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殊教育新进展(2012—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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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智力障碍儿童教育的理论进展

智力障碍儿童教育的理论研究包括智力障碍儿童的病因及影响因素、社会性特征、心理特征等内容,为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实践的开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智力障碍儿童的病因及影响因素

导致智力障碍的因素多种多样,可以划分为生物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两个方面。智力障碍儿童的病因与影响因素研究的7篇文章中,除去1篇综述类文献,其他6篇文章都是在研究可能导致智力障碍的生物学因素。

王芳在研究中使用多种临床检测手段,对372例智力障碍患者进行遗传学筛查,同时还通过对不明原因的智力障碍基因拷贝数变异高发区上的智障候选基因进行探索性的遗传学分析,最终发现9号染色体短臂末端基因微重排和15号染色体q11-q13区域基因片段复制增加与智力障碍的相关性很高。参见王芳:《智力障碍遗传机理研究》,第三军医大学硕士论文,2012。在接下来的研究中,王芳等人探讨了先天性智力障碍儿童的病因机制。研究尝试着结合采用G—显带染色体核型分析与多重连接依赖性探针扩增技术筛查出了265例不明原因的智力障碍者,然后对研究对象的拷贝数变异高发区16p11. 2、16p13. 11、15q11. 2的四个智障候选基因AL-DOA、TBX6、CYFP1、Nde1进行探索性遗传学分析。结果表明,本研究所采用的研究方法能够有效、方便且快捷地对不明原因的智力障碍者高发突变基因进行筛选。参见王芳,何玺玉:《265例不明原因智力障碍遗传学病因分析研究》,载《中国优生与遗产杂志》,2012,20 (11)。余永国等人的研究也表明基因组拷贝数变异是多发畸形和/或不明原因智力落后患者的主要致病原因之一,利用cytoscanHD芯片检测了多发畸形/不明原因智力落后患者的基因变异,最终发现患者的阳性率显著高于常规染色体核型分析(33. 3%vs4. 65%, P<0. 001)。参见余永国,姚如恩,沈永年等:《123例多发畸形和/或不明原因智力障碍落后患者全基因组芯片扫描结果分析》,载《中华医学会第十七次全国儿科学术大会论文汇编》,2012年。

生物学因素研究的另一个主题是探讨异常睡眠纺锤波与智力障碍的关联。李倩等人采用动态脑电图仪对100名智商分数低于70的婴幼儿进行了24个小时的脑电图检测,同时设置了相同数量的智商分数大于70的对照组。检测结果表明,异常睡眠纺锤波与婴幼儿的智力障碍密切相关。这些关联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智力障碍组婴幼儿中睡眠纺锤波形成不良且数量少的人数共59人,占实验组总人数的59%。第二,智力障碍者中有9例表现为睡眠纺锤波,占实验组总人数的9%。其中单侧缺失6例,双侧缺失3例。第三,极度纺锤波共28例,占实验组总人数的28%。第四,睡眠纺锤波正常的共4例。耿梅等人的研究也印证了极度纺锤波与婴幼儿智力障碍的相关性,针对33名出现极度纺锤波的儿童,选择了33名条件匹配的婴幼儿作为对照组。研究揭示实验组中48. 5%的婴幼儿出现智力障碍,与对照组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这样的研究结果表明极度纺锤波的出现与智力障碍密切相关。参见耿梅,孙文豹,王翠欣等:《极度纺锤波与婴幼儿智能障碍的相关性研究》,载《河北医药》,2012,34 (14)。

二、智力障碍儿童的社会性特征

智力障碍儿童的社会性特征共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智力障碍儿童的权利、智力障碍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智力障碍儿童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对智力障碍儿童的接纳度。

(一)智力障碍儿童的权利

连茂芹通过梳理国内外的文献,分别从生存权、康复权、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无障碍权等方面综述了智力障碍者的基本权利,以上述几个权利为考察维度,阐述了我国智力障碍立法方面的现状,指出了其中的一些缺陷,并通过探究成功的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智力障碍者权利立法的建议:第一,提高智力障碍者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福利政策;第二,促进医疗康复救助制度的完善;第三,进一步完善智力障碍者的教育制度;第四,完善智力障碍者的就业制度;第五,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立法。参见连茂芹:《智力障碍者权利研究》,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2012。

