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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律制度
一、概述
(一)概念
乡村医生(country doctor)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当地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
(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法制建设
我国乡村医生兴起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称为“赤脚医生”。当时一大批经过选拔的农村知识青年,在接受卫生部门的短期培训后,加入了赤脚医生队伍。该队伍70年代达到鼎盛。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乡村医生数量急剧下降,1981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提到,“凡经考核合格,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1985年1月,全国卫生厅局长会议决定将“赤脚医生”改为“乡村医生”,达到医士水平的称“乡村医生”,达不到医士水平的改为“卫生员”。由于严格执行考试制度及颁发证书制度,乡村医生的数量减半。20世纪90年代乡村医生从数量稳定增加进入规范化管理阶段。1998年《执业医师法》出台,在附则第45条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以法律的形式为乡村医生管理提供依据。2003年8月5日,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乡医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乡医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乡村医生的准入、教育培训和管理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乡医条例》的立法宗旨
《乡医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四)乡村医生的管理
根据《乡医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一)乡村医生注册制度
《乡医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自《乡医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医条例》通过实行乡村医生的执业注册制度,力求逐步淘汰不达标的人员。
(二)乡村医生注册条件
《乡医条例》规定,条例公布前已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如果已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或者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乡医条例》还规定,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才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乡医条例》规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均不予注册乡村医生。
(四)注册的有效期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五)注销注册的情形
乡村医生如有死亡或者被宣布失踪的;受刑事处罚的;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三、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一)乡村医生执业中的权利
《乡医条例》第23条明确了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的权利;有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的权利;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获取报酬的权利;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乡村医生执业中的义务
《乡医条例》第24条明确了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具体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三)乡村医生执业规则
1.基本医疗服务中的执业规则
《乡医条例》明确了乡村医生主要是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人员。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条例规定: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2.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执业规则
在职责上,乡村医生除承担“一般医疗服务”外,还要承担传染病防治、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社会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这是完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所必需的。条例规定,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3.用药规范
《乡医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四、培训与考核
(一)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培训是提高村医素质的重要途径,《乡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二)乡村医生考核
为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原卫生部于2008年制定了《乡村医生考核办法》。乡村医生考核,是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乡医条例》有关规定,对乡村医生从业情况定期进行的考核。
1.考核机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乡村医生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管理及卫生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可在乡镇卫生院设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
2.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业务考评主要包括: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②业务水平;③学习培训情况;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考核委员会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3.考核方式和程序
(1)考核方式主要包括:
①个人述职;②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③业务水平测试;④职业道德评议。
(2)考核程序:
①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30日通知需要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②考核委员会按照上述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③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④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⑤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⑥考核委员会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考核结果及应用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五、法律责任
(一)乡村医生的法律责任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乡医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2)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3)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4)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1
非法行医案
2013年7月20日上午10时,接群众电话举报,某市城区一街道宿舍内有人正在从事非法行医。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立即组织6名执法人员赶到举报地点,经多方查找,在一非常僻静的单位宿舍内发现这一非法行医窝点。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医点内有3名患者正在接受输液治疗,1名女患者正在妇科检查台接受一女性医生的检查。该处现场发现有妇科检查台1张、妇科检查器械1套、输液观察床2张,药品若干。医生李某某、赵某某(女)均无执业资格,该行医点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3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①依法现场取缔,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②处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③没收违法所得18 783元整;④没收药品、器械。
思考:
1.在我国医师执业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2.如何追究非法行医者的法律责任?
(贾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