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了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并规定了具体的改造任务。计划要求,五年内,“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地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建立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对私营资本主义商业也要“逐步地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
第一节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和道路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进行。怎样通过国家资本主义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呢?在我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资本主义,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的国家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经济被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之后,就与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发生了比较固定的联系,而在它们中间就逐渐渗入了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样,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因素逐渐增加,资本主义因素逐渐削弱,最终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经过了初级形式和高级形式两个发展阶段。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基本上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但是它已经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建立了较密切的联系。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对资本主义企业通过订立合同,在企业外部,即在流通过程建立了联系。社会主义国营经济控制了资本主义企业的原料购买和产品销售两个环节,因而造成了资本主义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依赖。资本主义企业进入国家资本主义轨道后,就在生产和经营方向、活动范围、剥削程度、产品价格和市场条件等方面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不同程度上被纳入了国家计划之中。这些企业的盈余,按“四马分肥”的原则分配,即企业的盈余,按照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基金和资本家的利润(包括股息和红利等)四个方面进行分配。资本家不能再得到全部盈余,而只能得到盈余的1/4。
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其中已经带有一定的社会主义因素,资本主义的剥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生产和销售在一定程度上被纳入国家计划的轨道。
虽然如此,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仍然是资本主义经济,它仍然保存着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主义追求利润、生产盲目性等特点,因而还需要进一步向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发展。
高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是公私合营,它又经过了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合营两个阶段。
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就是在原有的私营企业中加入国家的公股,并由国家派干部负责企业的领导和管理。这时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同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联系,就由企业外部进入到企业内部,从流通领域进入到生产领域,从而使企业的生产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资料已经不是资本家单独占有,而是国家和资本家共同占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支配权、经营管理权和人事调配权等,实际上已转到国家手中。资本家的私股虽然仍是资本,但已失去了独立的地位,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再采取资本主义的方式,而是逐步地向国营经济看齐,以发展生产、满足人民需要和服从国家计划要求为指导方针;工人虽然还没有最后摆脱被剥削的地位,但已开始成为企业的主人;在利润分配方面,虽然仍然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但由于企业是公私共有,资本家只能按照私股所占的比例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部分,而不能像在初级形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中那样占有企业盈余的1/4。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剥削受到了更大的限制。这些都说明,公私合营企业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社会主义性质了。由于这些变化,因此工人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企业的生产潜力得到了更大的发挥,再加上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和扩建,所以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也进一步提高了。
但是,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仍然没有完全消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它还承认私股的所有权,企业内部也还存在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造,即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对资本主义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有决定意义的一步。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资本家的赎买由分配利润制度改为定息制度。即资本家按照合营前的资本总额,在一定年限内,每年领取5%的定息。定息仍然是一种剥削收入。但在实行定息制度后,资本家除了领取定息之外,对企业的生产资料已无权过问,企业的生产资料完全由国家统一使用和支配,企业的管理完全按照社会主义原则、按照国家计划进行。资本家虽然在企业中也安排了工作,但他已不是资本家的身份了,工人完全摆脱了雇佣劳动者的地位,成为企业的主人。所以,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的企业,除了资本家还拿定息之外,已经和国营企业没有多大差别了。
中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是从1956年初开始的。当时的情况是,1955年冬,由于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割断了资本主义同农村的经济联系,迫使资产阶级不得不接受进一步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1月,继农业合作化高潮之后,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资本主义改造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到1956年底私营工商业全部变为公私合营企业。