康复权利作为智力障碍者的一项基本权利逐渐受到关注,2009年,中国残联联合财政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印发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方案及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启动了“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其中“贫困肢体和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是此次康复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姚志贤认为这个项目的实施,带来很多有利的方面。参见姚志贤:《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针对“贫困肢体和智力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的分析》,载《残疾人研究》,2012(2)。比如促使各地竞相出台各种保障措施,不仅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法律政策的保障,也增加了收益人群,增加了项目的收益范围;项目的需求调动了康复人才的培养与康复机构的建设,促进了康复科研等工作的发展;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及其家庭从此项目中获益颇丰,项目的实施减轻了残疾儿童家庭的负担,为这些孩子接受恰当有效的康复治疗提供了费用。但是伴随着项目的逐渐开展,也反映出了我国残疾儿童康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一,残疾儿童的康复权利缺少法律制度保障。我国残疾儿童的社会保障法律文件比较分散,整体性和可操作性都较差;不受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重视,甚至忽视了对残疾儿童康复权益的保障和家庭扶助;没有残疾儿童康复保障的专门法律法规。第二,目前我国服务于残疾儿童的康复资源匮乏。康复项目的实施受到区域、物资、人员等的局限,无法使一些欠发达偏远地区的残疾儿童受益;即使偏远地区的家庭愿意接受项目的资助,但是也要背井离乡,长时间借住在康复机构所在的城市,这自然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克服了以上的困难接受完几个月的密集康复训练返乡后,康复治疗难以继续。第三,残疾儿童的早期干预工作体系不健全,缺乏统筹协调机制。为了应对以上问题,姚志贤还提出了一些策略:第一,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残疾儿童康复保障政策;第二,扶持残疾人社区康复机构的建设;第三,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儿童早期干预工作数据平台。

家庭康复是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治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颇受关注。罗苏群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调查了南京市以及徐州农村一些智力障碍儿童的家长,以期了解智力障碍儿童家庭康复的现状以及这些家庭的康复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多数的智力障碍儿童接受了以家庭康复和学校康复为主要形式的康复训练,其中7. 2%的智力障碍儿童尚未接受任何形式的康复训练。在认识上,很多家长有完全依赖学校康复的倾向,认为孩子接受了学校比较系统的康复后,家庭训练就没有那么重要了。从康复的执行者来看,家庭康复主要由没有经过专业康复教育或培训的父母负担,聘请专业人士参与训练的家庭很少。家长学习康复知识的手段主要是自学,只有很少一部分家长参与过短期的专业培训或学习。从康复训练的内容上看,智力障碍儿童家长对训练项目的需求依次如下:认知能力、社交能力、生活自理能力、语言及运动能力。从智力障碍儿童家长对家庭康复相关知识的需求来看,排在第一位的是儿童问题行为和智力障碍残疾相关疾病的知识,其次依次是生长发育、性教育、生活方式教导、危急情况处理等知识。针对这些情况,研究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建议:第一,以社区为依托,建立专业团队,对家长进行辅导;第二,以学校为依托,建立“伙伴模式”的家校合作关系;第三,建立家长资源中心,为智力障碍儿童的家长提供知识扶助和专业指导。参见罗苏群:《智力残疾儿童家庭康复现状与需求调查研究》,载《中国校外教育》,2012(8)。

(二)智力障碍儿童及其家庭的需求

赵志航和冯超利用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材料,对河北省智力障碍者的服务情况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河北省智力障碍者服务满足度较高的是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和教育费用补助,满足度一般的项目包括康复训练与服务、生活服务和文化服务,职业教育与培训,就业安置与扶持,贫困残疾人救助与辅助,法律援助与服务,无障碍设施和信息无障碍六项是满足度较低的项目。参见赵志航,冯超:《河北省智力残疾及服务需求状况分析》,载《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2(11)。

