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变态心理的界定
一、变态心理的概念
“变态”一词的英文原文是“abnormality”,其实是不正常或异常的意思。所以,变态心理学(abnormal psychology)就是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人类异常心理现象或异常行为的一门学科,重点探讨人类心理活动不正常的表现以及导致这种异常的原因,探索治疗与预防异常心理或异常行为的方法。
什么是变态心理或异常行为呢?要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是非常困难和麻烦的。因为人类的心理活动是复杂的,行为表现是多样的,在正常与不正常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也没有客观可靠的生物学指标。在过去的研究中,许多学者给变态心理或异常心理进行过解释与界定,但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不过,我们可以从中归纳出一些共同的特征,如行为偏离正常,痛苦的情感体验,危险性的行为,心理和社会功能受损,人格特征发生改变。小芳与建军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上述表现。
(一)偏离正常
行为是一个人内在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是思维与情感的表达。当一个人的思维和情感出现异常的时候,我们不一定知道,但他的行为会表现出来。案例二中的建军一夜未眠,天亮后就慌慌张张地带着孩子到妻子单位去找妻子,情急之中大声呼叫她的名字。妻子觉得怪怪的,不知道家里发生了什么可怕的事。当他讲出原因时,妻子觉得茫然,不相信会有人对她的丈夫实施电波监视,使用电磁波烘烤他。他这种奇特的行为与其所存在的怪异思维和恐惧的情感有关,是一种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行为表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用古怪、奇特、怪异等词汇来形容这样的行为。
另外,有些人的行为明显与我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文化背景不相容或相背离。例如案例一中的小芳,结婚不久就与丈夫吵架,停止性生活,不出门、不上班,甚至想结束自己可贵的生命。这些都是与我们的文化不相适应的行为,甚至格格不入。
所以,当我们发现一个人表现出一些极端的、不寻常的,甚至是罕见的行为,或者与我们所处的社会文化相背离的时候,我们就要想到,他的行为可能偏离了正常,需要引起重视。
由于我们所处的社会文化和社会规范的不同,在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偏离正常时就要考虑这个人所处的文化环境。当一个男人穿着裙子在街上行走时,我们就会想,这个人有“毛病”。当他是在苏格兰时,我们就不会认为他有什么不对。
环境也会影响我们对一个行为是否偏离正常的判断。在拥挤的公交车上,男女间的相互距离会很近,人多的时候还会“贴”在一起。即使如此,一般情况下大家都能接受。但是,如果这样的距离发生在另外的环境之中,比如办公室或大街上,这种行为就会让人难受,让人接受不了,甚至会引起冲突。因此,行为偏离正常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根据实际情况,特别是一个人的生活经历与社会文化背景进行全面分析。
(二)痛苦体验
很多时候,令人不愉快的、不舒适的和烦恼的痛苦体验常常是一个人心理活动异常的征兆之一。例如小芳,她生病后表现心情烦躁、忧伤,痛苦中想到以死来解脱自己的灵魂。虽然建军是严重的心理障碍,但他在生病时同样存在痛苦的体验。由于认为有人要加害他及其家人,每天表现得惶恐不安,甚至整夜不能安睡,痛苦不堪。由于有这样的体验,他才同意随他的妻子到医院看病。当然,有些严重的患者,他们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思维或情感存在异常,同时也没有痛苦体验。
有时,一个人的行为背离了我们的社会文化准则,但他没有痛苦体验。此时,我们就要考虑,他的行为能不能称为异常。我们对同性恋的认识改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同性恋曾被定义为性变态(性取向障碍),长期被认为是不正常的行为。但事实上,很多同性恋者对自己的性取向是认可的、接纳的,他们对此并没有表现出明显的痛苦体验。所以,从诸多因素考虑,1973年同性恋从美国精神障碍的诊断中删除。一夜之间,成千上万的人变成了正常人。此后,1992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也将同性恋从性心理障碍疾病中删除。我国在2001年也作了重新认定,不再笼统地把同性恋认定为“精神障碍”或称“性变态”(CCMD-3)。
(三)危险性
一般情况下,我们的行为不会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当一个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如粗鲁、敌意、冲动、攻击,或自伤、自残、自杀等,他人或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就存在明显的或潜在的危险。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表现出这样的特征,那么,这个人的行为就可能已经偏离了正常。例如,小芳她想要自杀,建军对邻居心存敌意、处处小心谨慎。他们若继续发展下去,小芳就可能会死在自己手中,建军则可能攻击他所认定的要加害他的人。因此,危险的行为是需要密切关注的一个异常特征。
(四)功能失常
异常的行为通常是功能失调的或适应不良的。一般而言,人的行为具有目的性和效率性。当其行为目的不明确、效率下降或消失时,人的行为就会失去意义,出现功能失调,或表现为适应不良,如日常生活能力下降、需要他人照顾、工作效率下降或完全不能胜任以往的工作,与人交往困难或减小等。小芳整天都在痛苦中,完全不能胜任以前的工作,也不能很好地完成家务。建军也表现出工作效率下降,日常生活受影响。他所表现出的行为在他看来是有道理的、有意义的,但在他妻子眼里却毫无意义。
