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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
所有的医学学科都存在疾病分类。精神病学是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其分类体系与其他医学学科有很多相似之处,精神障碍的分类主要基于如下目的:①指导临床实践:通过给予患者某一特定的诊断,临床医生可以选择确当的治疗方案,并且对疾病转归做出合理的判断。②有助于教学与科研:采用统一的分类系统可促进教学与科研成果的分享。③奠定研究基础:有统一的诊断分类系统,有助于对某一特定疾病的病因、临床表现、病程、治疗等方面进行有效的研究。④利于卫生资源配置与服务规划:要对特定地区乃至全国的精神卫生资源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对卫生服务进行合理地规划,必须保证不同地区之间使用统一的诊断分类系统。
理想的医学分类应当是按一定的分类学原则,将全部疾病分门别类地纳入一个分类系统中。然而,人类对精神活动规律和精神疾病本质的认识还远远不足,绝大多数精神疾病的病因与发病机制上不明确,仍主要依靠临床特征进行分类,而临床症状的多样化和患者的个体差异性,使假设的某个疾病单元往往和其他疾病之间存在交叉重叠,难以对每种“精神疾病”做出精确的定义和可操作的诊断分类。目前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两个诊断分类系统——《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The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Diseases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10th Revision,ICD-10)的第五章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和《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Fifth Edition,DSM-5),仍然不是病因分类,不是以“疾病”而是以“障碍”作为诊断名称。精神疾病的分类学要真正实现病因学分类,还需经历一段较为漫长的历程。
本章首先阐述分类观念上的演变与争议,然后介绍和比较目前国际通用的ICD和DSM诊断分类系统,最后阐述诊断的思路与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