2012年研究智力障碍儿童需求的文献,主要围绕体育教育需求和家庭需求两个主题。李洪娟对陕西省的40所特教学校的体育教学现状及这些学校学生的体育需求进行调查,发现虽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特殊教育学校的体育教育也进行了一定改革,但收效甚微,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国家没有适用于特殊儿童的体质检测标准,使得教师们无标准可依;第二,一些体育教师对特殊儿童的特征以及体育教育需求没有正确的认识,导致这些孩子无法接受到恰当有效的体育教学。就智力障碍儿童而言,他们个体间和个体内的差异都很大,导致他们体育教育需求的不同。研究中指出,对智力障碍儿童进行体育教学时,一定要注重教育的多样化、个别化、趣味化,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参见李洪娟:《陕西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体育需求及干预对策的研究》,延安大学硕士论文,2012。黄虹妮通过对85户智力障碍家庭的调查,发现经济的资助和自理能力训练是这些家庭最为迫切的需求。参见黄虹妮:《85户智力残疾家庭需求的调查分析》,载《青年文学家》,2012(10)。

(三)智力障碍儿童的社区服务

良好的社区服务是智力障碍儿童融入社区生活、回归社会的保障。李晴采用多种研究方法对智障人士的社区化服务进行研究发现:第一,在智障人士的生活、社交、就业等方面,社区化服务的成效显而易见,但由于服务机构本身的问题以及智力障碍认识的特点,致使服务的质量仍待提高。第二,虽然社区化服务包括智障人士的家人以及朋辈的参与,但是目前在我国智力障碍人士的社区服务中,其家人及朋辈的参与较少,未能形成支持或辅助。第三,目前的智力障碍人士社区化服务还停留在形式上,资源未能充分利用,智力障碍人士仍未真正地融入社区和社会。参见李晴:《智障人士社区化服务研究——以北京慧灵智障人士社区服务机构为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硕士论文,2012。

冯榉从服务的可适合性、可接受性和可获得性三个维度对上海市S区智力障碍人士社区福利服务进行了研究,发现目前智力障碍人士的社区福利服务在制度和行动上都具有弱可及性。参见冯榉:《智障人士社区福利服务的可及性研究——以上海市S区为例》,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硕士论文,2012。要解决上述问题,可以从硬件设施设备、服务队伍、社会参与理念(从零星化到长效化的转变、从消极适应到积极行动的转变)等方面着手进行调整。

(四)社会对智力障碍儿童的接纳度

回归主流的教育理念倡导智力障碍儿童可以回归到正常的、最小限制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普通民众和为智力障碍儿童提供服务的人对智力障碍儿童的接纳程度决定着他们回归主流的成功与否。马婷等人的研究表明:普通公众倾向于过度低估智力障碍者的能力,并且在与智力障碍者接触时容易产生焦虑、厌恶等不适感,因此他们往往倾向于回避与智障者之间的交往。为智力障碍者提供服务的人群中,也普遍存在过度低估智力障碍者能力的倾向。参见马婷,徐钟庚,张锋:《健全人群对智障人群的态度研究:现状与展望》,载《应用心理学》,2012(3)。

三、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特征

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特征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分别是:言语语言特征、心理理论特征、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特征、青春期行为特征及教育、感知觉特征、空间认知特征。

(一)智力障碍儿童的言语语言特征

赵曼介绍了国内外特殊儿童的语言能力的相关研究,并根据这些理论基础设计了自己的研究。参见赵曼:《辅读学校学生语言能力特点研究》,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殊教育学院硕士论文,2012。她采用《特殊儿童语言与沟通能力评估表》对上海市的10所特殊学校1~9年级的186名学生进行了语言能力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探讨分析,发现智力障碍儿童的语言发展顺序与普通儿童较为一致,例如对词汇的获得顺序都是先掌握具体事物的词,然后才是表达关系等抽象的词类。然而不同智力障碍程度学生语言能力的差异极其显著,智力损伤越重,语言能力越差。在各语言领域,按照能力水平由高到低排列的顺序如下:轻度智障学生、中度智障学生、重度(极度)智障学生。

