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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记录控制
第一节 标准描述
实验室应制定文件化程序用于对质量和技术记录进行识别、收集、索引、获取、存放、维护、修改及安全处置。
应在对影响检验质量的每一项活动产生结果的同时进行记录。
注1:只要易于获取并可防止非授权的修改,记录的媒介可采用任何形式或类型。
应能获取记录的修改日期(相关时,包括时间)和修改人员的身份识别。
实验室应规定与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验前、检验和检验后过程)相关的各种记录的保存时间。记录保存期限可以不同,但报告的结果应能在医学相关或法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检索。
注2:从法律责任角度考虑,某些类型的程序(如组织学检验、基因检验、儿科检验等)的记录可能需要比其他记录保存更长时间。
应提供适宜的记录存放环境,以防损坏、变质、丢失或未经授权的访问(见5.2.6)。
注3:某些记录,特别是电子存储的记录,最安全的存放方式可能是用安全媒介和异地储存(见5.10.3)。
记录应至少包括:
a)供应商的选择和表现,以及获准供应商清单的更改;
b)员工资格、培训及能力记录;
c)检验申请;
d)实验室接收样品记录;
e)检验用试剂和材料信息(如批次文件、供应品证书、包装插页);
f)实验室工作簿或工作单;
g)仪器打印结果以及保留的数据和信息;
h)检验结果和报告;
i)仪器维护记录,包括内部及外部校准记录;
j)校准函数和换算因子;
k)质量控制记录;
l)事件记录及采取的措施;
m)事故记录及采取的措施;
n)风险管理记录;
o)识别出的不符合及采取的应急或纠正措施;
p)采取的预防措施;
q)投诉及采取的措施;
r)内部及外部审核记录;
s)实验室间比对结果;
t)质量改进活动记录;
u)涉及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活动的各类决定的会议纪要;
v)管理评审记录。
所有上述管理和技术记录应可供实验室管理评审利用(见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