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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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进程

【引例】英国1624年《垄断法》开启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六条 但是,此前所述之任何声明,并不及在今后所作的、给予任何新制造方法真正的最早发明人在本王国内独占性经营或者生产该制造品之权利的开封特许状与授权书,其期限为十四年或者以下,而他人在此特许状或者授权书之期限内,不得使用之,该特许状或者授权书既不会通过提高国内的商品价格、危及贸易或者造成公众不便而与法律相抵触,也未对国家造成损害:该十四年期限应当自今后第一个特许状或者授权书作出时起算,但是,若本法未予制定,也没有任何其他法律,它们仍应当具有同样之效力。
【评析】1624年英国《垄断法》是世界上最早的专利法,它首先宣布在此之前或以后向任何个人、政治实体或者法人等所颁发具有独占性质的特许状及授权书与本国法律相抵触,并因此而全部撤销,该法第六条规定了特许状或者授权书唯一不予撤销的情形,这一条被认为是最早关于专利的明确规定。可见,1624年《专利法》是在对先前特许制度进行发展和改造的基础上出台的,它淡化了特许制度的政治性,强化了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性,使原本模糊的科学技术产权有了同其他产权一样的明确保障。英国1624年《专利法》对个人技术发明的承认和保护,也是对个人智慧、知识、劳动所创造价值的保护,从而有利于刺激技术发明人的热情及其对技术的应用。英国科技发明的大量涌现和工业革命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1624年《专利法》及相关的专利保障制度。
1624年《专利法》将发明人的权利升华到了基本人权的高度,赋予了其神圣性、合理性、人格性、不可侵犯性的特点。根据这一理论,发明人的权利不再是封建君主恩赐的结果,而是发明人利益为国家法律所承认的体现。这一理论改变了发明人与国家之间的依附关系,使发明人的权利真正成了一项自然权利。国家并不是专利权的来源,而只是一个确认和保护的机关,这充分体现了自然权利论以发明人利益为核心的观点。
与民法、刑法不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非古已有之,它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产物,对其发展进程的回溯将有助于我们领悟其不同于其他制度的特质,进而理解在特定语境下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基本理念。鉴于专利制度是药品领域最强有力的保护制度,因此,本书以专利为主线展示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