智力障碍儿童在词汇获得的顺序上与普通儿童相似,但也具有自己独特的地方。为了探讨他们在掌握词汇过程中的特征,孙圣涛和叶欢对中度智力障碍儿童掌握“深”和“浅”词义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参见孙圣涛,叶欢:《重度智力落后儿童对“深”“浅”词义掌握的研究》,载《中国特殊教育》,2012(9)。本研究把被试划分为不同的年龄组,并把“深”和“浅”的各种含义运用到难度不同的任务中,以此来考察中度智力障碍儿童对“深”和“浅”的掌握情况和发展规律。研究发现:第一,不同年龄段的中度智力障碍儿童相比,9~10岁和11~12岁组儿童对“深”和“浅”词义的掌握程度显著高于7~8岁的儿童。但9~10岁和11~12岁这两个组的儿童对“深”和“浅”词义的掌握程度不具有显著差异性,说明在9~10岁这个阶段中中度智力障碍儿童对“深”和“浅”词义的掌握程度显著提高。第二,中度智力障碍儿童对“深”的词义的掌握显著要好于对“浅”的词义的掌握,同时对“深”和“浅”表示距离、颜色含义的掌握要显著优于它们表示时间、程度含义的掌握。第三,在选择和排序两种任务中,中度智力障碍儿童对“深”、“浅”词义掌握的得分都随任务难度的增加而下降。

为了考察智力障碍儿童的语用能力,李欢对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综述。参见李欢:《智力落后儿童语用能力研究述评》,载《中国特殊教育》,2012(6)。研究结果显示:第一,与普通儿童相比,智力障碍儿童的交流行为发展比较迟缓。第二,在会话中,智力障碍儿童倾向于被动,具有不充分的会话修补能力。第三,智力障碍儿童拥有一定的叙事技能,但此技能发展缓慢,需要等到年龄较大时才可能掌握和普通儿童相当的能力。第四,在不同的语境中,智力障碍儿童的语用能力表现出了差异。看图说话能力是语用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研究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看图说话的能力,叶欢等人对106名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对难易程度不同的三幅图片的讲述能力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第一,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的看图说话能力会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第二,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对直观图画和简单推理图画的讲述能力显著高于其对复杂推理图画的讲述能力。第三,中重度智力障碍儿童在具体图画内容讲述任务中,直观鲜明、简单推理和复杂推理三类讲述能力在10 ~12岁年龄阶段发展显著。参见叶欢,陆雯婷,孙圣涛:《中重度智力落后儿童看图说话能力的研究》,载《现代基础教育》,2012(9)。

语言作为人际交往与沟通的重要手段,在大脑中的储存和加工情况备受研究者的重视。任会启研究了智力障碍儿童的动词论元结构,研究发现:第一,论元数量是影响智力障碍儿童主语省略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智力障碍儿童动词论元结构表征不准确或不完整,其是三元动词,说明智障儿童可能在词库里存储了错误的动词意义、句法子范畴框架和论元框架,并且不能将论元的句法和语义信息正确地连接,因此论元结构的不规则使用十分频繁。参见任会启:《汉语智障儿童动词论元结构研究》,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硕士论文,2012。韩笑也对智力障碍儿童的名动词在线加工能力进行了实验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智力障碍儿童语言产生的过程中存在名动词分离的现象,加工动词的困难更大。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控制语速后,智力障碍儿童名动词产生的情况较差,尤其是动词的产生更为困难。第二,智力障碍儿童的话语完整性差,动词缺失严重,并表现出曲折的价量效应(一价动词>三价动词>二价动词)。参见韩笑:《智障儿童名动在线加工的实验研究》,载《现代语文(语言研究版)》,2012(10)下。

(二)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特征

心理理论是指儿童对自己和他人心理状态的认知,并以此对他人行为和情绪的预测和解释能力。参见李群:《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与面部表情加工的关系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2012年间关于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的文献都在研究他们的心理理论与某一方面的相关性,涉及与面部表情加工的关系、与执行能力的关系、与补语句法和视觉观点采择的关系。

