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的历程:儒家价值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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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为仁由己和天命的预设

天人之辩内在地联结着力与命的关系。天的超验化,便表现为命,事实上,天与命常常合称为天命。儒家所说的命或天命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如果剔除其原始的宗教界定,则其涵义大致接近于必然性,不过,在天命的形式下,必然性往往被赋予某种超自然的色彩。与天相对的人,自始便蕴含着主体力量或能动作用等规定。这样,天人关系的考察,总是逻辑地引向力命之辩。

人能否把握并驾驭必然之命?必然之命是否为主体的选择提供了可能?主体权能是否有其限度?等等,这些问题便构成了力命之辩的基本内容。对命的把握与支配及主体的选择往往涉及理性与意志的关系,因而,力命之辩同时又与志知之辩相交错。从更广的视域看,无论是力命关系的探讨,还是志知(意志与理智)关系的辨析,最终都指向一个更基本的问题——人的自由。人类在从自然分离出来之后,便开始走向自由的艰难跋涉,而这一过程又始终是在必然性的制约下逐渐实现的。力命之辩在某种意义上折射了自由与必然的如上纠缠。

如前所述,在天人关系上,孔子以仁道的原则为文明社会的基本价值规范。就其内在意蕴而言,孔子所提出的仁道原则不仅要求把人视为目的,而且意味着确认人具有行仁的能力:“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颜渊》)“有能一日用其力于仁矣乎?我未见力不足者。”(《里仁》)为仁主要是履行道德规范,在孔子看来,人不仅仅是被尊重、被爱的对象,而且是给人以仁爱的主体。作为道德之主体,人蕴含着自主的力量:为仁(道德行为)并不仅仅是被决定的,而是主体自身力量的体现(由己)。

由己与由人之分,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外在强制与内在自主的对峙,以由己否定由人,意味着将主体从外在强制中解脱出来,而这一过程又与意志的作用相联系。孔子很注重意志的品格:“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子罕》)不可夺志,既体现了主体的尊严,又表现为一种非外在强制所能左右的内在力量。作为主体内在力量的具体体现,意志的功能首先展开为道德选择:“我欲仁,斯仁至矣。”(《述而》)欲即意向,它与“由己”相结合,便表现为主体的一种决定。在此,主体的选择(欲仁)即构成了达到仁这一道德境界的前提。

主体的力量当然不仅仅体现于道德选择与道德决定。在谈到人与道的关系时,孔子指出:“人能弘道,非道弘人。”(《卫灵公》)此处之道,泛指一般社会理想或原则。儒家所说的道,往往兼有法则、社会理想、道德原则等多重涵义。此处之道与《宪问》篇“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中所说的道意思相近,皆指社会理想或政治原则。人能制定社会理想,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使之化为现实,而社会理想在尚未获得现实形态时,并不能成为塑造人的实际力量。正是基于以上看法,孔子及其门人强调:“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泰伯》)这里表现的,是一种深沉的使命感。它从宽广的文化历史背景上凸显了主体的历史责任:主体所面临的,已不仅仅是个人的道德选择,而是弘扬社会之道(理想);他不仅要对自我的行为负责,而且担负着超乎个体的社会历史重任。不难看出,在突出主体社会责任的背后,蕴含的仍是对主体力量更深刻的确认。事实上,“任重而道远”的使命感即是以“人能弘道”的历史自觉为前提的。

正是基于人能弘道的信念,孔子栖栖遑遑,颠簸奔走于列国,为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而不懈努力了几乎整整一生。尽管其“从周”的政治理想早已落后于时代,因而一开始就注定无法实现,但其“知其不可而为之”(《宪问》)的弘毅韧劲,确实不仅身体力行了“任重道远”的历史使命,而且以悲剧性的形式表现了对主体力量的高度自信。即使在屡遭挫折、理想几乎破灭的情况下,孔子的格言仍然是:“不怨天,不尤人。”(同上)质言之,不是外部的力量而是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构成了孔子关注的重心。

可以看到,在孔子如上的论述及实践追求中,深深地蕴含着对自由的乐观态度。如果说,“为仁由己”、“我欲仁,斯仁至矣”等命题主要肯定了人的道德自由,那么,“人能弘道”的断论,则从更广的文化创造的意义上,确认了人的自由力量。作为肯定文明价值的思想家,孔子对人类文化的进步始终抱着欢迎的态度,而这种进步同时又被看作是人的自由创造的结果,并相应地被理解为人自身价值的现实确证。历史地看,人对自然的超越,同时也就表现为人的自由不断实现的过程;自然的人化与人的自然化,总是伴随着自由的历史脚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孔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对以上的文明进程作自觉反思的哲人;而从道德关系及文化创造上强调人的自由,并由此进而突出人的主体性及内在价值,则表现了孔子的理论睿智。

