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通史:第二卷 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到玫瑰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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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英国封建主义

第一章 封建主义的形成与演变

1066年主显节(即1月5日)前夕,英王忏悔者爱德华(the Confessor Edward,1042-1066年在位)去世。此时,有资格继承王位者甚多,有卡努特国王(King Canut,1016-1035年在位)的后代,有原英国国王埃塞尔雷德二世(Ethelrect,978-1016年在位)及其儿子勇敢者埃德蒙(Edmund,1016年在位)的后代埃德加王子,有国王爱德华的姐姐高达的后代,有英国贵族戈德温家族的哈罗德(Harold of Godwin),当然还有诺曼底公爵威廉。爱德华去世后,哈罗德抢占先机,被英国贤人会议(witan)推举为国王。不过,反对者也随之而起。先是哈罗德的弟弟托斯蒂格伯爵带兵进犯,随后有挪威国王哈罗德与托斯蒂格合兵一处来攻约克。1066年9月24日,在斯坦福桥战役中,哈罗德的军队击败了挪威联军。与此同时,威廉公爵所率领的军队已经在英国南部海岸登陆。哈罗德在战胜挪威军队后迅速朝南部行军,在黑斯廷斯与威廉的军队遭遇。1066年10月14日,双方展开激战,最终哈罗德战死,英国军队溃败。随后,威廉公爵乘胜先后征服了德文、坎特伯雷、南沃克等地,迫使伦敦教俗贵族集体献城纳降。1066年圣诞节,威廉公爵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加冕为英国国王。此为著名的诺曼征服(Norman Conquest),英国历史上的诺曼王朝因威廉的胜利而开始。

但威廉的征服不是一蹴而就的,那是一个持续的进程。在1066-1071年之间,英国各地持续发生反对威廉的叛乱,威廉则进行残酷的镇压,据史料记载,1070年2月,“威廉的军营绵延一百英里,无数的反叛者倒在他的复仇之剑下,他推到他们的掩体,摧毁农田,焚烧房屋和储备。……亨伯河北部区域被掠夺得片瓦不存。随之而来的严重饥荒降临英格兰,可怕的饥荒落在可怜而无助的人们头上,逾十万的基督民众无论男女老幼皆因饥饿而死亡。”

威廉一世通过征服消灭了许多英国大贵族,大量土地落入国王之手。威廉将没收的土地分给自己的亲属,以及他最信任的朋友和盟友。正因为拥有大量土地,国王能够以土地来换取依附者的军事服役。对此,盎格鲁撒克逊编年史有一句简单的记载:"1067年,……国王回国以后,他封赠出每一块给予部下的土地。”普瓦提埃的威廉的记载较为简略,不过却有所褒贬。“(1067年)威廉把从法国带来的那些有资格的管家们安置在城堡里,随之一起的还有大量的骑兵和步兵,他信任他们的忠诚不下于他们的能力。他在他们中间分封大量的封土,作为回报,他们愿意承担艰难和危险。然而,对于非法国人则没有给予任何不公正地从英国人那里掠夺而来的东西。”维塔里斯的著作中对此的描述则相当细致,将一些重要的人物都一一列出:“正如我所说的,国王威廉挫败了那些大伯爵们——麦西亚伯爵埃德温挫败濒临死亡,默卡尔伯爵深陷囚牢——之后,他在其追随者中间分封英格兰的主要地区,而且从甚至最底层的诺曼依附者中间提拔出最富裕的保民官和百户长……包括威廉·费兹·奥斯本,沃尔特·德·拉奇,阿弗兰齐斯的休格,蒙格默里的罗杰尔,沃尔特·吉法尔德,威廉·德·瓦伦内,休格·德·格朗德默斯尼尔,亨利·德·费瑞尔斯,巴约主教奥多,库唐奇主教乔弗里,等等。布诺尼伯爵优斯塔奇,默尔坦的罗伯特,伊弗罗斯的威廉,厄优的罗伯特,以及蒙塔涅的罗特鲁的儿子乔弗里,与其他伯爵和大量难以名之的显贵们一起从国王威廉那里接受了巨大的财富和在英格兰的封土……威廉还以同样的方式分封土地给骑士,安排他们应付紧急情形。”

从这些文献可以看出,自威廉一世那里获得土地者,既有高级贵族,也有来自底层的国王的依附者;既有世俗贵族,也有教会人士。英国历史学家弗兰克·巴洛认为,威廉一世创造了区别很大的两类封土:一是在王国的边疆建立起紧凑的边区伯爵领地圈,他们的目的就是护卫王国使其免于外敌入侵及内部骚乱。一是在环状领地之内,授予给小贵族的封土。这些人的领地不是连在一起的,而是被分散在各个郡。于是,威廉的政策创造了一批外来贵族,他们为大量的依附者所支持。仅有11人得到了非常大的地产,约100人获得了后来被视为男爵的封土地产。到1086年,根据《末日审判书》记载,约有1500名外国人获得分封土地。如果算上妇女孩子,则此时大概有5000-1万的外国人在英国拥有封土。以此时英国总人口约100万——200万,则外国人所占比例为1%-2%。

