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损害防范知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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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医疗损害的防范

第一章 强化防范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第一节 强化防范意识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医务人员是医疗活动的主体,不仅应具备医疗风险防范意识,还要掌握风险防范措施,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一、注重医德修养,加强服务意识
人无德不立,医生尤然。古有“医乃仁术”之说。作为医生不仅要有高超的技术,更应该具有高尚的医德。所谓医德,是指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它是调整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良好的医德是提高医疗质量的保证。
医疗行业是一类特殊的行业,患者不仅仅是患者,也是一名消费者,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服务,并取得一定经济补偿,其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的束缚,客观上要求医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对技术精益求精,对患者极端负责任,细心检查,精心治疗,遇到问题认真钻研,就能体现医者仁心、悬壶济世的医德风范。相反,医务人员如果责任心不强,缺乏服务意识,既使技术水平较高,也会常常出现医疗损害,给患者造成痛苦,甚至致残致死。此外,恶劣的服务态度往往是医患矛盾激化的导火索,不但会引起患者或家属的不满,还会对医务人员产生怀疑和偏见,认为患者的病情变化或不良后果是医务人员的态度不好、缺乏责任心所致。
因此,全面开展医德教育,剖析医疗损害事例,使广大医务工作者自觉树立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尽心尽力地做好岗位工作是有效防范医疗损害发生的基石。
二、适应医患模式的转换,转变服务意识
由于医疗行业本身具有专业结构特殊、技术含量高以及普通人群普遍性缺乏医学知识等特点,在传统医学模式下,医院和医生都处于一种主导地位,而患者往往处于一种被动消费的被支配地位,形成一种主动-被动式医患模式,导致医患之间关系生硬,缺乏彼此的尊重及沟通。因此,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医患关系模式也发生了相应转变。过去以“疾病”为中心的医患关系模式,向以“患者”为中心的模式转变,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不仅仅为患者治疗疾病、减轻痛苦、促进康复,更应重视服务理念的转变,要强化对患者的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生命价值、尊严、地位和自主权与知情权。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鼓励和增强他们战胜疾病的信心与勇气。
在现代医学模式下,除了少数危重抢救患者必须采取主动-被动模式外,对于大多数有能力判断自己病情的发展和理解治疗过程的患者,应采取主动-被动、指导-合作、参与-协商相结合的医患关系模式,使得医生与患者之间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平等融洽的医患关系,做到医生与患者之间有大致平等的主动性和权利。在此基础上,会使患者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减少疑虑,振奋精神,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和能力。医务人员应充分认识到现代医学模式的特点,及时调整医患关系的模式,把与患者沟通和掌握医疗技术摆在同样重要的位置,由被动服务转变为主动服务,努力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满意服务。不仅有效减少医疗纠纷,而且当出现医疗纠纷时,还有可能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
三、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
医师的执业范围和医疗技术,要符合法律和相关诊疗规范、常规,执业行为和要求都以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据。然而,长期以来,医务人员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来救治患者,把加强业务学习放在优先位置,而忽略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学习和培训。由于法制观念淡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有些临床医生对医疗行为的法律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医疗行为同纠纷中有效的法律保护结合起来,重“做”轻“写”,对医疗文书的严肃性、科学性和重要性认识不足。当出现医疗损害纠纷时,不知道合理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在诉讼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医务人员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重点学习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诊疗规范、行政、民事诉讼等知识,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所谓的法律意识对具体医师而言,就是要求医师在执业过程中要具有证据意识。具体表现为:
(1)要重视病例的书写规范及病案的保存,医师所书写、制作的病案常常被作为法律诉讼中起关键作用的书证。
(2)要慎对自己的处方权、出具医学证明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诊断证明、病假证明等,不能背离自己执业诊查中所了解的医学信息和相关理论知识,更不能背离患者的实际状况。
(3)医师要善于发现证据,留存证据。比如,怀疑患者非正常死亡时,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等安全保卫部门,并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包括患者的床位、遗物、呕吐物、排泄物、洗胃液等);家属如怀疑药物质量问题,应当对已经使用药物的剩余部分和包装、容器等予以封存。
四、提高业务素质,强化质量意识
医疗是高技术集中的特殊服务行业,医务人员面对的是复杂、繁多的疾病和人体活动不断变化的特殊性。因此,在医学领域中,人们对疾病和人体的研究与认识,还存有许多的未知和变数,这就决定了医疗活动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疾病类型不断发生变化,新的疾病不断被发现,如非典、中东呼吸综合征等,要求医务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实践工作中,部分医疗损害是由于医务人员理论基础薄弱,专业知识不扎实,经验不足,面对复杂问题或意外情况不能解决,缺乏对疾病的感性认识,独立思考能力不够所致。同时,由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医疗仪器的发展和更新,导致部分医务人员对疾病的诊断过分依赖器械检查,而忽略了病史询问和体格检查,常常出现漏诊、误诊,进而影响治疗效果。医务人员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诊疗护理水平,努力达到合理检查、明确诊断、合理用药、科学治疗、确保疗效、保障安全、维护健康的质量标准,是防止医疗损害发生的根本所在。
五、遵守诊疗规程,强化防范意识
由于医学具有高度专业性、试验性、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对于医务人员,不论业务水平多高、经验多丰富,在执业过程中,均有可能出现医疗损害。因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准确记录各种医护文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切忌凭经验进行诊疗。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新技术、新项目、新设备不断涌现。医务人员在实施各项操作时,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讲解清楚,履行告知义务,在取得患方知情同意并完善签字手续后,方可进行。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做到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六、合理医疗,讲求效益意识
合理医疗,应当是为患者提供合理、有效、安全、便捷、耗费少的医疗服务。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的诊疗规范,合理医疗的义务包括:对患者伤病的准确诊断,治疗措施和治疗用药的适当、合理,以及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同时,还有谨慎履行合理的说明告知义务。
不合理医疗,包括防御性医疗和过度医疗。
防御性医疗指不是完全处于对患者利益的需要,而是为了避免医疗诉讼风险责任所采取的特殊医疗行为。表现为处于谨慎目的而开具没必要的检查,额外增加各种检查及治疗项目,回避收治高危患者、带有推脱责任性质的转会诊等,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自我保护,明显侵犯了患者的财产权和知情同意权。令人忧虑的是防御性医疗可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形象,恶化医患关系,造成社会对医务人员整体的信任危机和病患负担的加重及资源浪费。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统而言之为“小病大医、多检查、多开药、多治疗、长住院”。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损害了患者身心健康。容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矛盾冲突加剧。
为有效避免医疗损害纠纷的发生,在满足人民的基本医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过程中,更应当提倡合理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