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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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
国内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使知识产权成为依各国法律确定的一种私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种地域性不利于整个人类科学技术与文化的发展。可以说国际知识产权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而形成的一种国际法律制度。
这种国际法律制度最初是以多边协定的形式出现的。例如在版权领域,意大利于1843年分别与奥地利和法国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法国也于19世纪中叶分别与英国、比利时等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保护协定。1883年,在巴黎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会议结束时,最终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1个国家在这个公约上签了字。1884年7月7日,公约正式生效时,英国、突尼斯和厄瓜多尔也加入进来,使得最初的成员国成为14个。巴黎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它的生效标志着工业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开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版权领域的第一个,同时也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国际条约。1886年9月,由英国、法国、瑞士、比利时、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突尼斯等10个国家发起,缔结了该公约。到1887年9月除利比里亚外,9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因此,公约于同年的12月开始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
上述公约所确立的国民优先待遇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都能够接受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既没有要求法律的一致性,也没有要求适用外国法,只是要求每个国家在自己的领土内适用本国的法律,不分外国人还是本国人。这种尊重各国法律有很大差异的原则大大促进了公约地域范围的扩大,促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
为了实施巴黎公约,1883年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为了实施伯尔尼公约,1886年成立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为了实施马德里协定,1891年成立了“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这次会议修改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以及其他联合国国际局管辖的多边条约的全部行政条款,并于同年7月14日签订了一个新的公约,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个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宣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成立。1974年12月,该组织与联合国的协定生效,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当时的15个专门机构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建立,使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一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各联盟的活动可以持续而协调地进行。该组织因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而极大地提高了权威性,等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负起了发展有关国际法的责任。因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产生是国际知识权法发展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它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协调的组织化,已具有现代国际法的意义。这一组织化趋势,实际上是现代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诞生之前,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是由两套不同的国际法律体系分别处理国际事务的。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管辖公约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主要致力于促进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本身的尊重和保护,并通过鼓励创造性活动和促进技术转让及文艺作品的传播,推动工业和文化的发展,而对国际贸易及其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联则甚少涉及。由于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由于有形商品贸易中技术含量迅速增加,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就有了一种客观的内在联系,发达国家为在国际公约中将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相联系付出了巨大努力,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初,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将拒绝参加关贸总协定第八轮谈判。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定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纳入争端解决机制。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把制止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他们担心,引入跨领域的报复机制会构成对合法贸易的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会助长跨国公司的垄断,特别是形成对药品和食品价格的控制,会对公众福利产生不利影响。该轮谈判开始后,在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的主持下,10个发展中国家和10个发达国家组成的谈判组专门对此问题进行了谈判、协商。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基本获得通过。它要求各国在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时,国内的知识产权立法要达到TRIPS协定要求的水平,从一定意义上冲破了知识产权立法严格地域性的传统,形成了知识产权立法在国际范围内的趋同。
本书以专利为例探讨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时期我国的应对之策。
(一)专利制度多样化时期我国的制度环境
中国专利法律制度是在一种与西方截然不同的境况下产生的。大致来说,世界各国从封建专制进入法制乃至法治有两种路径:一是自然演进,一是政府推进。如上所述,西方国家的法制化主要是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自然结果,政府只是适应这种趋势并将其固定化、法制化;而中国是一个长期封建专制集权的国家,缺乏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不完善,缺乏民主法制的传统,缺乏推进法制自然演进的本土资源和机制,但我们拥有强大的政治资源以及强调大一统的文化传统,因此,中国的法制化主要由于西方经济飞速发展的影响及压力,在政府的推进下启动和进行的,政府是法制化运动的主要动力。在中国语境下,专利制度既秉承了世界通行的设计原则,又因融入特定的中国元素而独具特色。
(二)我国专利制度设计
我国专利制度最大的特色在于除法律保护外,还有各种政策措施促进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广义上说,我国的专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专利法律制度,另一部分是国家的专利政策。具体设计如下:
1.专利权主体
我国专利制度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上而下地启动和推行的,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企业和个人自主创新的主动性和能力均较为薄弱,政府除保护已有创新主体外,还需通过行政手段扶植特定主体的创新能力。因此,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主体包括:①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者;②专利政策中符合政府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2.专利权客体
根据我国总体部署,我国专利的客体包括:①专利法中保护的客体,它们基本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不再赘述;②专利政策支持的客体。我国的专利政策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政府对专利发展的全局进行综合设计,确定战略重点和战略布局,以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制定具有时间节点的专利发展规划。这主要体现在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强调我国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要在统筹安排、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对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进行规划和布局,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紧迫问题提供全面有力支撑。为此,确定了11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16个重大专项进行重点资助;8个技术领域的27项前沿技术,18个基础科学问题,并提出实施4个重大科学研究计划。上述领域的专利将在研发、申请、应用推广等方面受到政府的重点资助与扶持。
3.专利权内容
我国专利权内容包括两部分:①专利法中的市场独占权;②专利政策中政府赋予的权利。《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强调政府运用财政、金融、投资、政府采购政策和产业、能源、环境保护政策,引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比如在研发阶段为解决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科技发展计划,通过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在市场化阶段,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措施,促进专利转化实施与产业化,比如启动了全国专利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建立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等。因此专利权主体按照专利政策可以获得研发资助权、奖励权、纳入考评指标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
