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和”在儒学中的意义与地位
冯友兰自认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倒转是承接了中国古典思想“和”的学说。现在撇开冯友兰所谓“辩证法”意义,专就儒家思想考察“和”。
关于“和”,最著名的儒家论述大概出自《论语·学而》:
“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此章既讲了“和”对“礼”的补救,亦讲了“礼”对“和”的节制,决非单纯主“和”,而是透出了儒家在这个问题上的圆融与审慎。朱熹《论语集注》引前贤语,以为此章得礼乐之本。则此章所谓“和”,实指“乐”之用。儒家一贯礼乐并重。盖礼主分别,乐主和融,不可偏废。“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礼记·乐记》)“离”,郑玄注曰:“析居不和也。”“礼”主分别,分别过甚则疏远不和,此时即需“乐”的补救。“礼之用,和为贵”的真意即以和融克服“礼”的分别疏远倾向。而反过来一味主“和”,则“乐胜则流”,“流”为“合行不敬”,概指上下失序,抹杀界限,即孔子所谓“近则不逊”之类。此时便需“礼”来节制这个越界的“和”。然则礼乐孰为本?礼为本,和为末。朱熹确然指出:
“有礼而不和,则尚是存得那本之体在。若只管和,则并本都忘了。”(《朱子语类》卷第二十二)。如此看来,“和”只是对“礼”的补充,地位逊于“礼”。
儒家对“和”在实践上最全面的阐述当推《礼记》之《乐记》篇。“和”在儒家经典之中的首要意义是“乐”的功用。《乐记》篇对“乐”“和”的阐述即从自然与人性的本源一直贯穿到伦理与政治的意义。但即使在这篇赋予“和”最高地位的权威文献中,“乐”也始终附随于“礼”。“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礼记·乐记》)此篇中但凡说“和”,必并举“礼”“乐”。但凡“礼”“乐”并举,多说一端过重之危。实际上,“和”只是自然德性之一。天地之德既备,单举一端便是不准确的。王道法天地,不可只取“和”。“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礼记·乐记》)
很明显,王道不能仅用“和”概括。王道不是无原则的亲善和平。它也包括了适宜的刑戮甚至战争:“夫乐者,先王之所以饰喜也。军旅鈇钺者,先王之所以饰怒也。故先王之喜怒,皆得其侪焉。喜则天下和之,怒则暴乱者畏之。”(《礼记·乐记》)这就是说,斗争与和睦一样是王道的组成部分。两者都是王道的运用,都不是根本。根本在于运用斗争还是和睦的合宜原则与适时判断,这就是“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