张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不同作出具体划分。为了解决上述矛盾,本报告导论部分提出以十年为一个阶段的分期,这可以大体反映出改革开放前30年和后30年立法的基本状况,同时也为进一步的划分提供基本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