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的主体生命
1.主体的含义及类别
(1)主体概念。
所谓主体,是与客体相对的范畴,指活动的发出者、主动者、主导者和决定者。主体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的人,其本质特性是社会性和实践性。马克思说,“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主体指人,客体指作为人的活动对象的事物。主体是相对于客体来说的,离开客体,就无主体。主体一般指社会主体、实践主体,但由于人类活动领域十分广泛,依据活动领域的不同,也可具体区分为认识主体、价值主体、审美主体、道德主体、历史主体等。也可以从其他视域区分主体的类别。
(2)主体的根本规定性。
人作为主体有三重根本规定性:第一,人在宇宙中具有崇高地位。人是本体,人是目的,人是出发点,人是落脚点,人是标准,一切为了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在人的活动中,“人始终是主体”。“作为主体的人”,“既是运动的结果,又是运动的出发点”。人是自己活动的出发点,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满足人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人又是自己活动的标准和结果,能够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走向完善和完美。第二,人是自然界的自觉的主人。人能够通过实践人化自然和实现自然的人化。人生活在自然之中,但能够用智慧之光和实践力量照亮自然客体、改造自然客体,使之变成人的存在,由“自在之物”变成“为我之物”。这是一种双向的相辅相成的统一过程——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主体通过认识和改造客体将自己的本质力量外化出去,同时使客体变成人的需要对象并转化为人的本质力量。人类凭着劳动实践,从动物界跃升出来而成为人,而且会愈跃愈高,愈来愈远离动物界,成为辉煌的主体。人不仅凭劳动创造了人类本身,也凭劳动创造了不同的个人,使人成为有个性的人。第三,人是社会的自觉的主人。人是社会和历史的主体,是人与人关系的主人,能够用智慧之光和实践力量去照亮人与人的关系、改造人与人的关系,由“自在状态”转变为“自为状态”。这也是一种双向的相辅相成的统一过程——人创造新的社会关系,同时也成为新的社会主体。人所创造的社会关系愈广阔细腻和创造的过程愈自觉,社会就愈发展进步和文明,人就愈成为完善的主体。
(3)主体的类别。
第一类:个人主体,即“人格主体”。本书将个人称为“人格”。本书所言的“人格”属于主体人类学概念,不同于哲学、伦理学、心理学、法学等学科的“人格”概念。简单说,主体人类学的“人格”指现实的完整的有特色的个人、所有的个人。个人主体在本书中被称为“人格主体”。“人格主体”即指“现实的完整的有特色的个人”主体。这既指“现实的完整的有特色的个人”是主体,又指以“现实的完整的有特色的个人”为主体。“人格主体”既具备主体的全部一般本质和一般特性,又具备作为个人主体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特性。
第二类:群体主体,即“类群主体”。本书将群体称为“类群”。本书所言的“类群”是原创的主体人类学概念,是笔者在二十余年追踪人类学的过程中经反复查阅、比较和推敲而提出的。笔者认为,在主体人类学中使用“类群”概念比使用“群体”概念更科学、更准确,也更能有效表达深刻的学术含义。简单说,主体人类学的“类群”指人类自觉建构的“人类生存共同体”。“类群”包括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一切人类自觉建构的“人类生存共同体”。群体主体在本书中被称为“类群主体”。“类群主体”指“人类自觉建构的‘人类生存共同体’主体”。这既指人类自觉建构的“人类生存共同体”是主体,又指以人类自觉建构的“人类生存共同体”为主体。“类群主体”(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具备主体的全部一般本质和一般特性,又具备作为“类群主体”(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特性。
第三类:人类主体,即“类主体”。本书将人类的整体称为“类”。这是哲学的普遍用法。在主体人类学中仍沿用这一普遍用法,将人类的整体称为“类”。人类整体主体被称为“类主体”。“类主体”既具备主体的全部一般本质和一般特性,又具备作为“类主体”的特殊本质和特殊特性。它表征了人类的整体本质和本性,代表了人类的整体利益。
2.人的主体性的表现
人的主体性是指人作为主体的自觉能动性,也即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目的性、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是人作为主体的根本共性。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是掌握、支配、运用和驾驭客体的表现。人的主体性主要表现在:
(1)目的性。所谓目的性,是指作为主体的人在主客体关系中始终是目的。坚守人在宇宙中的崇高地位,坚持人是目的,人是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是评价行为的标准。正如马克思所言,在人的活动中,“人始终是主体”。人是自己活动的目的,人的所有活动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并且能够在“他所创造的世界中直观自身”,使自己走向完善和完美。人又是自己活动的评价标准,一切从人出发,落脚于人,一切为了人的生存、发展、幸福和永恒,摒弃一切危害人生存和发展的事物和行为。
(2)自主性。所谓自主性,是指主体在与客体的关系中表现出的自主意识和行为。它显示了人是世界的主人,也是自己的主人的气概。自主性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人的自主意识的外化,也是人的一种内在本性的需求。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动物都不能与人相比。人是最聪明、最能干、最顽强、最自觉、最有前途的动物,因而具有自主性,是世界的主体。随着人类实践的发展,人的主体地位和能力会日益提升,日益具有自由自觉的主体性,最终成为自由自觉的主体。