作为具有自由品格的主体,人的自主能力及创造性究竟根源于什么?尽管孔子对人的自由本性表现出某种历史的自觉,但在解决如上问题时,其历史感却开始为思辨的趋向所取代。在孔子看来,主体固然具有内在的道德力量,但这种力量本身又来自一种超越的根据。当宋国的桓魋欲加害于孔子时,孔子的态度是:“天生德于予,桓魋其如予何?”(《述而》)在这里,天之所命构成了主体道德力量之根源,并使主体能在外在强制(包括暴力)下不为所动。尽管如上观念是在特殊的境遇下表述的,但它显然具有普遍的意义。进而言之,文化的创造与存亡也最终依存于天的力量:“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子罕》)文化的创造与延续通过人而实现,但人创造与延续文化的能动作用归根到底又根源于天;一旦以天为最高根据,则任何力量都无法阻止文化的创造与延续。作为道德力量与文化创造的根源,天也就是天命,亦即超验化的必然性。所谓“天生德于予”,无非是指“我”的行为体现了天命的要求;而“天之未丧斯文”,则表明“我”的创造合乎天命之趋向。在此,孔子实际上为主体的力量规定了一个形上的依据。作为认真反省文明进程的思想家,孔子有见于人的能动作用,然而他并不理解,人的自由创造的源泉,即在人的历史实践过程之中。在孔子那里,人的文化创造主要是以“弘道”的抽象形式展开的,这样,当进而追寻人所以能弘道的根源时,孔子便不能不将目光投向超验的天命。

作为主体力量的形上根据,天命同时又构成了主体活动的限制:它给人的自由创造规定了一个限度。人固然具有弘道的能力,但道究竟能否实现则取决于命:“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宪问》)这样,一方面,人能自由地进行道德选择和文化创造;另一方面,这种选择与创造又始终不能超出天命的范围,一旦逆乎天命,则要受到天命的无情制裁:“获罪于天,无所祷也。”(《八佾》)从理论上看,自由并不在于离开必然性的支配而为所欲为,离开必然性的所谓“自由”,只是黑格尔所说的任性,而非真正的自由。孔子的如上看法,多少在思辨的形式下注意到了人的自由不能无视必然。不过,孔子以为道之兴废最终取决于天命,则似乎又有强化天命作用的倾向:相对于天命而言,主体的力量基本上被置于从属的地位。对天命的如上强化,内在地蕴含着导向命定论的契机。事实上,当孔子要求“畏天命”,并将其放在君子三畏之首时,确实已开始向命定论迈出了一步:天命似乎被规定为一种凌驾于人之上的至上力量,对此人们只能敬畏,无法抗拒。

当然,天命的至上性并不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正是根据这一思路,孔子在要求“畏天命”的同时,又强调“知天命”:“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尧曰》)所谓“知天命”,也就是在认识天命的力量之后,自觉地加以顺从。对天命的自觉顺从,从另一侧面看又构成了对主体意志作用的限制。孔子固然注重意志的功能,并提出了“为仁由己”等命题对此作了阐释,但在其整个观念体系中,理性无疑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在孔子看来,意志的作用如果离开了理性的制约,则往往将导致逆乎天命,从而趋于盲动。当子路问“子行三军,则谁与”时,孔子的回答是:“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必也临事而惧,好谋而成者也。”(《述而》)徒手搏虎,无舟涉河,勇则勇矣,但却近乎意志的盲目冲动,很难说是知命的明智之举;惟有清醒的理智思考,才能使行为具有自觉的品格。孔子“不与”前者而倾向于后者,表现的是一种理性主义的态度。不过,孔子把理性的取向与“知命”联系起来,则使其理性主义原则很难摆脱命定论的纠缠。

可以看到,在人的自由这一问题上,孔子的思维取向具有二重性:作为崇尚文明、确认主体价值的思想家,孔子对主体在道德选择、文化创造等方面的自由能力表现出乐观的确信;但作为尚未完全摆脱思辨影响的早期人文主义者,孔子并不了解主体力量的现实根源,而是把这种根源推到了超验之域,并由此迈向了命定论。力命关系上的如上观点,又与意志与理智的关系问题联系在一起。天命对人力的支配,同时又表现为理性对意志的制约;因而,以理性(知命)自觉顺从天命,多少抑制了意志的自主选择。总之,人是一种自由的存在,但人的自由始终又以天命为形上根据并受其限定。孔子的如上看法既表现了人对自身力量的肯定以及对自由的向往,又反映了自由的实现在当时还十分有限这一历史状况。就儒家价值体系的演进而言,它又构成了儒家力命之辩分化的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