从国王那里获得封土的人被称为国王的直属封臣(tenant's in chief,tenant in capite,又译为总佃户或者总封臣)。如果从土地保有的角度来看,这些人就是承租国王土地的佃户。将其译为封臣,既有政治上的考量,更因为获得土地的人同时也是国王的依附者。其中许多人早在诺曼底就已经成为国王的封臣,有些则是在征服之后建立起依附关系。依附关系的结成有一套特定的仪式,例如,史料中提到1051年哈罗德出使诺曼底的时候曾经向威廉宣誓效忠,最后成为威廉的封臣,这一仪式就是以“手和嘴将自己委身于威廉”。它包括最具有象征意味的合掌礼和效忠礼,合掌礼是封臣将双手置于封君手中,意味着“我已经成为你的人”。16世纪英国法学家利特尔顿认为,行臣服礼时通常封君坐着,封臣则要下跪、脱帽、解下所佩带的武器。合掌之后就是宣誓效忠,即效忠礼(Fealty,fidelitas),封臣常常这样说:“我成为你的人了,我自你那里持有该土地,终我一生都将忠诚于你。”这就是指以“嘴”的仪式来臣服。此外,“嘴”的仪式中可能还包括双方的亲吻。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一旦举行了从合掌到宣誓的礼仪,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公开,为社会所承认和关注。通过此类臣服仪式,大量依附关系结成。最终,形成了人皆有其主的现象。

威廉国王将土地分封给直属封臣,赋予后者以土地上的各种权利,主要是希望后者能够为其提供军事服役。例如,约1072年威廉国王发敕令给伊夫舍姆修道院院长埃塞维格(Ae thelwig Abbot of Evesham),命令院长召集其辖制的所有骑士,让他们在圣灵降临节第八天前去克拉伦敦面见国王。院长本人则带领修道院应该派出的5名全副武装的骑士直接于当天来见国王。据维塔里斯的说法:“威廉还以同样的方式分配土地给骑士,安排他们应付紧急情形,因此,整个英格兰应该总有6万骑士处于预备状态,一旦有必要他们就能立即响应国王的命令。”这一数字显然有夸大之嫌,但至少从中可以看出此时骑士役的集中兴起。

国王直属封臣们又有各自的封臣,后者参与到军事征服和领土的保卫之中,也需要土地和财富。于是直属封臣们以同样的方式将其占有的土地分封下去,以获取下级封臣们提供的军事服役和各种杂费。例如,国王威廉一世的骑士彼得,在得到国王允许及修士的同意后以臣服礼(cevemony homage,manibus junctis)成为伯里圣埃德蒙斯(Bury St.Edmunds)修道院和院长鲍尔德温的封臣(feodalis homo)。为此,彼得免费获得封土(fee,feodum);作为回报,他要自费带着3名或4名骑士为修道院和院长履行军事服役。该事例可简单表述为,修道院赐予彼得土地,彼得回报以军事服役。此种为了军事服役等条件而从土地赐予者那里获取土地,成为封臣的方式,被称为次分封(subinfeudation)。梅特兰对此的概括是:A可能从B处保有土地,B则从C处保有,C又来自于D,如此直到Z,Z直接自国王那里保有土地,是直属封臣。次分封进程是持续的,是土地分封在国王之外的继续与扩散。它将土地分封模式覆盖到整个英国社会,尤其是统治阶层都参与到了土地分封之中,从而在英国创造了从国王到实际土地占有者之间的辐射状的保有链条。此后,绝对的自主地几乎完全消失,改变成了封土。同时,也在英国建立起骑士役体系。

