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与发展(1919-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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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

第一节 概说:马克思主义法学传入中国的语境分析

首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的传播的前提条件。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传入中国是因为马克思主义理论传入了中国,也就是说中国人民不是在直接意义上接受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而是因为中国人民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否则就难以说明,为什么十月革命前,大量西方的法学理论著作被译介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著作鲜有被传入中国,而只有在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潮被广泛传入中国以后才逐渐传入。另一个事实也能证明这一点,那就是中国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思想家也是最早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法学家,诸如李大钊、李达等人。

其次,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传入中国也与中国当时的实际命运密切相关。众所周知,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逐渐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反帝反封建成为当时中国的急务。为什么反对封建主义呢,是因为当西洋文化向中国发起冲击而中国不敌之后的必然选择,封建的那一套不管用了。从而有了洋务派的从器物上学习西方的“师夷长技以制夷”,后来又有康有为、梁启超等人所倡导的从制度上向西方学习的资产阶级的改良运动“维新变法”(其核心是君主立宪),以及资产阶级民主共和运动“辛亥革命”的短暂成功(核心是民主共和),再后来就是文化上的彻底反对封建主义、学习资产阶级的“新文化运动”。所以,近代以来的中国人,向西方学习经历了从器物层面、制度层面到文化层面,最后先进的中国人希望通过改造文化,来改变中国。但是1919年巴黎和会中国外交的失败使得中国人彻底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失望。为什么说是“彻底”失望呢?这是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只是使得中国人对西洋文明产生怀疑,正如李大钊在1918年所指出的:“然此次战争,使欧洲文明之权威大生疑念。”《李大钊全集》,第2卷,2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只有在这时候(五四运动之后),李大钊、陈独秀等人才彻底醒悟,思想发生彻底的转变,马克思主义才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

再次,现实的俄国十月革命的成功,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诞生,给予中国人民极大的鼓舞。正如毛泽东所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选集》,2版,第4卷,14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不过,十月革命的胜利,仅仅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前提条件,是一种榜样的力量,正如李大钊在1918年指出的,俄罗斯文明仅仅是“媒介东西”的一种文明形态参见《李大钊全集》,第2卷,21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所以,十月革命后,马克思主义并没有立即在中国广泛传播,而只有在五四运动后,随着青年学生的民族意识、政治意识、文化意识的普遍觉醒参见陶希圣:《潮流与点滴》,50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马克思主义才开始在中国广泛传播,并且逐渐与中华民族的命运和前途联系起来。关于这一特点,也体现在早期中国翻译介绍苏俄法制的论文著作中。除了李大钊、陈独秀、李达等人在介绍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涉及到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外,1920年代早期,中国法学界仅有少数人在其著作中涉及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观点。但是,这一时期的许多法学家对苏俄的法律制度比较热心,不遗余力地翻译介绍,尤其是苏俄的宪政法律制度时人甚至认为:“欧洲大战为世界人类之浩劫,为开辟新天地之阶段,而俄之革命,实行社会主义为历史上新纪元,其影响于世界,比诸美国独立,法国革命,尤为奇剧壮绝。”参见吴山:《俄宪说略》,序言部分,广州,永汉大马路协和公司,1921。,接下来的几年才是对法学理论的关注,其实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