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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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5〕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各军兵种联(后)勤部卫生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我们组织对2004年印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现予以发布实施,请你们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原《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4〕285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2015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