英国封土最通常的存在,往往表述为骑士领(knight's fee)。一个骑士领为一个标准的服军役单位。一般而言,一个骑士领地的面积约5海德。该封土的保有者应该为其封君提供5名作战骑士,时间一般为每年40天。在此期限之内,封臣的战斗所需的武器人员装备,粮饷草秣都是封臣自己花费。除了本人之外,大的封建主还要带上其所属封臣,所带骑士的数量视该封建主受封土地的大小而定。除了作战,军役还包括守卫城堡、看守庄园、护卫封君出巡等内容。即使是教会领主,一旦他们与世俗领主结成封建关系,也必须履行军事服役,例如,作为威廉一世的直接封臣,彼得伯勒(Peterborough)和格拉斯通伯里(Glastonbury)两修道院各自应该承担60个骑士役的份额,伊利(Ely)和伯里圣埃德蒙斯(Bury St Edmunds)的份额则都是40个骑士役,而阿宾顿(Abingdon)修道院的份额是30个骑士役。数量的变化可能跟地理环境及军事位置有关。在13世纪马休·帕利斯的编年史中,对此也有记载:“在我主1070年,国王威廉也将所有迄今为止都免于世俗服役的主教区和修道院都置于军事服役之下,前述的那些主教区和修道院按照国王的意愿,即他希望每个主教区和修道院在战时应该提供多少骑士,进行了登记。”世俗领主更是如此。亨利二世及其妻子爱莉诺都曾经向马姆斯伯里亚(Malmesburia)修道院发出过令状,要求他们履行其传承自祖先的义务。其习惯性的表达就是“为了臣服及其义务”(pro homagio et serviciosuo),并且,该术语一再出现于英国国王颁发的特许状中。

英国封建主义的兴起,最直观的标志是大量城堡的兴建。在征服之初,威廉一世“建造长方形的石堡宫,以震慑征服的英格兰”。1066年,遵照国王威廉的命令,巴约主教奥多和赫里福德伯爵建造城堡范围遍及全国,“使可怜的百姓深受其苦”。1076年国王威廉在诺丁汉、约克和林肯等地建造城堡。为建筑城堡,在林肯有166座房屋被拆毁,在诺里奇拆毁98座。到1087年威廉去世,国王共建造城堡23座。国王如此行事,其他大小贵族也积极兴建城堡。威廉·菲兹·奥斯本(William Fitz Osbern)是除国王外当时最大的城堡建筑者,他在蒙默斯郡有3座城堡,汉普郡、格洛斯特郡和赫里福郡各有1座城堡。蒙格默里的罗杰尔(Roger of Montgomery)在苏塞克斯海岸的奇切斯特(Chichester)和阿伦德尔(Arundel)建造了雄伟的城堡,其子小罗杰尔则在兰开斯特郡的克里特西洛(Cli theroe)和彭沃瑟姆(Penwortham)建起同样壮观的城堡。默尔坦的罗伯特(Robert of Mortain)伯爵则以蒙特卡特(Montacute)城堡、朗斯顿(Launceston)城堡以及伯克翰姆斯特(Berkhamstead)而闻名。到1100年,英格兰各地约有500座诺曼人的城堡。

土地分封、依附关系、骑士及骑士役,还有城堡在诺曼征服后英国的存在与发展,是有史可证的。从政治法律的视角来看,英国封建主义的兴起是诺曼征服的直接产物。没有诺曼征服,就没有英国的封建主义。

(三)封建主义:社会经济视角

上面的讨论,主要围绕狭义封建主义的有关内容,即封建的土地和人身关系而展开的。这些都属于自由人之列,除了少数属于劳动阶层之外,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上层统治阶级,或者说,封土与封臣所呈现的是统治阶级内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正如西方学者苏珊·雷诺兹所指出的,它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民众排除在封建体系之外。有鉴于此,马克·布洛赫将依附农民纳入到封建主义体系之中的努力,就显得特别可贵。遗憾的是,布洛赫并没有将此努力深入,而是有所保留。鉴于此,我们从更宽泛的意义尤其是社会经济的视角来讨论封建主义的建立。