我国政府在专利制度中充任了促进者的角色,从宏观、微观两方面对研发、申请专利、市场化三个阶段进行全方位引导与推进。
(三)我国专利制度的探索及展望
我国作为后起的发展中国家,为了追赶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步伐,尝试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专利制度,这一制度已经取得了巨大成效,我们用20几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几百年的专利发展历程。“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专利申请量同比增长30%左右,增速居世界各主要国家之首,已位居世界第五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杰弗里·奥尼亚马说,此前公布的数据表明,中国正在发展中广泛应用知识产权,并在短时期内实现了专利申请数量的迅速增长。在通过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来运用知识产权方面,中国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国专利制度中行政手段的广泛使用从理论上说加剧了现代专利制度的负面效应,其可能引发的功利性与垄断性会更甚于美国,我们必须对此保持警醒,笔者从政府定位维度对完善我国专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1.探索政府制度目标与创新主体利益诉求衔接的有效路径
我国的专利制度是自上而下由政府启动和推进的,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政府的专利目标与创新主体自身的利益诉求相衔接就显得更为重要。我国政府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吸引劳动和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极大地激发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意愿,使我国专利申请量迅速增加。但是,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专利权带来的垄断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竞争者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造成损害,许多发达国家都在积极尝试通过对专利权进行限制来平衡权利人与公益和相对人的利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正处于专利发展的初期,对专利权的限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前车之鉴我们应该吸取,防患于未然是一种明智之举;另一方面,在保护与限制之间,要有一个平衡,现在我国主要的问题还是促进与保护,其次才是限制。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意识到,完善的法律制度应是权利授予、保护和对权利行使适当限制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缺失对权利限制的法律会使人的趋利本性无限放纵,会给权利相对人以及社会利益带来巨大隐患。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发展,必须逐步加强对专利权行使的限制,保证我国专利事业健康发展。
2.促进专利权客体的客观性与政府规划性的契合
科学技术本身有其自身发展的规律,而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求制定的科技发展规划很难与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完全保持一致。计划经济时期的实践告诉我们,再精密的政府计划都难以预测瞬息万变的市场,亚当·斯密在谈到统治者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时指出:“要履行这种义务,君主们极易陷于错误;要行之得当,恐不是人间智慧或知识所能做到的”。更令我们担忧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对专利制度中行政权力的约束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而我国专利机制中行政权力的介入要比国际惯例广泛和深入的多,这自然可以带来效率和巨大成就,但如果政策发生偏差,其带来的后果也将是全局性的、灾难性的。另外,越是权力集中的地方,越容易滋生揽权和腐败,尤其是在一种绝对权力缺少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这对专利事业的发展显然极为不利。随着我国专利事业的不断发展、成熟,当我国的技术创新主体达到一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自主创新能力之时,政府的微观干预应及时退出,更多地关注专利基础环境的培育,同时应尽快制定对公权力规制的法律法规,以使我国政府的专利干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3.协调政府制度配置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我国现行专利制度是以制度配置为基础,对市场主体自主创新进行推动和引导。我国政府对研发和市场化的行政激励,大大缓解了我国企业研发资金有限,承担风险能力差,专利转化市场不太成熟等现实压力,必然大大激发主体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是基于我国国情的必然选择。但是,国家对科技创新的大规模投入以及对其市场化的行政扶持,改变了专利制度只靠市场获益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技术创新目标的多元化,影响技术创新全过程的顺利实现。因此,在积极发挥政府以行政手段进行协调、引导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配置创新资源、激励创造的基础性作用,完善专利发展动力机制。
【案例1-2-3】
与中国政治体制相衔接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1980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专利局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一、主要职责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相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二)承担规范专利管理基本秩序的责任。拟订专利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制度,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措施,指导地方处理、调解侵犯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
(三)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
(四)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制订专利工作计划,审批专项工作规划,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确权判断标准,指定管理确权的机构。制订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判断标准。制定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
(六)组织开展专利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
(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7个内设机构(副司局级):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政策研究、政务公开以及局机关财务、行政事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
(二)条法司
协调提出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拟订、修改及有关知识产权对外谈判的方案;拟订有关专利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订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和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的建议和草案。组织拟订专利等确权及侵权谈判标准;拟订专利代理中介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
(三)保护协调司
承担组织协调全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承担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的相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承担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有关工作。
(四)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研究国外知识产权发展动态;承办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的事宜;承办专利工作的国际联络、合作与交流活动;承办涉及港澳台的专利及有关的知识产权事项。
(五)专利管理司
拟订和实施专利管理工作的政策和措施;拟订规范专利技术交易的政策;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地方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
(六)规划发展司
组织拟订全国专利工作发展规划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及基本建设计划;拟订局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制订计划、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审核全国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局重大项目组织论证和审核,监督计划执行;承担局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制度制订及监督等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全国专利统计工作,负责专利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编报和发布工作;完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人事司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及有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事项;拟订有关知识产权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规划;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1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评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起步较晚,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比如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商标、著作权分属不同的机构管理,这种局面对于知识产权的统一规划、管理具有一定影响。
(资料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知识产权局组织机构.http://www.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