(3)自为性。所谓自为性,是指主体的一定程度的自觉性。人的自为性是人的自主性的发展形态。自为性使人不仅有自主的愿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懂得自主的目的性和规律性,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任意性和主观随意性,进入行为的某种自觉状态。这往往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地认识到主体自身的目的和使命,在一定程度上自觉地认识和掌握了客体的规律。对人类来说,主体的自为性是长期进化和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对个人来说,主体的自为性是长期学习和实践的过程和结果。
(4)选择性。所谓选择性,是指人在外界环境压力下做出自觉判断和行为选择的能力。它是人的意志自由和自由决断的本质力量的表现。主体选择性表明,主体不仅能够知道自己的目的和客体的特性,而且能够综合环境和自身的条件,从而做出判断和行为选择。选择性充分显示了主体的自主性、自为性,也显示了主体所具有的自由。选择意味着有多种可能性和选择的自由,假如只有一种可能性或没有选择自由,那就无所谓选择。选择也意味着主体意志的展现,假如人没有主体意志那也不存在选择。选择还意味着主体的选择能力和水平,假如人具有相应的选择能力和水平,就可能做出正确的选择,走向成功和幸福;假如人不具有相应的选择能力和水平,则可能做出错误的选择,走向失败和不幸。选择是主体的经常性行为,人的一生选择无数,所有选择联结起来就是他的人生轨迹和命运。
(5)创造性。创造性是选择性的最高形式,也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表现。选择性包含所有选择的行为,既包含一般的行为又包含不一般的行为,既包含有价值的行为又包含无价值的行为……总之,选择是普遍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而创造性则是其中最高形式的行为。从根本上看,创造是发展,是进步,是质变,是超越,是一种无中生有的过程。“属人世界”的一切成就,从物质到精神到制度,到一切人的关系,无一不是作为主体的人的创造物或与人的创造有关。恩格斯曾指出:“人离开狭义的动物愈远,就愈是有意识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不能预见的作用、不能控制的力量对这一历史的影响就愈小,历史的结果和预定的目的就愈加符合。”人的过去和现在靠创造,人的未来更要靠创造。创造性是人的生命力的最高体现。要发挥人的主体性,最根本的是发挥人的创造性;要发展人的本质力量,最重要的是发展人的创造力。一个进步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创造力勃发的社会。
人的主体性表现在多个领域。社会实践领域不同就会有不同的主体性。如:认识领域的“认识主体性”、审美领域的“审美主体性”、管理领域的“决策主体性”、价值领域的“价值主体性”等。在所有社会实践领域均需充分提升和发挥人的主体性和主体精神。
3.各类主体性的价值
人的主体性类别是依据人的主体类别划分的。人的主体大体有三类,即“人格主体”“类群主体”“类主体”。人的主体性也包含三类,即“人格主体性”“类群主体性”“类主体性”。此外,还存在着第四类主体性,即“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
(1)“人格主体性”的价值。
“人格主体性”(个人主体性)具有人类生存前提的价值。马克思说:“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任何主体的活动基础只能是个体的人,即人格。个体与社会是一致的。马克思说,“人们的社会历史始终只是他们的个体发展的历史”。人类和社会的价值只有体现于有生命的个体人的身上才具有直接性,也只有通过有生命的个体人才能获得实现。人的主体性不落实到个体人身上,只能是一句空话。实现“人格主体性”的核心目的是形成具有自我特征的个性,培养和发挥个人的无限创造力。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这里最根本的是尊重每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每一个人的创造能力。“人格”是在遗传的基础上,人自己建构和创造的。人要形成完善的“人格”就要不断地反思和超越自我、不断提升自我的精神境界。我国儒家学说创始人孔子对此曾有过精彩的描述。他说:“吾十有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可见,实现人格的主体性,完善自我,需要终生努力。
(2)“类群主体性”的价值。
“类群主体性”(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主体性)的价值是最明显的。它的发展水平不仅关系“类群”(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水平,关系类群内部每个人的主体性的建立和发挥,更关系每个类群本身的前途和命运。恩格斯曾针对英国人、德国人和法国人的民族性深刻地阐述了这个思想。他说,就近代来说,“德国人是信仰基督教唯灵论的民族,他们经历的是哲学革命;法国人是信仰古代唯物主义的民族,因而是政治的民族,他们必须经过政治的道路来完成革命;英国人的民族性是德国因素和法国因素的混合体,这两种因素包含着对立的两个方面,当然也就比这两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更广泛、更全面,因此,具有这种民族性的英国人就卷入了一场更广泛的即社会的革命中去”。他接着又不无遗憾地指出:“各种不同的民族性所占的(至少是在近代)地位,直到今天在我们的历史哲学里还很少阐述,或者更确切些说,还根本没有加以阐述。”因此,必须十分重视“类群主体性”的研究、建设和发挥。一般而言,“人格主体性”与“类群主体性”是一致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人格主体性”只有在“类群主体性”中才能形成,“类群主体性”也只有依靠“人格主体性”的发展才能建设和发展起来。第二,“类群主体性”要教育和引导“人格主体性”认同现有秩序,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同时,也一定不要忽视教育和引导“人格主体性”解放思想,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的本质特征——自主性、独立性、创造性和自觉性。