首先,应该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封土与封臣制度。封臣关系以及封土制度是英国封建的大土地所有制形成中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大土地所有制才是封建主义的根本所在。在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国王、教会以及世俗贵族都属于大土地所有者。其中教会和一些世俗贵族还以书田的方式从国王处获得了具有封土特征的土地,尽管此土地不具有所有权性质,但随着土地逐渐世袭也可以称其为所有权性质的土地。诺曼征服后的土地分封,虽然是统治阶级内部利益分配的体现,但也可以说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反映。正如马克垚和齐思和研究所揭示的,封土制度与封建土地所有制之间是有内在关联的。具体而言,经过土地的层层封赐,形成了名义上具有土地保有权实际上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所有者阶级。他们从最高的国王到地方的领主,身份等级不一,土地规模不一,但都是土地的所有者。尤其是当分封的土地逐渐演变为世袭土地,大土地所有制特征就愈发明显。例如,1086年的牛津郡,国王在此拥有6个巨大的庄园,共有215又1/2架犁耕作。王室庄园上的耕作者有323个维兰、202个边农、78个奴隶,另外还有17个市民和5个骑士。王田年收入为481英镑。国王之下,有林肯主教和巴约主教等六大封建主占据全郡耕地的1/2、犁队的1/2、农户的1/2和奴隶的1/2.其下还有第三等和第四等的封建主。所有92户封建主中,有42户占有全部犁队93%。因此,从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来看,封土与封臣制度不仅是其催化剂,而且完成了土地在统治阶级内部的重组。其次,下层民众属于依附者,他们与领主之间存在着依附关系。不过,这种依附属于非自由人的依附。从土地的次分封过程来看,在梯级的依附关系链条末端,是土地保有者与土地实际劳动者之间的依附关系,于是诺曼时期的封建结构建立在最底层的劳动者之上,尽管这一结构的中心是各级教会和世俗的领主。在此,庄园成为连接依附劳动者与领主的经济组织。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骑士领的军事性质之外,滋长出经济的、司法的以及政治的权利特点。英国的庄园在盎格鲁撒克逊晚期已经出现,诺曼征服之后,庄园化有所发展,但其程度不宜过高估计。国王及大贵族往往拥有规模巨大的大量庄园,中小贵族则拥有少量庄园。在12世纪,年收入在15-30英镑的小骑士,一般拥有1-2个庄园,到1300年,这类骑士数量只有约1200人。庄园的依附者在中世纪习惯上被称为农奴,英国社会自诺曼征服后更以维兰来称呼。劳动者成为依附者的历程,就是农奴化的过程。大体说来,农奴化有两个路径,自由农民地位降低成为农奴,以及奴隶地位提升成为农奴。在诺曼征服前后的英国,表现得最为突出的是自由农民沦落为农奴;因为奴隶数量此时已经很少,故从奴隶提升为农奴的现象并不显著。

1086年威廉一世完成的调查材料《末日审判书》作为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史料,能够很好地反映此时劳动者的情形。依据该文献,学者们对此时各阶层人数给予了各自的估计,因分类标准的不同而未尽一致。不过,总体上来看,自由人(soch,freemen,12%)、维兰阶层(villeins,占比例38%)、边农和茅屋农(bordars and cotters,占比例32%)以及奴隶(servi,占比例9%)是社会中占绝大多数的劳动者。那么,这几类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如何?从上可见,劳动者中既有自由人,也有奴隶(servi),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中间阶层。如果说自由和非自由容易区分的话,那么占人口比例高达70%的维兰以及边农和茅屋农,则其身份特征并不太容易把握,他们既非自由人,也非奴隶。所谓维兰,从字面意义来看,也就是村民。因此,学者们相信,一直到11世纪末期,英国的维兰还不是真正的依附农民,还没有获得农奴的身份。或者说,自诺曼征服到1086年间,英国农奴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13世纪。根据哈耶姆的研究,当普通法开始对劳动者身份进行甄别的时候,才将大批本是自由的农民,或者在自由与非自由两可间的农民都推向了依附农民行列。

然而,无论劳动者是否体现了法律意义上的与领主的依附关系,他们都早已经在经济意义上成为领主的依附者。更准确地说,不能片面地理解封建化,即不能将封建化等同于农奴化。从马克思主义角度来看,封建化的范围非常广泛,农奴化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如果只强调农奴阶层,则中世纪英国占劳动者近三分之一的自由农民就事实上被排除在封建制度之外了。问题就在于主人对劳动者采取怎样的剥削方式,如果是以奴隶集中生产的方式,则其性质就是奴隶制的;如果是允许劳动者的小生产存在方式,则其性质就是封建的。晚期盎格鲁撒克逊贵族正是采取了剥削小生产者劳动的方式。在11世纪初的《人民的权利与等级》的文献中,对于各等级的权利与义务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从中可以看出领主所采取的生产方式的封建特征。例如,“许多地产规定,格尼特必须交纳地租,每年并交纳牧猪一只。自备马匹替领主运送东西,并供应车马。替领主劳动,并且招待他。替领主收割庄稼。收割饲草,修整鹿苑,修建领主的住宅和栅墙,替客人引路,交纳教会税和布施,充当领主的卫士,饲养领主的马匹,……卡特尔必须每周的星期一为领主劳动,终年如此。或在秋收时每周工作三天。……”从上述文献中可以看出,领主已经采取了一种非奴隶式的劳动使用方式,这就是封建特征的庄园。

因此,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看,英国封建主义在诺曼征服以前已有萌发。或者说,英国封建主义的社会经济部分不是诺曼征服导入的,而是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成长。诺曼征服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这个进程。