第二节 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了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具体执行过程是: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了加强对资本主义工业的改造,国家开展了有计划地扩展加工订货工作。从1953年7月份起,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来对一些主要物资和工业原料进行控制。如对主要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煤、铁、钢材、铜、硫酸、烧碱、橡胶、羊毛、麻、油料、烟叶等重要原料实行按计划控制和供应;对进口原料加强管理;对国家未统一控制的原料由各地政府根据加工订货计划掌握平衡,等等。由于国家掌握了工业原料并对原料实行统一分配,因此,国家就可以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各种经济成分进行全面的生产安排。这时国家对私营工业的产品绝大部分已经实行了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特别是加工订货的形式,更为普遍,很快从一些主要行业扩展到一般行业,从大城市扩展到小城市,从大型企业扩展到中小型企业。
加工订货普遍实行后,国家加强了计划管理和合同管理。加强加工订货工作的计划性,督促私营工业严格遵守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数量、时间来完成国家所给予的任务。此外,国家还进行上缴货价的核算工作,督促私营工业改善经营管理,限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及国家对私营工业企业的加工订货发展情况,如表8—1。
表8—1
①1955年国家加工、订货等产品值比1954年减少较多,是由于自1954年起,大批私营企业已实现了公私合营,这些转变了经济类型的企业的数字已不包括在私营工业的统计范围内。如按可比部分计算,1954年国家加工、订货等的产品值较1953年增加19.3%,1955年又较1954年增加1%。
资料来源:《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
由于国家对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等数量迅速增长,这部分产品价值占全部私营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已由1949年的12%,上升到1955年的82%。如果从大型工业来看,这一比重更高,达91%,而私营工业自产自销部分却不到其全部生产的9%。这种情况说明,几年来私营工业的生产已经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
除了私营工业外,国家还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初级形式对私营运输业和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我国的私营运输业,包括轮船、木帆船、汽车、畜力车、人力车等行业,这些行业大部分是个体经济,只有轮船和部分汽车运输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对私营运输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首先要求运输业能服从国家统一计划安排。1953年11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地方交通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对运输业要实行“三统管理”,即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在组织形式方面,将一个运输线上的私营户组织起来(轮船业),成立联合管理处,由政府派干部进行领导,实行财务统收统支,业务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汽车运输业则组成联营社,成立车队管理委员会,由国家派干部驻队,对车队实行监督和指导,车队实行统一管理,分户记账,各计盈亏。
在商业方面,对批发商、进出口商和零售商采取不同的改造形式。对批发商,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的时候,国内的一些大的私营批发商,已经被国营商业代替了。对于其他一些批发商,国家因为已经控制了主要商品的货源,所以对它们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步骤和方式,这就是“留”、“转”、“包”三种。“留”就是让一些批发商继续经营批发业务。具体办法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由国营商业委托它们代理批发。“转”是把原批发商的经营和人员转到其他经济部门。“包”就是包人员,就是把私营批发商吸收到国营企业中来,使他们能发挥所长为国营商业服务。
私营进出口商也是经营批发业务的,它们与国外市场及国外厂商有广泛联系,并有对外贸易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国外市场行情。但是我国的对外贸易是由国家掌握并经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实行了国家管制对外贸易和保护贸易的政策。到1952年底,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后,私营对外贸易商业已经很不重要了。1953年第一个五年计划实行后,重要的出口物资已经实行统购,进口物资也实行有计划的进口。因此随着国营外贸事业的发展,私营外贸业则逐渐淘汰和转业。这时,一些私营外贸人员被国营外贸公司吸收,另一些还能勉强维持的私营外贸商,则以委托经营和公私联营两种形式让它们继续维持下来。委托经营和公私联营是国家对私营进出口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初级形式。
对私营零售商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为零售商直接和广大群众相联系,从业人数又多,成员也比较复杂,又比较分散,所以对零售商的改造工作,既要逐步把它们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逐步改变其所有制,又要充分发挥它们在商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使之能维持其经营。党和政府根据统筹兼顾的方针,对它们采取了安排与改造相结合的政策,在步骤上采取逐行逐业进行改造的办法。改造的形式有:批购(即批购零销,私商以现款向国营商业批购商品,然后零售出去,赚取批零差价的收入);经销(私商经销国营商业指定的商品,取得批零差价的收入);代销(受国营商业委托代销商品,取得规定的代销手续费);专业代销(与代销不同,其全部货源都由国营商业供给,无自营业务)。
国家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工作是逐步发展的。1953年下半年发展最多的是批购形式。1953年11月开始,国家对粮食、食用油料、棉花、棉布等陆续实行统购统销,国家掌握了全部货源,经营这些商品的私商即全部纳入经销和代销形式。
从1954年起,社会主义商业不论在批发方面或零售方面,都占有统治地位,私营商业大大削弱。这种情况,从1953年以来全国商品流通中公私比重的变化上可以看出(表8—2)。
表8—2
资料来源:同表8—1。
同一时期私营商业变化情况如表8—3所示。
表8—3
资料来源:同表8—1。
由表8—2、表8—3数字可见,1954年社会主义商业无论在批发或零售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私营商业受到极大的削弱。1954年7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商的指示》,执行的结果,更促进了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迅速发展。到1955年8月底止,全国私营商业中已有71万户(占私营总户数的24%),112万从业人员(占私商从业人员总数的28.7%)纳入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和合作化轨道。
以上是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发展阶段的情况。
公私合营是我国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这种经济形式的性质和作用我们在前面已经谈过了。国家有计划地发展公私合营经济是从1954年开始的。1954年9月国家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规定了公私合营企业的性质、任务和公私关系、劳资关系、经营管理、盈余分配等各方面的原则,这标志着公私合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发展起来了。到1955年,公私合营工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按总产量计算,1955年较1949年增加了31.7倍,即平均每年增长78.8%。新中国成立后历年来公私合营工业发展情况,可从表8—4中看出。
表8—4
资料来源:同表8—1。