李群为了研究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与其面部表情加工能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釆用了心理理论故事书和面部表情加工等任务对40名8~17岁的智力障碍儿童进行了测验。研究结果发现:第一,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水平不稳定,表现在不同年龄阶段间的差异、不同心理理论成分之间的差异和不同性别之间的差异。例如从不同年龄阶段来说,14~15岁年龄段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发展水平最高;从不同的心理理论成分来说,愿望预测行为的通过率最高,其他成分的通过率均较低;从不同性别来说,男生在根据信念预测行为上的得分显著优于女生的得分。第二,智力障碍儿童的面部表情加工能力较好,表情加工能力由强到弱依次是高兴、害怕、生气、伤心,在面部表情指认上存在显著的性别主效应、年龄主效应及情绪类型主效应,但不存在交互作用;在面部表情命名上存在显著的情绪类型主效应、年龄与情绪类型的交互作用效应。第三,心理理论水平较高的智障儿童在面部表情命名成绩上显著高于较低的儿童,通过面部表情命名任务者其心理理论水平显著高于未通过者。同时发现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水平能够很好地预测其面部表情的加工能力,但是他们的面部加工能力的水平对其心理理论发展水平的预测力较差。

徐嘉玉为了研究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和执行功能,把30名被试划分为3个年龄组,分别是9~12岁、13~15岁、大于16岁。然后对被试进行了测试,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会伴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提高,并且13~15岁是他们心理理论的重要发展期,16岁左右是他们拥有心理理论的关键期。第二,智力障碍儿童的执行功能在9岁之后发展都较好,三个年龄段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第三,智力障碍儿童的错误信念和执行功能的年龄发展不一致,同一被试在同一年龄段上心理理论障碍、完好执行功能能力并存。第四,对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信念训练的效果显著,其中13~15岁年龄段儿童的训练效果最为显著。参见徐嘉玉:《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和执行功能研究》,陕西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

为了研究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情况,以及与补语句法、视觉观点采择之间的关系,王丽把98名智力障碍儿童分为7~9岁、10~12岁和13~15岁三组,并对这些儿童进行了实验研究。参见王丽:《智力落后儿童心理理论的发展及其与补语句法、视觉观点采择的关系》,上海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论文,2012。研究结果表明:第一,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发展、补语句法能力和视觉观点采择能力都伴随着年龄增长而呈上升趋势,同时补语句法和视觉观点采择水平两者可以预测错误观念的发展水平。第二,智力障碍儿童心理理论发展的顺序依次是:冲突愿望、冲突信念、知识存取、意外内容和地点转移。第三,智力障碍儿童对愿望补语句法的理解先于信念补语句法,并且信念补语句法在10~12岁的年龄段发展最为关键,信念补语句法的发展一直处于平稳的增长趋势。第四,智力障碍儿童在不同水平的视觉采择任务上的得分不平衡,他们对水平一的理解好于水平二,但是到13~15岁时两个水平的发展情况逐渐趋于一致。第五,智力障碍儿童的心理理论、补语句法和视觉观点采择的发展存在明显的年龄组别的差异,没有表现出性别差异。

(三)智力障碍儿童的人际交往与人际关系特征

贺荟中和左娟娟通过梳理国内近二十年的相关研究文献,探究了特殊儿童同伴关系的影响因素,从影响特殊儿童之间同伴关系的因素和影响特殊儿童与正常儿童同伴关系的因素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④⑤ 参见贺荟中,左娟娟:《近二十年来我国特殊儿童同伴关系影响因素研究》,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 (15)。中度智障儿童的同伴交往能力与其心理理论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心理理论的发展水平随同伴交往能力的增长而呈现上升趋势,同时心理理论发展水平也显著影响同伴交往能力。谭雪莲通过观察法发现智力障碍儿童的同伴关系受学校因素和家庭因素的影响。在学校因素方面,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分别是:幼儿园活动安排和教师态度。在家庭因素方面,家长的养育态度是影响智力障碍儿童与同伴关系的最重要的家庭因素。⑤ 参见贺荟中,左娟娟:《近二十年来我国特殊儿童同伴关系影响因素研究》,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 (15)。吴支奎在研究普通儿童对随班就读智力障碍儿童接纳态度的影响因素时发现,性别因素和接触程度是影响显著的两种因素,这两种因素的影响分别表现为:第一,从性别因素上来说,女生对智力障碍学生的接纳态度要明显积极于男生。第二,从接触程度上来说,普小学生和智力障碍学生的接触程度越深,接纳程度越大。而年级因素对普通儿童对随班就读智力障碍儿童的接纳态度的影响不显著。④⑤ 参见贺荟中,左娟娟:《近二十年来我国特殊儿童同伴关系影响因素研究》,载《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 (15)。张福娟等的研究表明,进入普通学校的轻度智力障碍儿童比辅读学校中的同类儿童在孤独倾向上表现出更为突出的问题。转引自黎文静:《随班就读学生同伴交往的调查研究——以川渝两地为例》,西南大学特殊教育学硕士论文, 2012。