英国封建主义在许多方面与大陆具有相似性,同时也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英国封建主义与欧洲封建主义在许多方面存在共性。从狭义的视角来看,英国封建主义具有封臣和封土相结合的典型特征。封君封臣关系一旦结成,双方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及享受应得的权利。封臣提供的义务即封君的权利,封君提供的义务即封臣的权利。因此,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12世纪英国法学家格兰维尔说,除了忠诚之外,一个封臣对他的封君并不比封君对他的封臣有更多的义务。11世纪初法国沙尔特尔主教富尔伯特也说:“封君应该以同样的方式对其忠诚的封臣去做所有这些事情(即上述的义务)。假如他没有做到这些,则可以正当地指责他背信弃义,就象指责封臣一样,假如发现他逃避责任或者想逃避责任,那么他的义务就是背信弃义的和作伪誓的。”不过,从封臣制(vassalage)的字面意义上以及该制度实际实行来看,对封君权利的强调甚于义务,对封臣义务的强调甚于权利。大体上,封君对封臣有保护和维持的义务,即保护封臣不受伤害和维持封臣的日常生活所需,但对封君是否履行其义务并无有效的制约机制。封臣的义务一般分为消极和积极两方面:前者富尔伯特概括为六件要事,即不伤害身体、不危害安全、不损害名誉、不破坏财产、不妄行刁难、不设置障碍;后者则为三大义务,即履行军事服役、缴纳封建协助金和劝告。封建制度是一种交换,一方以土地换取骑士们为其作战,一方以军役换取土地,于是形成封臣与封土的结合。从理论上来说,封臣没有权利拒绝封君在任何紧急情形下的金钱索取。英国经过封建双方的博弈,最终形成了相对明确且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该习惯最初可能源于诺曼底。在诺曼底,封建协助金主要有三:一是领主长子受封骑士,一是长女出嫁,一是赎回被俘封君的赎金。后来,在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第12条中,又以特别的条款明确:除非经过王国协商同意,或者为赎回封君、加封长子为骑士、长女嫁人,不得再有任何盾牌钱和协助金。具体数额,只能视情况而定。一般协助金相当于封土继承金(relief)的一半,或者封土价值的三分之一。协助义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领主按其权利应该得到的,一类是必须经过请求才能得到的。封臣向封君提出意见和建议,使他能正确处理各种事物。为此,封臣应奉召出席封君的法庭,这是仅次于军役的义务。劝告的义务体现了双方在感情与行为上的一定程度的亲近,也是双方利益休戚相关的体现。这些都是整个欧洲封建主义所共有的特点。

但英国封建主义与大陆还是有相当的差异。这种差异可能源于导入过程中的变异,也可能是英国本土要素的呈现。根据史学家斯坦顿的研究,有些与封建有关的名词术语,在诺曼底跟在英格兰的使用有很大的不同,Feudum loricae(或者写成fief del haubert)这个术语就是如此。在诺曼底骑士可分为全副武装的骑士和有限装备的骑士,那些有甲胄装备的骑士被称为milesloricatus(甲胄骑士),他们因服役而取得的封土称为feudum loricae(甲胄封土)。但在英格兰,每位给国王服役的骑士都必须全副装备上战场,于是甲胄骑士与普通骑士之间的界限消除了,“甲胄封土”一词也很快就成为“骑士封土”(feudummilitis)的同义词。再如,在早期法国封建文献中,vavassor被看作低于baron的阶层,但他是骑士,在无地的军事阶层之上,因为他拥有封土。但在盎格鲁诺曼人的使用中则有些不同,在1133年巴约调查(Bayeux Inquest of1133)中,指的是负有军事义务的自由佃户,他们持有一定的土地,也要为领主服军役,但其土地显然少于骑士的封土,更多的情形是几个vavassor共同提供一个骑士的服役。

马克思曾经这样论断英国封建主义的特征:“被导入的英国封建主义,按其形式来说,比之由自然途径而形成的法兰西封建主义较为完备。”英国封建主义有相对清晰且稳定的等级体系,这既是因依附关系而存在,也因土地关系而加固。在理论上,封建体系并没有因为等级梯级的延展而出现权力递减的状况,相反,英国国王的最高权威得到加强。因征服而兴封建,故封建本身带有突出的强制特征。威廉征服英格兰不只是纯粹的武力行为,还有合法性的寻求。当时人甚至威廉自己都可能认识到“他既是合法且成功的王位继承者,也是军事征服者”。当1086年8月征服者威廉到达索尔兹伯里的时候,“他的议政大臣们也来到了那里,全英国所有的占有土地的人,不论身份如何,不论他们是谁的封臣,也都来到了那里。他们都服从于他,成为他的封臣,并且向他宣誓效忠,申明他们将忠于他而抵制所有其他的人。”这就是著名的索尔兹伯里盟(Oath of Salisbury)。这一盟誓与末日审判书联系起来看,都可以看做国王权威的体现。

