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学理论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立
一、马克思早期的法学思想
马克思出身于一个法学世家,祖辈多代都是法学家,1835年,马克思按照他多年的志愿并遵照长辈们的期望,考入波恩大学,攻读法学专业,1836年转入柏林大学。
大学期间,马克思涉足法学各个领域,但是最感兴趣的是法哲学,曾力图创立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并撰写了一部300多印张的法哲学体系。后来,他发现自己的大纲同康德的法学相似。为了学好法学,马克思刻苦攻读哲学著作,几乎阅读了哲学大师黑格尔的全部著作,并参加了青年黑格尔运动,经常参与讨论黑格尔法哲学问题。
这一时期,马克思强调用理性和普遍规律来论证政治法律问题,是他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时期。马克思认为,只有反映人类的自由、真正保障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他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所以,真正的法律必须确认人的自由权利,也就是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德国当时的书报检查制度是严重侵犯人民自由权利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出版法是“自由把自己当做一种标尺来衡量自己的例外的一种手段”,“出版法根本不能成为压制出版自由的手段,不能成为以惩罚相恫吓的一种预防罪行重犯的简单手段。恰恰相反,应当认为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自由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马克思指出:“书报检查制度和出版法间的差别就是就是任性和自由间的差别,就是形式上的法律和真正的法律间的差别。”
但是,马克思的批判理性主义法学思想,与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的理性法观念存在着巨大的历史性差异。即马克思认为理性是辩证发展的,不同于古典自然法的永恒理性观念。
早在马克思担任《新莱茵报》主编期间,就深深感到黑格尔的法哲学与当时德国的现实格格不入,在1842年初,马克思曾经表示过对黑格尔国家法思想的异议。曾经要“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同这个彻头彻尾自相矛盾和自我毁灭的混合物作斗争”,马克思有感于当时发生的重大政治事件,对普鲁士的封建专制政治制度展开猛烈抨击。
马克思法律观根本转变的主要标志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由于黑格尔关于国家问题的论述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秘主义之大成,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就从他的《法哲学原理》中的“国家法”部分来展开,致力于解决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著作中,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不是国家的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法的重要结论。马克思自己在评论这本著作时写过一段名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在法学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正如恩格斯在后来评价时所说,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学哲学的批判,“得出这样一种见解:要获得理解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那样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在此之前的法学理论,不管是西方还是东方,都认为国家与法决定经济,而马克思在这里把两者的关系,即国家与法同经济的关系从根本上颠倒过来了,并以此从根本上动摇了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也使马克思自己的法律观从唯心主义走向唯物主义。
这部著作在法学方法上也达到了极高的水平,开创了一个运用法学唯物论和法学辩证法的光辉范例。因为“黑格尔要做的事情不是发展政治制度的现成的特定的理念,而是使政治制度和抽象理念发生关系,使政治制度成为理念发展链条上的一个环节”。也就是说,黑格尔是用“泛逻辑的神秘主义”来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马克思的法学的唯物主义,从“现有”出发,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物出发,来考察和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而且,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唯心主义,汲取了黑格尔关于对立统一的辩证方法的精华。这可以从他的一些论述中看出,例如,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深刻之处也正是在于他处处都从各种规定(像存在于我们的各个邦里的那类规定)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马克思用唯物主义改造黑格尔的辩证法,获得了分析法律问题的科学方法,提出了新的观点与论断。其后,马克思又发表了《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揭示出资产阶级的国家和法是以私有财产为前提的,资产阶级国家人权的核心是私有财产权。
二、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初步完成——《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创作
马克思从1844年初开始着手系统地研究政治经济学,写下了一系列关于法的理论的著述,实现了文明社会法哲学发展历程上的伟大变革。包括1845年9—11月,马克思、恩格斯合写的第一本著作《神圣家族》。最为重要的文献是马克思、恩格斯共同撰写的科学巨著《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这本划时代的著作中,他们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并以之为基础,对法学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做出了科学的回答,从而构造起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基本框架,实现了人类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
第一,马恩在这一著作中对法的基础做了比较全面的论述。首先,他们指出:法以现实物质生活关系为基础,而不是以意志为基础。马克思批判了青年黑格尔派关于法的基础的意志决定论和权力决定论,这种意志决定论认为:“只要还有统治意志而这种统治意志被视为和个人意志具有同等意义,国家就会一直存在下去。统治者的意志就是法律。”“法不是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而是从人们‘头脑中挤出来’的自己的观念的斗争中产生的。”这无疑是对法的基础的肤浅的认识,是一种“法学家和政治家”的“幻想”。针对这一观点,马克思指出:“那些绝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绝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其次,马克思和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出发,指出统治阶级的成员“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之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由此,可以看出,这里的“他们”就是指统治阶级。所以,这些论述表明:(1)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不是单个意志的相加,也不受其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2)统治阶级的意志由他们的共同利益决定,并且具有了共同体即国家的意志形式;(3)法在本质上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辩证统一体。
第二,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和表现。马克思以前的法学家都认为法是永恒的现象,在这一著作中,马恩针对斯蒂纳等人所谓的“法是从暴力中产生的”,或者认为“法、法律、国家等产生于普遍概念,归根到底产生于人的概念,并且也是为了这个概念而被创造的”,提出了“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的氏族、部落组织解体之前,既没有国家,也没有法。这里首次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个基本思想观念: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的现象,而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产物,国家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第三,阐明了法的表现形式的历史发展的总趋势,这就是“法没有自己独立发展的历史”。此前的以斯蒂纳为代表的德意志的意识形态包括认为法有自己独立的历史,这样就无疑使法脱离其实在基础,“结果是政治史和市民史就纯观念地变成了一个挨一个的法律的统治史”。马恩指出,法律的发展变化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构成国家以及其他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他们指出,虽然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但是“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法律的变化要以市民社会的变化为基础,“如果统治意志失去了自己的统治,那末,不仅意志改变了,而且也是物质存在和个人的生活改变了”。他们指出,人类社会法的历史发展从总体上看体现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由野蛮到文明的总体发展趋势,指出:“法的历史表明,在最早的和原始的时代,这些个人的、实际的关系是以最粗鲁的形态直接地表现出来的。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即随着个人利益之发展到阶级利益,法律关系改变了,它们的表现方式也变文明了。”
