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政府官员的回避制度
吏治败坏可以说是封建社会的痼疾宿弊,不治之症。这当然不是说任何一个封建统治者,在主观上都赞许甚至怂恿政治腐败现象。事实上,颇有一些封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从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出发,为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做出了种种努力,并且往往也确能奏效于一时,只是这种努力终究不能克服由封建政治的本质特性所带来的各种固有矛盾而已。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曾经建立起一套周密严格的政府官员回避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里起过抑制吏治败坏的积极作用。
清王朝自从建立起全国性政权后不久,官僚制度中的某些弊端就开始显露出来。顺治九年(1652年)的一个谕旨称:“铨部职司用人,凡有铨选,应用才能。今朕闻有援引亲党及纳贿营私者,此风断不可长。”官员回避制度正是为了防止和阻扼这种现象而制定,并经过康熙、雍正、乾隆三朝而逐步完善的。
官员回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外官避籍。即外任官员,不得在本籍任职。按规定,总督、巡抚、藩司、臬司等地方大吏,不得任用本省人士担任,以避免亲族邻里的干预请托。即使是邻省的,也必须距本籍五百里以外方可。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等官,只要原籍不在自己的管辖之内,可以“于本省内调补”。后来,籍贯回避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不但本籍要回避,连祖籍(祖先的籍贯)、寄籍(长期寄居之地)也都要回避。光绪年间,清廷任命廖寿丰为福建布政使,廖是江苏嘉定人,本来毋庸回避,但他的先世曾居福建永定县,福建是他的祖籍。廖寿丰立即申报了这一情况,结果朝廷便改授他为河南布政使。这说明,一直到晚清,这种外官避籍制度还在严格执行着。
不但文职官员要“避籍”,武职也一样。乾隆十二年(1747年)定议:“副将、参将,无论水师陆路,均回避本省;游击、都司、守备准予五百里外及隔府别营题补。至千总末属微员,发往他省不免俯仰拮据之虑,仍留本省题补,不必回避。”
其二,同官避亲。即亲属特别是直系亲属,京官不得在同一衙门、外任官不得在同一地区任职。按规定,“在京堂司各官”,不但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不得共事,即使“外姻亲属中母之父之兄弟、妻之父兄弟、姊妹之夫、己之女婿嫡甥同衙门”,也要“令官小者回避,同官令后进者回避”。在地方,直系亲属“若同在一省服官,难免瞻徇夤缘诸弊”,“声气易通,转辗营谋,其弊滋甚”,所以规定“祖孙父子胞伯叔兄弟自道府以至佐杂等官,无论官阶大小,概不准同官一省,以杜弊端”。
此外,清代在选拔官员的科举考试中,也有严格的亲属回避制度。顺治年间曾明文规定,乡、会试时,主考官和同考官的子弟侄甥,一律不准入场应试。雍正时,曾一度将应回避之子弟等人单独试于内阁,或在闱中另编座号,别派大臣出题阅卷。乾隆九年(1744年)以后,仍禁止主考官和同考官的子弟在本地区参加科考,以避免营私舞弊。
其三,禁止内外官交结。清朝政府十分注意防范地方封疆大吏与朝廷王公大臣除公务往来以外的攀援勾结,尤其严厉禁止外官与皇室近侍之间互通声气,营私舞弊。为此,清政府做了许多的规定,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年)一个上谕说:“嗣后,各王公属下人等惟京员向各门往来仍照旧不禁外,其有现任外任职官因事来京者,概不许于本管王公处谒见通问,以清弊源。”外任官员离京赴任时,不得谒见京官;到任后更不得派人向京官呈送土仪礼品,拉拢关系,否则要予革职处分。京官“与之接见及差人至外官任所往来者,亦革职”。官员之间不得因科举阅卷、举荐等关系而“竞认师生”,更不准“借师生关系为攀援上进之阶”。对“诸衙门官吏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的禁令尤为严厉,若发现有“内外交通,泄露事情”“夤缘作弊”等,“皆斩监候,妻子流三千里安置”。
所有这些办法和措施,或者因为只是针对某些局部问题,不可能起到从根本上澄清吏治的作用,或者因为不能贯彻始终,渐成具文,有的甚至遭到最高封建统治者的自我破坏。到了清朝末叶,吏治的败坏终于成了不可逆转的趋势。太平天国时期,农民领袖们指斥清王朝统治是“官以贿得,刑以钱免,富儿当权,豪杰绝望”,“又纵贪官污吏,布满天下,使剥民脂膏”;辛亥革命时期,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人揭露清政府,“政治不修,纲维败坏”,“鬻爵卖官,公行贿赂”,“剥民刮地,暴过虎狼”。正是政治的腐败,把这个封建王朝送进了历史的坟墓。就清代的官员回避制度来说,不论它的成功方面还是失败方面,都能够给我们一点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