当然,这种强势并非某次宣誓就可以确立的。事实上,其得益于英国历代君王的不懈努力。在国王亨利一世时期,甚至发展出所谓的封建司法审判的特许权理论。国王对其领土内的所有土地都拥有司法权。他可以从那些土地上拿走庄园,也可以给予封臣以完全的或部分的司法权。他还可以让出庄园但自己保留司法权,因为国王的司法权利并不必然随着庄园的转让而成为赠品或者礼物。安茹王朝的亨利二世所作所为也是如此,1166年在英格兰、1172年在诺曼底,亨利甚至要求其直接封臣提供各自拥有的所有骑士的名字,以便确认他们是否有足够的骑士来满足所求。亨利还坚持所有的骑士都应该向自己宣誓效忠。各地封臣也给国王发去信函,上报骑士数字和名字。英国国王们还设立巡回法庭(circuitjudges),以遏制封建领主的权力滋长。亨利二世时期巡回法庭受理所有刑事案件和许多民事案件,其目的是将司法施加于每一个人。1187年,亨利二世法令中这样规定:“根据王国的习惯,没有国王陛下的令状,任何人都无需理会来自其封土的主人的法庭传唤。”于是,英国出现了人们熟知的谚语:“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这与大陆的做法显然不同。

国王的权威与财富也与大陆那些孱弱的君主不同,根据维塔利斯的说法,征服者威廉每天的日常收入是1061英镑10先令1.5便士,这还不包括王室的税收、司法收入以及其他不可计算的收入。比较国王忏悔者爱德华与征服者威廉的财富,就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爱德华只占有34%的土地,大贵族高德温家族所占比例为43%,另外两大家族占比例为23%。威廉则占有64%的土地,而大贵族巴约的奥多(Odo of Bayeux)与默尔坦的罗伯特相加只有21%。可以说,没有贵族能够跟国王相抗衡。即使最大的贵族,国王的同族兄弟奥多也因为被疑心造反而囚禁,直到威廉死后才释放。在威廉二世的时候他真正公开造反,而被没收了土地财产。因此,有学者这样比较英国与法国的封建主义的特点:“最高领主在封建制度中的作用不是一成不变的。他也可能仅仅是一个封建主,就像法国最早的卡佩王朝的国王一样。最大的封土的拥有者在理论上应向这些封建主表示敬意,但封土持有者拥有自己的封臣,封建主不能,也不被希望干预其封臣的事务与论争。可是最高领主也可能获取君权(sovereignty),就像威廉一世那样。公元1086年,威廉一世在索尔兹伯里不仅得到其总佃户的宣誓效忠,这些总佃户直接从王国(crown)分封土地;还得到总佃户的封臣的宣誓效忠,由此表明他们承认自己对国王也负有义务。”

诺曼征服之后,英国封建主义经历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甚至在不同的地区,封建主义都有多重的样态。根据斯坦顿等人的说法,1066-1166年间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阶段,是封建主义诸要素逐渐生长的时期,土地分封、封君封臣关系、骑士以及城堡等方面都逐渐得以成长,这些要素在刚开始的时候还带有较为明显的诺曼特征,随着时间推移,诺曼封建主义最终终结,英国封建主义逐渐呈现。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二个阶段(12世纪中期——13世纪末)是其特征充分展示的时期,也可称为鼎盛期,最为突出的是英国封建主义成长为具有主导力量的社会体系,封土与封臣的紧密结合是此体系的两大基石。14、15世纪则是英国封建主义发生变化乃至衰落变态的时期,滋生着众多的新特点。

中世纪晚期发生了诸多变化。首先,封君封臣关系日渐削弱。理论上封君封臣之间的一一对应的关系,在实际上变成了多项对应关系,一臣多主的现象相当普遍。当一个封臣的两个封君发生战争,同时召他服军役,他到底听谁的召唤?当时的习惯有相应的处理方法,如帮助较早向他行臣服礼的封君,或帮助给予最大封土的封君,或帮助被迫进行自卫的封君等,甚至出现了对唯一主君(liege lord)的绝对臣服(liegehomage)。