谭雪莲研究了学前阶段智力障碍儿童与普通儿童交往行为的特点,参见谭雪莲:《学前阶段智能障碍儿童与普通儿童交往行为特点分析》,载《教育实践研究》,2012(10)。发现智力障碍儿童在同伴交往中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第一,以身体语言为主要方式向同伴发起交往;第二,与同伴间交往的过程很简单;第三,很难与同伴间建立良好、稳固的同伴关系。而普通儿童对智力障碍儿童的行为特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普通儿童对智力障碍儿童有基本的接纳态度,能够以普通的眼光看待智力障碍儿童。第二,那些与智力障碍儿童接触的同伴获得了较多帮助他人的机会,容忍性较大。第三,与智力障碍儿童的交往帮助普通儿童更好地感受他们的情绪感受,有助于克服其以自我为中心的行为特点。第四,这也是研究中最重要的一个发现,普通儿童并没有模仿智力障碍儿童的不良行为习惯。

(四)智力障碍儿童的青春期行为特征及教育

青春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这是儿童向成人逐渐靠拢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儿童自身的变化对他们来说既陌生又不知所措,如果此时没能很好地引导,容易引起孩子的焦虑、不安等消极情绪。智力障碍儿童由于表达、理解等各种原因的影响,在这个时期更容易产生不良的行为。崔芳芳采用自编的《智力落后学生青春期行为调查问卷》对54名培智学校智力落后的学生以及68名普通学生进行了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分析探讨。参见崔芳芳:《培智学校智力落后学生青春期行为特点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2。研究发现:第一,除学习行为方面之外,在交往行为、生活自理行为、生理与情绪行为方面,普通学生和智力落后学生之间都呈现出显著差异。第二,智力落后学生在青春期行为表现程度上会略低于普通学生,且存在更大的个体差异。智力落后学生青春期行为年龄间的差异非常显著,16~20岁年龄组的智力落后学生青春期行为表现比10~15岁年龄组的表现明显,且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从性别因素来说,所有青春期行为都不存在显著的差异。研究认为,在为智力障碍学生设置青春期教育时要注意每个智力障碍学生的特点,在个别化的教育中对他们的青春期行为进行青春期教育。

(五)智力障碍儿童的感知觉特征

徐芳编制了《特殊儿童感知觉能力评估量表》,用正式表格对75名智力障碍儿童进行了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参见徐芳:《特殊儿童感知觉能力评估量表的编制》,华东师范大学学前和特殊教育学院硕士论文,2012。研究发现:智力障碍儿童的感知觉能力显著低于学前的普通儿童,且1~3年级智力障碍儿童感知能力的平均水平与3岁前普通儿童的能力相当;智力障碍儿童的感知觉能力存在显著的年级差异,但不存在年龄和性别的显著差异。智力障碍儿童对不同类型材料的感知能力存在差异,大部分的智力障碍儿童对生活化材料的感知能力比对标准化材料的感知要好。

(六)智力障碍儿童的空间认知特征

邓碧琳等人采用Levinson的旋转实验对34名智力障碍儿童进行研究,研究发现:第一,在非言语的空间操作任务中,智障儿童倾向于选择以观察者为中心的相对参考框架。第二,智障儿童的空间参考框架的选择倾向主要由他们的认知能力、语言能力、自我中心倾向以及习惯空间术语的影响造成。参见邓碧琳,陈穗清,张积家等:《智障儿童空间参考框架的选择》,载《心理与行为研究》,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