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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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中国宪法学说形成与发展的国外背景

在中国宪法学说史的梳理过程中,除了要关注中国学人本身对宪法学说的论述和发展以外,也需要关注外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产生的影响。如果说中国宪法学说基本范畴发展史是从中国宪法学说史的内部构造上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发展情况所作的一种描述的话,那么外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史之影响主要是从外部因素上对我国宪法学说在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外部刺激和推动的一种分析和总结。宪法,从其起源上看是欧风美雨侵袭下的产物。因此,在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史进行梳理的时候,外国一些发达的宪法理论、宪法学说与宪法实践都会或多或少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一定的影响。因此,虽然中国宪法学说史研究是对中国宪法学说发展史的梳理,但是,这个研究过程却离不开对外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考察。

外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体现为多个方面,既有理论上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的影响,也有对中国宪政实践的发展与推动的影响。因此,在探讨外国宪法学说的影响的时候,需要以一种综合性的思维来看待外国宪法学说的影响问题。尽管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宪法发达国家都有可能对我国宪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从我国宪法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对我国宪法学说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国家主要有法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原苏联等。事实上,这几个国家的宪法发展情况也代表了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宪法发达国家的宪法形式与宪政类型。所以,通过分析这六个国家的宪法学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可以很清晰地看到中国宪法学说在发展过程中所受到的外在因素的影响。

在考察外国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时候,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是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宪法学说发展带来的影响。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的发展成为各国宪政建设中都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在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建设中,尤其是在我国宪法学说的梳理和研究中,要重视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在宪政发展道路上的“全球化和本土化”之争。由于在全球化的发展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起着主导性作用,经济全球化在法律领域主要体现为西化,即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则形态和价值取向。在这种背景下,在宪法学说研究问题上,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是以西方文化为主导的经济全球化与以我国宪法文化为主导的宪法学说的关系问题。也即在我国宪法学说的培植当中,如何解决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关系问题,如何解决本土宪法文化与西方宪法文化的冲突与融合问题。从文化形态的本土性特征上来看,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本民族精神、民族意志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所形成的宪法学说,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学说的主导因素。虽然经济全球化的背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学说的发展无法脱离国际的影响而单独存在,但这种影响应该只是一种外在的参考因素,不应该成为影响我国宪法学说的决定性因素。在我国宪法学说的构建中,本土性应该是一种主导性的因素,国际性应该仅仅是一种辅助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