其次,封土逐渐丧失其军事作用与功能。一方面是骑士阶层的身份在发生变化。曾经的骑士,以战士为其本分,而到了晚期中世纪,成为一个骑士或者贵族,土地财产成为最根本的要素。在社会等级中,土地收入的多少成了区分等级的标准,如年收入10英镑的为绅士(gentleman),20英镑的为从骑士(esquire),40英镑的为骑士。1240年代之后,国王甚至强迫那些年收入15英镑、20英镑和40英镑的自由持有者接受骑士身份。12世纪,英国有许多年收入大概在2英镑的贫穷骑士,他们根本没有封土。13世纪末,英国约有3000名骑士,其中真正有封土者约1250名,其余皆为货币封土骑士。既然骑士已经不等同于战士,则封土就自然不再是军事封土了。事实上,由于持有土地的条件之差异,13世纪英国的封土可分为教会领、军役领(或者骑士领)、杂役领和索克领。除骑士领之外,其他三种封土基本上与军事义务无关。更值得注意的是,在以骑士领为单位为领主服役的习惯之外,生长出一个具有妥协乃至颠覆性质的制度:以缴纳金钱来代替领兵服军役。按照封建惯例,封臣向封君服骑士役40天。在国王亨利一世时期,鉴于骑士役征调的困难,改征免除服役的费用。约1179年财务署文献中这样记载:为抵抗外敌入侵,亨利二世命令每个骑士领都要缴纳1马克或者1英镑的钱来支付士兵的薪饷和奖励,因为国王主张使用雇佣军而非自己的人民来进行战争,所以要交钱支付雇佣兵的薪饷,又由于钱款是根据士兵盾牌数量来支付的,故名盾牌钱(scutage)。这一文献清楚地表明,国王对于自己的封臣参与战争的态度已经发生变化,宁愿花钱雇佣军队也不愿使用封臣。到13世纪中期,支付盾牌钱以代替骑士军役的做法已经相当普遍。

再次,当军事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削弱的时候,经济意义上的封建主义成为显目的存在。从封土的角度来看,封建主义就演变为围绕封土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利益的关联。一块封土的授予,意味着新的经济关系的结成,封君和封臣对封土所拥有的权利,都可以用经济方式来计算。封臣继承封土,要向封君缴纳继承金(relief),继承人未成年,封君就成为其监护人。同样地,封臣子女的婚姻往往也属于监护人的权利范围。不过,这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最终也转换为经济内容,因为当封君行使亨利二世时期的官方法律文本中,有关于继承金、监护权(wardship)、婚姻费(marriage)等问题的描述与规定:按照王国的习惯,一个骑士领的合理继承金是5英镑,但一个男爵领没有此类规定。假如继承人年幼,他们将受到封君监护直到成年,而女性继承人即使成年也要受监护直到出嫁,但结婚对象必须得到封君同意,否则将丧失其继承财产。为了财政收入,国王约翰甚至于1207年将婚姻监护权加以出卖。约翰王的收入变化,也反映了封建主义的经济层面的变化,在即位之初,约翰王的年收入为2.2万英镑,自1204年之后,其收入稳定增长,1208-1212年间平均年收入为3.9万英镑。如果再加上罚没地产的收益、教会职位空缺和地产收回、各种税收、犹太人的缴纳等,约翰在位期间最高年收入达到7万英镑。可见,与封建有关的那些东西都已经被金钱包围。不过,随着经济要素重要性的增加,封臣对封君的依附性可能会逐渐减弱,因为,封臣对封君的义务都可以以金钱或者实物的方式来支付和履行,骑士役可折算为盾牌钱,其他如协助金、继承金等更是无需折算。

最后,封土最本质的变化是自由买卖地产。所谓封土,是封君分封给封臣的土地,国王分封给直属封臣,后者又分封给自己的封臣,如此类推。无条件继承(feesimple)的封土,在分封时的证书上已经说明封给某人及其后嗣,故可以称为自由继承封土。有条件继承(fee conditional)的封土,在分封时说明赐给某人及其本身的后嗣,即直系后嗣亲属,旁支不得继承。此外,还有限嗣继承(feetail)的封土,即土地应该世代相替传给继承人的后代。直到13世纪末,封土主要就在这三类继承方式下转移和运动。随着英国社会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封建领主阶级对货币需求日盛,封土自然就成为举债、抵押甚至买卖的对象。于是,在分封与继承之外,封土逐渐变成可以买卖之物。早在斯蒂芬王统治时期,英国就有出售土地文书记录,12、13世纪则相当普遍。当然,起初此类买卖并不为法律所认可,只是一种既成事实。到了13世纪末,就不只是历史的实际,而且得到了法律的确认。1290年的《买地法令》(Statute of Quia Emptores)如此规定:

鉴于大人物和其他领主的封土上的土地和持有物的购买者,已经从这些大人物的自由持有者那里买到后者的土地和持有物,这些土地和持有物是从封土授予人那里按封土而持有,而不是从该封土的主要领主持有,因而这些购买者迄今多次进入主要领主的封土,使主要领主遭受损失,这些主要领主由此而多次失去属于他们封土的土地和持有物的封土归还权,婚姻支配权以及监护权,上述情况对于那些领主和其他大人物似乎是极端痛苦而难以忍受的,如果再发生同样情况,就要宣布剥夺继承权。我们的领主国王,在他治下第十八年的复活节以后,也就是圣约翰施洗者节后的两周,在威斯敏斯特的会议上,在王国的大人物的祈求下,兹特准许规定和命令,从今以后,每个自由人按自己的愿望,出卖他的土地和持有物或其中的一部分,都是合法的,条件是封土承受人得按照他的封土授予人以前持有该项土地的那种义务和习惯,从同一封土的主要领主那里持有同一土地或持有物。