(3)“类主体性”的价值。
阐述“类主体性”的价值,有必要进一步说明“类”的概念。马克思语境下的“类”是表达和解释人类整体性和普遍性的概念。“类”是人自为建立的统一性和普遍性,是在充分个性化基础上的统一性,是无限超越自身的统一性,也就是多样性的统一性。这是发展到高级生命形态的人所独具的。人虽然从动物进化而来,但在成为人以后,其本质和形式都超越了整个动物界,获得了“人的特性”,也即“类主体性”。这表现在人与动物的一系列本质区别上。从根本上说,动物和人的区别在于:动物的特性是自然选择而形成的,而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是人自己建立的;动物的特性是由遗传基因先天规定的,而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是人后天“自为”创生的;动物的特性具有相对固定的性质,而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无限的;动物特性的统一性是无差别的,而人的类本质和类特性是以具体人的差别为基础和前提的。这就是马克思反复强调的关于人和动物本质区别的观点。马克思说:“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类主体性”不仅表现在“自由自觉”的类本质和类特性上,而且表现在建立了人的一切关系的全新视角,如人与人关系、人与自然关系、人与自身关系的新视角和先进的理念。总之,“类主体性”展现了一种全新的观察视域、理论原则、价值体系、思维方法和精神意境。所有“人格”(个人)、“类群”(家庭、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等)面对21世纪的尖锐挑战,只有建立和完善“类主体性”和“类意识”才能彻底摆脱两极化的思维方式,消除本质前定论、真理绝对论的影响和种种人类“集体自杀”的危险,以新的视野和新的坐标来规范自己,纠正主体(人格、类群和类)的失误,引导人类走向光明的未来。
(4)“交互主体性”的价值。
所谓“交互主体性”,是指在各类主体的关系中所体现出来的人的主体性,具体而言,是指在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中所体现的人的根本共性和自觉能动性——目的性、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和创造性。“交互主体性”有两个根本性特点:第一,它是人的必然主体性。所有主体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不仅体现在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也体现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体现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因而,“交往中的主体性”是必然的主体性,是不可避免的主体性。第二,它也是人的自为主体性。正如所有主体性都是自为的一样,“交互主体性”也是自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对它的建设而发展的。人不仅应自觉地谋划和建设各个主体的主体性,尤其应谋划和建设主体间的“交互主体性”。而且,“交互主体性”是人的全部主体性的纽结,抓住了“交互主体性”也就抓住了人的全部主体性。
“交互主体性”概念和理论主要是胡塞尔和萨特等人提出和阐述的。胡塞尔最初在著作《笛卡尔式的沉思》中提出了“交互主体性”一词。他认为,每个认识者都是一个特殊的认识主体,他意识中的世界都是自己的“私人世界”,显示着独特主体性。要达到人与人之间的世界共识,即由“私人世界”过渡到“共同世界”,就必须建立“交互主体性”世界。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一个相应敞开的单子共同体——我们称之为先验交互主体性”。萨特也曾将“交互主体性”运用到自己的人学中,用来说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主体性关系。马克思曾提出过人与人之间的“交互主体性”思想。马克思认为,人始终是主体,不只是意识的主体,更主要的是历史的实践的主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主体的实践交往关系,而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人的异化关系恰恰就在于把人与人的主体性关系演变成了“物的关系”。共产主义运动所要解决的恰恰是这种异化关系。马克思的理论为建设“交互主体性”提供了理论框架和基础。
一般而言,“交互主体性”存在三种类型:第一种,互为目的的“交互主体性”。在这种“交互主体性”中,主体与主体利益一致,互为目的,亲密无间。这存在于原始社会,也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以真爱为基础的家庭关系中。第二种,互为手段的“交互主体性”。这存在于产生私有制以来的各个社会之中,尤其存在于市场经济社会之中。第三种,自觉建设的“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交互主体性”。这是人类的最高理想——共产主义社会的“交互主体性”。在这个社会里,主体间互为目的,而且一个主体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其他主体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条件。今天,人类总体处在第二种“交互主体性”状态和类型之中,应力争由互为手段的“交互主体性”向互为目的的“交互主体性”发展,并在未来走向“自由人联合体”中的“交互主体性”。“交互主体性”的发展需要两个条件:第一,社会经济基础的发展,这是“交互主体性”发展的基础。第二,人的文化和道德建设,这是“交互主体性”发展的条件。这两个条件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缺一不可。要发展和提升“交互主体性”关系就必须在上述两个方面同时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