公私合营工业的迅速增长,表明私营工业已陆续改造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如以公私合营工业和私营工业总产值为100,则1949年公私合营部分为3,1952年为11,1953年为13,1954年为33,1955年为50。就是说,到1955年底,已有相当于总产值一半的私营工业企业被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了。1955年,在总产值中,公私合营部分占50%,初级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占41%,而私营工业自产自销部分只占9%。下面我们看一看,历年来工业中国家资本主义成分发展变化的情况。如表8—5。
表8—5
资料来源:同表8—1。
1955年底虽然已有相当于总产值一半的私营企业实现了公私合营,但是中共中央当时认为,改造的过程仍然需要加快。1955年底,私营工业还有89000户(其中60%的企业仍是10人以下的小户)没有实行公私合营。为了加快对私营工业的改造,从1955年上半年开始,国家对私营工商业贯彻了统筹兼顾的方针,并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生产安排、市场安排以及按行业归口安排的原则,进而发展到以大带小、以先进带落后的全行业的安排和调整。这样,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就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由以国家资本主义初级形式为主,发展到以高级形式为主;从过去的一个厂店实行公私合营,发展到全行业的公私合营,这就大大扩大了改造的规模,加速了改造的进度。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前3年工业建设的迅速发展,社会主义国营经济的壮大,特别是1955年下半年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影响,因而,到1955年末和1956年初,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范围内就形成了高潮。1955年下半年,上海、天津、北京等许多地区在全行业安排生产和经济改组的基础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1956年1月,全国已有118个大中城市和193个县城(即占全国70%的城市)都实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公私合营。到1956年底没有实行合营的私营企业已经很少了,这种情况由表8—6可以看出。
表8—6
资料来源:同表8—1。
1956年底,完成公私合营的企业已达1955年底私营工业户数的98.7%,而尚未合营的私营工业仅有1.3%,私营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也由1955年底的16%,迅速下降为1956年底的0.5%,同一时期内公私合营工业总产值却由全部工业的16%,上升为32.5%(不包括手工业)。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后,资本家所得股息红利,就由“四马分肥”办法改为“定息”制度。
1956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规定》、《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对财产清理估价几项重要问题的决定》和《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文件中,规定了对私营企业进行清产估价和实行定息制度。根据这些文件指示的精神,政府开始了对私营企业的清产核资、经济改组、企业改造、生产安排、人事安排以及实行定息等一系列工作。
定息,是把资产阶级所有的生产资料估价折成股份,每年按照股份分给资本家固定的红利。国家对公私合营企业定息办法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5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的企业,可以超过5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年息率超过5厘,不降低;如果年息率不到5厘,提高到5厘。这就是说,资本家的定息,一般是年息5%。另外,在公私合营企业里,资本家不仅定期拿到股息收入,而且还领取较高的薪金。据1956年对73个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资本家的薪金调查,平均每人月薪在500元左右,少数高达2000元以上。
实行定息制度后,资本家对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只能表现在定息上。资本家对企业的生产资料既不能直接掌握,也不能变卖。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完全由国家根据社会主义原则来安排。另外,在实行“四马分肥”的时候,资本家的股息红利是与企业的利润大小成正比的,当企业生产增长、利润提高时,资本家分得的股息红利也相应提高。实行定息之后,资本家所得的股息就是固定的了,无论企业利润如何提高,资本家只能按照他的资产数目每年得到5%的固定的定息收入。这样,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也就仅仅表现在定息上了。除此之外,这种企业和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已经没有什么差别了。
关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各种经济成分变化的全部情况,可从表8—7看出。
表8—7 1949—1956年我国工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伟大的十年》,32页。
由此可见,第一个五年计划中所规定的国家对私营工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已经大大超额完成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只规定,“私营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而私营的现代工业的大部分将转变为……公私合营”)。通过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及定息制度的实行,就意味着国家资本主义工业已与社会主义国营工业没有多大差别,资产阶级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已经基本上转为国家所有。它标志着,在工业中社会主义已经取代了资本主义。
在商业方面,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头几年发展很快,特别是1954、1955两年,比以往有显著的进展。不过,这一时期的改造方法,基本上是一户一户个别进行的;改造的形式也主要是经销、代销、批购零售等,公私合营的极少。1955年8月底,全国公私合营的商店只有440户。从1955年第4季度开始,随着全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工作也进入一个新的高潮,即进入全行业公私合营阶段。到1956年第1季度,全国省辖市以上的私营商业也基本上实行了公私合营,或组成合作商店(小组);广大农村的私营商业,也有60%以上纳入了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或合作化的轨道。1956年私营商业在全国商品零售额中所占比重,已由1953年的49.9%下降为4.2%,1957年更进一步下降为2.7%。国家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也完成了。国家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全部情况,如表8—8所示。
表8—8 1950—1957年我国商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伟大的十年》,34页。
另外,对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执行中也顺利地完成了(表8—9)。
表8—9 1949—1957年我国运输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伟大的十年》,35页。
国家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是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进行的。在对企业改造的同时,对资本家也采取教育的方针,逐步地使他们由一个剥削者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在对人改造的同时,国家对资本家还作了妥善的安排。资方人员凡能工作的都由国家有关部门分配工作,不能工作的也予以安置或者予以救济,保证他们的生活。这种对资本家给予定息,或者予以各种安排、照顾,都是赎买的形式。国家就是通过赎买,对资本主义企业和对资本家本人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并获得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