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道路与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一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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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冯友兰版本的“和谐哲学”及其疑难

冯友兰认为,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古典哲学”的哲学立场是有根本差异的:

“客观的辩证法只有一个,但人们对于客观辩证法的认识,可以因条件的不同而有差别。照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思想,矛盾斗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是相对的,有条件的。这是把矛盾斗争放在第一位。中国古典哲学没有这样说,而是把统一放在第一位。理论上的这点差别,在实践上有重大的意义。”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第11章“《中国哲学史新编》总结”,250页,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下引冯著引文均出自此部分。

冯友兰援引了宋儒张载的四句话,更加明确地总结了这两种不同的辩证法认识在立场上的差异:

“‘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这四句中的前三句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也同意的,但第四句马克思主义就不会这样说了……照我的推测,它可能会说‘仇必仇到底’。”同上书,251页。

按照冯氏的解释,“仇必和而解”“是要维持两个对立面所处的那个统一体”。而所谓“仇必仇到底”,则是“要破坏两个对立面所处的那个统一体”。他更直接质疑毛泽东说:“毛泽东思想也当然要主张‘仇必仇到底’。问题在于什么叫‘到底’,‘底’在哪里?”

冯友兰指点说,破坏统一体之后,就进入了下一个统一体。这个统一体也是有对立和矛盾的,但此时的矛盾斗争应该要维护这个共处的新统一体,此谓之“和”。“和”是张载哲学的关键概念,不是“随便下的”。它既属于辩证法对立统一的范畴,又表达了客观世界的“正常状态”。因此,“仇必和而解”既有宇宙论含义,更有社会政治上的含义。在张载那里,作为宇宙正常状态的“太和”与作为“社会正常状态”的“和”是一致的。张载的“和”要维持“封建社会的统一体”。而冯友兰主张的“和”,则是在革命终结(是为仇之到底)、作为革命对象的社会统一体被破坏后,维持那个作为革命目的的新社会的统治关系,同时在国际上谋求和平。“和”的社会历史含义,就是后革命的统治与后战争的永久和平。

冯友兰依据张横渠阐发的和谐精义,既代表儒家传统回应了马克思主义,又通过哲学思辨把握了时代大势,以精粹的语言概括了中西理想之差别、古今世变之枢机。然而,细推冯氏之说,竟不能使人无疑。

第一个疑问:冯氏所理解的“仇必和而解”果能代表“中国古典哲学”乃至儒家吗?如果不能,儒家究竟如何看待这一命题?

第二个疑问:冯氏明白表示,“仇必和而解”才是客观辩证法。参见上书,253页。客观辩证法确实可以表述为统一先于斗争吗?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儒家的差别确实在于“仇到底”与“和而解”,亦即一主斗争、一主统一吗?

第三个疑问:冯氏所谓“和”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命意。在辩证法上“和”指“统一”,在实践上“和”指后革命的统治、国际和平等。理论上“统一”在先,也就是实践上“和谐”在先。儒家与马克思主义会如何看待对“和谐”的这种解释?

下文将沿着这些疑问研究,以期在明了中国古典思想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前提下,从所谓客观辩证法的层面搞清楚“和谐”与“斗争”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