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恒心的根据与惟义所在
孟子以不失其义为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的统一基础,内在地蕴含着对义的注重。义作为一般的当然之则,其内化形式表现为主体的道德意识。就后一涵义而言,不失其义也就是确立并保持稳定的道德意识,这种道德意识,孟子称为“恒心”。恒心的形成以什么为前提?孟子对此作了探讨:
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已。……是故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梁惠王上》)
制民之产是孟子仁政说的基本内容之一,作为仁道的引申与展开,它同时又被赋予了道德的意义:正是恒产构成了恒心的必要条件。在此,孟子已开始注意到了道德意识与经济境况之间的关系:恒心总是建立在恒产之上。相对于孔子“义以为上”的命题,孟子的如上看法无疑已触及了道德的外在基础。
就其深层内涵而言,恒产与恒心所涉及的,乃是人的需要与道德要求之间的关系。所谓制民之产,无非是使人们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资料,从而得以满足基本的物质需要(“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只有在达到这一点之后,才可能产生道德的要求(使之从善)。关于这一点,孟子在另一处作了更明确的阐述:“圣人治天下,使有菽粟如水火。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尽心上》)水与火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多而易得,如果满足基本需要的生活资料(“菽粟”)能像水火那样充足,那么,要求人们去遵循道德规范便变得比较容易了。在这里,孟子实际上对人的感性需要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并把这类需要的满足视为一种合理的要求。尤为值得注意的是,孟子以基本感性需要的满足为“仁”的前提,这就表明不能把道德理解为远离基本需要的抽象规范。
不过,以恒产为恒心之前提,并不意味着可以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归结为利益关系。如果仅仅考虑利益得失,那就很难避免社会成员之间的紧张与冲突:
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梁惠王上》)
人的存在固然离不开利,恒心的形成也不能完全撇开感性需要的满足,但利总是首先与特殊的集团或个体相联系,而不同的集团、个体的利益关系往往并不一致,这样,以利为行为的惟一原则(“上下交征利”)便无法保持社会的稳定,社会最终将在冲突中走向危亡。在此,孟子已清晰地看到了,把人际关系仅仅纳入利益框架必然会导致消极的社会后果,换言之,应当将人从单纯的利益计较中提升出来。
事实上,在孟子的无恒产则无恒心说中,已经蕴含着超越功利关系的要求:恒产固然是恒心的前提,但恒产本身并不是目的,制民之产的目的是为了使民形成恒心。作为道德意识,恒心无非是义(当然之则)的内化,而义作为普遍的规范总是体现了一般的公利,因而能够对特殊的利益关系加以调节。当梁惠王问孟子:“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的回答便是:“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梁惠王上》)所谓亦有仁义,即是以仁义为调节利益的准则。在孟子看来,义对利的这种规范作用主要便是通过恒心而实现的,一旦普遍地确立了恒心,则“上下交征利”的社会冲突即可得到缓和。
作为一种价值原则,“亦有仁义”的要求与法家的主张显然不同。孟子的时代,法家已经崛起。在义利关系上,法家的基本倾向是重利轻义,商鞅便认为:“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商君书·更法》)此处之礼既是指政治制度,又包括一般的道德规范。法家以为变法不应当受旧制度的束缚,这固然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由此将功利与道德对立起来,以功利排斥礼义,则又走向了另一极端。在有利则不必循礼的原则下,功利成为惟一的追求目标,由此构成的社会必然将充满冲突与对立。事实上,在法家价值原则影响下的秦国便明显地表现出如上特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紧张到彼此监视、互相告发的程度。(参见《史记·商君列传》)相形之下,孟子要求以义制利,亦即运用当然之则对利益关系作出合理的调节,似乎更多地注意到了道德在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中的作用。从另一侧面看,利益关系带有一种手段的性质,在利益计较之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仅仅是一种互为手段的关系,而义则超越了单纯的手段。就此而言,以义制利同时意味着扬弃人际关系的工具性(手段性)。
不过,在纠重利轻义之蔽的同时,孟子对义的功能又作了不适当的强化,以为只要合乎义就不必考虑行为的后果:
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离娄下》)
这里包含两重涵义:其一,道德原则(义)具有至上的性质,它并不以道德领域之外的经验事实为基础;其二,对主体言行的价值判断,不必以行为的结果为依据,而只需看其动机是否合乎义(“惟义所在”)。这样,义似乎本身便成了目的,而主体的行为则相应地表现为为义而行义。从这方面看,孟子不仅没有超越发端于孔子的义务论倾向,而且使之进一步趋于明朗化。
义本质上体现了理性的要求,与“惟义所在”的主张相应,孟子将养其大体提到了重要的地位:
体有贵贱,有大小,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养其小者为小人,养其大者为大人。(《告子上》)
所谓小体,亦即人的感官,与之相联系的是人的感性需要;大体则是心之官,与之相联系者为理性的需要。养其小体,主要表现为感性需要的满足;养其大体,则以理性需要的满足为内容。孟子以小体为贱,以大体为贵,并要求无以小害大,无以贱害贵,显然将理性的需要置于感性需要之上。一般而论,感性的需要往往带有自然的性质,而理性的需要则更多地体现了人之为人的族类本质,就此而言,孟子对养其大体的注重,无疑具有使人超越自然的存在并更完美地实现族类本质的意义,但由此而贬抑小体(以之为贱),则似乎又未能对感性需要作出合理的定位。后一偏向在孟子的恒产与恒心之说中已以潜在的形式存在:一方面,恒心(道德意识)的形成固然要以基本需要的满足为前提,另一方面,基本需要的满足又以恒心的确立为目标。就后者而言,制民之产与基本需要的满足事实上只具有手段的意义,对这种看法作进一步的推论,便很自然地可以引出“无以贱害贵”的结论。总之,尽管孟子对人的感性需要并未采取简单排斥的态度,但他以贵贱区分大体与小体毕竟又蕴含了重理轻欲的价值取向,而这种取向同时又可以看作是惟义所在之义利观的逻辑引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