第四,国家和法律同被统治阶级的关系。虽然国家和法律表达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是它们作为一定经济条件的产物,特定历史类型的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存在不完全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所以,马克思指出:“对被统治阶级说来也是如此,法律和国家是否存在,这也不是他们的意志所能决定的。”说明,剥削阶级的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存在既不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也不以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即使它们的消灭也不以被统治阶级的意志为转移。被统治阶级的革命意志只有在符合业已成熟了的取代旧社会经济关系的条件下,才能如愿以偿,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和法律的意志。以前占统治地位的法和法律虽然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再是“统治的了”。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成熟——《共产党宣言》
《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为第一个国际无产阶级政党——“共产主义者同盟”撰写的纲领性文件,于1848年2月正式出版。列宁评论《共产党宣言》时指出:“这部著作以天才的透彻而鲜明的语言描述了新的世界观,即把社会生活领域也包括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作为最全面最深刻的发展学说的辩证法、以及关于阶级斗争和共产主义新社会创造者无产阶级肩负的世界历史性的革命使命的理论。”从理论上说,虽然《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诞生地,但这部著作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并未得到出版,而《共产党宣言》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成立的正式的、公开的宣告,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在1848年欧洲革命以前所进行的艰苦的理论研究的最高科学成就,标志着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已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在揭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同样是不可避免的”规律的基础上,深刻地揭示了资产阶级法的命运,也预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历史的必然。《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资产阶级的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就这段话来讲,虽然是针对“你们”,即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而讲的,但联系上下文语境,实际上,马恩还指出“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思想都不过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所以,这段话全面包含了阶级对立社会法的概念与本质的认识:(1)指出了法的阶级属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指出了法的国家意志属性,即以国家意志为表现形式的统治阶级意志;(3)最重要的是揭示了法的物质属性,就是说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二,号召无产阶级利用资产阶级法制进行革命斗争。马克思和恩格斯否定了当时在工人运动中的两种错误倾向:“左”倾机会主义者不加分析地反对无产阶级所进行的一切“合法”斗争,右倾机会主义者完全迷信“合法”斗争的形式,从而把无产阶级革命限制在资产阶级法制所允许的范围之内,明确提出:“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利用资产阶级内部的分裂,迫使他们用法律形式承认工人的个别利益”,“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包括资产阶级法律。这里就涉及对资产阶级的法律的认识问题,马恩在许多著作中,都深刻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的反动本质,提到了资产阶级法制的虚伪性,但是也讲到了它在反对封建专制中所起的进步作用和确立的原则,如它在反封建统治上的进步性,“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不过,马恩认为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利用资产阶级法制所进行的“合法”斗争,有着重大局限性,只能争取到工人阶级的“个别利益”,即只能迫使他们承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某些权利,不能实现整个无产阶级的最终解放。
第三,阶级斗争是文明社会发展的直接动力,工人阶级的第一步是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共产党宣言》中,马恩开宗明义就指出,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起“至今所有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也就是说,文明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总是采取各种形式,其中阶级斗争则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的直接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用一句话表示出来:消灭私有制。”但是,实现这一目标不可能靠资本主义经济的自发发展和缓慢进化来实现,基于这种对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马恩指出:“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共产党宣言》虽然没有使用“无产阶级专政”这一概念,但是却指出了它的内涵。这里,已经清楚地表明,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使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哪里的政权落到资产阶级的手里,哪里的无产者就必须将它推翻。无产者本身必须成为权力,而且首先是革命的权力”。无产阶级专政包含着无产阶级“变为统治阶级”和“争得民主”两个相互统一的方面,也就是专政与民主两个相互统一的方面。而且指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任务,这就是“无产阶级运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所有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手里,即集中在已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更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也就是未来社会主义国家要发展生产力、进行经济建设。
第四,最重要的是,《共产党宣言》构想了人类未来理想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图景。《共产党宣言》指出:“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当阶级差别在发展进程中已经消失而全部生产集中在联合起来的个人的手里的时候,公共权力就失去政治性质。”《共产党宣言》大胆宣告了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预测了人类社会发展的美好理想图景:“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共产主义和谐社会,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目标理想,实现这个理想需要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目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它的准备和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