概而言之,《买地法令》就是在法律上承认了封土可以转让的现实,但土地购买者要代替出卖者承担来自主要领主(即封君)的相关义务。只要封君的利益不受损害,有封臣来承担应该承担的义务,封君并不在乎封土在谁手中。法令的目的是维护主要领主如国王等人的封建权利,但从后果来看,它使自由持有的封建土地的购买和出卖合法化了。不过,该法令并不针对国王的直属封臣的封土,后者的买卖仍然需要征得国王的同意,否则即为非法。但在该法令发挥效用的情形下,直属封臣持有的土地的自由买卖事实上也合法化了,至少是默许的。如果从封建体系来看,该法令的作用与后果在于打断了封建阶梯无限制地扩展的趋势,次分封就此结束;当土地出卖者退出阶梯时,土地购买者随即进入。

英国封建主义演变中最突出也是学界讨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就是所谓“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1944年历史学家麦克法兰借用19世纪历史学家查尔斯·普卢默(Charles Plum mer)的“变态封建主义”概念,用来描述晚期中世纪英国封建主义的非常态存在。20世纪80、90年代,西方学者重提麦克法兰的命题,引起了新一轮的关于变态封建主义的国际大讨论。

随着典型封建主义——以封土来换取军事服役——的衰败,14、15世纪英国封建主义出现了非典型、非常态的封建主义现象。贵族豪强不以封建关系而是以金钱、权力及其他手段控制和支配各类武装人员。在这个以“保护制”、“扈从制”以及亲缘关系为主导的社会中,领主和封臣之间的依附纽带被新的主人和扈从之间的契约纽带所代替。同样是人与人之间的连接关系,但与封建的连结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从以封土的占有为条件、臣服和军事服役为内容的封君封臣制,向以支付现金工资为条件、亲缘关系和服务为内容的扈从制的转变。简而言之,就是以契约取代封土,以人身契约纽带取代封建臣服关系,以家内服役取代军事服役等。为了应对战争和日常事务,英国大小贵族都逐渐采用了这种扈从合同(indenture of retinue):乙方为甲方提供包括军事服役在内的各种服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金钱为主的报酬。根据史学家贝恩(J.M.W.Bean)的考察,这种扈从合同早在13世纪末已经开始出现,14、15世纪则成为潮流,例如,1319年5月15日,兰开斯特伯爵托马斯与拉蒂默领主威廉订立了一个终身合同,即拉蒂默的威廉终身为伯爵服役,平时负责照看伯爵的庄园等事务,战时要带武装人员40人在英格兰、苏格兰、爱尔兰和威尔士为伯爵作战。拉蒂默和其中的10人可以从伯爵处得到战袍和马鞍,拉蒂默本人的装备费用由伯爵支付。若有马匹战损,伯爵会给予补偿。为这份终身合同,伯爵每年要向拉蒂默支付1000英镑以便后者能够“维持其家庭”。著名的兰开斯特公爵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实行扈从合同的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贝恩细致地分析了1372-1382年间公爵所签订的扈从合同,发现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如合同中骑士和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年费的比例逐渐增加,在1372-1376年间,13%的骑士和17.5%从骑士享受和平时期的年费(annual fee),到了1379-1383年间这两个百分比分别为25%和70%。这一现象反映了扈从合同已经从服役于战争走向服务于日常,也说明了扈从合同在社会中得到了更为广泛的应用。

1372-1382年冈特签订的扈从合同和年金授予的数量

变态封建主义之于英国封建主义的历史而言,当然是一个巨大的变化,不过,我们不宜夸大变态封建主义的契约特征,事实上,契约关系并非在晚期中世纪才出现。根据美国学者莱昂的研究,从封建关系诞生之日起,契约精神及实践就已经存在。一定程度上,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也是契约的一种。其他诸如钱袋封土、货币封土、职务封土、名誉封土等非实体化的封土类型,同样体现了契约精神的存在。1103年,英王亨利一世与弗兰德尔伯爵之间达成协议,后者向前者效忠,一旦国王有所号令,伯爵应带1000名骑士前去服役。作为回报,国王则给伯爵提供保护,并且每年给予伯爵500英镑作为封土(fief)。这一事例与晚期中世纪的合同并无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变态封建主义并没有真正改变封建主义的依附关系。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金钱合同,但乙方仍是甲方的依附者。因此,变态封建主义虽然看似与常态产生了距离,但仍然在封建主义范围之内。当一些学者将变态封建主义前推至英国封建主义的第一个及第二个阶段的时候,至少让我们看到变态封建主义与常态封建主义之间的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