心理功能和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也是判断一个人心理异常严重程度的指标之一。一般的心理问题对功能的影响比较轻微,不会影响工作、学习和生活。当一个人的行为紊乱,完全不能维持日常生活、工作或学习时,他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心理异常,如精神分裂症或其他精神病。
(五)人格改变
俗话说,“江山易改,禀性难移”。当一个人的人格发展完善后,其人格特征会长时间地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一般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如果一个人的性格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变得与以前不一样,我们就要想到这个人的心理活动可能出现了异常。例如,一个平常很腼腆的20岁的男孩,对人很温和友善,特别孝顺父母,从不顶嘴。但不知道什么原因,他开始抱怨父母,说他们不爱他,不关心他,有时骂他们。在学校也时常与同学发生争吵,认为同学们瞧不起他,欺侮他。后来,他的脾气越来越大,情绪激动的时候还打父母。父母在介绍情况时说,“他变了个人,像着了魔似的,完全不是以前那个听话温顺的孩子”。
当然,严重的创伤和疾病也会导致一个人发生人格改变。张某,年龄刚过40岁,一位资产千万元的公司老总。在事业蓬勃发展的时候,不幸在一次交通事故中脑部受到严重的损伤,昏迷不醒。经过一个多月的抢救治疗,他逐渐醒来,脱离了危险。但此后,他的行为完全变了,胆小怕事,喜欢拿别人的一些不值钱的东西。别人发现后,他又不承认。在工作和事业方面,他没有了过去的激情和雄心,很少像以前那样投入,也不愿意与人打交道。最后,公司不得不交给别人打理。
二、心理异常的表现和类别
心理活动是复杂多样的,我们对它的了解还很不够。在面对许多让人困惑的问题时,我们会设法分析归纳,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分类,并提出一些专用概念。由于认识的差异,由于文化的不同,我们目前所常用的概念有些混乱,比如,心理障碍。在普通人群中,他们把它看成是比精神病轻的问题,但在专业领域,它可能有两个方面的解释。一是泛指一切不正常的心理活动或行为,包括精神障碍;其次是比较狭义的理解,指那些严重的心理问题(边缘状态)和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但临床表现比较轻的异常。所以,在工作和研究中一定要对所用概念给予明确的界定与解释。
(一)心理问题
这是一类比较轻微的心理活动的异常,主要表现在心理活动的某个方面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让人感到不适,但他们能意识到这种改变,并能主动寻找原因,积极调整自己的行为。这种异常是短暂的,对人的影响不大,能够通过自我调节或他人的帮助得到缓解。这类问题常常是由一些现实问题或冲突引起,强度不大,持续时间不长,如与他人发生争执、夫妻争吵等引起的情绪、睡眠和行为的不良改变。
(二)边缘状态
人的心理活动在正常与不正常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从正常到不正常是一个连续发展与逐渐变化的过程。从量变到质变,从轻度异常到严重异常,构成一种谱系障碍。在这里,边缘状态专指那些持续时间比较长,不良影响比较多,痛苦比较大,通过自我调整或一般求助不能解决的,但它们又不符合精神障碍诊断标准的心理活动异常。它处于向心理障碍发展的边缘。这类异常多由比较强大的生活事件或应激所致,一般需要专业的帮助才能解决问题。例如,面临重要考试时所表现出的长时间的紧张不安,逃学、斗殴等青少年的不良行为等。
(三)心理障碍
我们现在经常听到人们讲,“我不是精神病,我只是心理障碍”。把“心理”与“精神”当作两种不同的现象来理解,或把“精神”看成是高于心理的概念。其实,精神活动是人类心理活动在精神医学领域的表述。对于人类而言,两个概念之间没有质的差异,是对等的。当然,我们不能将动物的心理活动称为精神活动。当心理活动异常的程度达到了医学诊断标准,我们就称之为心理障碍(或称精神障碍),是一类严重的心理异常。心理障碍在过去称精神障碍,现在还经常习惯地这样使用。心理障碍强调的是这类心理异常的临床表现或症状,不把它们当疾病看待。例如,我们诊断某人为“强迫症”,主要是因为他存在强迫思维或强迫行为等症状表现。其次是心理障碍一词容易被人们所接受,能减轻社会的歧视。
心理障碍这类心理异常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通常我们习惯性地将其分成三大类,即轻性心理障碍、精神病、器质性精神障碍。轻性心理障碍主要是指那些症状比较轻,患者感到痛苦,并主动求助的情况;精神病则是指那些症状严重,患者自知力受损,没有求助意愿甚至拒绝治疗的状况;而器质性精神障碍是由躯体疾病或脑部疾病所引起的,心理活动的紊乱是其原发疾病的症状之一,如甲状腺功能亢进时出现的躁狂症,甲状腺功能减退时的抑郁症。然而,随着临床研究的深入,心理障碍的分类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分类系统越来越科学、合理和细致。当然,由于心理障碍至今还是病因不明,这种分类仍然还是停留在症状层面。
1.焦虑障碍
这类障碍有一个共同的特征:担心害怕。有的人终日忧心忡忡,坐立不安,感到要大祸临头,或担心要发生不利于自己的事,但他们不知道害怕什么,这是广泛性焦虑的表现;有的人是对具体的人物或情景感到紧张害怕,不敢接近或面对;有的人的焦虑是间断性发作,属于惊恐障碍;有的人的担心与害怕在自己的内心,如一些反复或持久出现在脑海中数字或想法,重复出现一些简单的动作或行为,这是强迫障碍特征。
2.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一些社会心理应激因素,如亲人死亡、高考落榜等生活事件,或一些严重的创伤性事件,如车祸、自然灾害、强奸、战争等灾难,可以导致一个人发生心理障碍,这类直接与应激或创伤因素相关的心理障碍称为应激相关障碍。在临床上主要的形式有: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和适应性障碍等。
3.分离障碍
这类障碍的特点是在意识、记忆、自我身份、知觉等方面存在改变,而这种变化不是由躯体疾病引起的。它包括分离性身份障碍、分离性遗忘症和人格解体、现实解体障碍等。
4.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由心理因素而非躯体原因所致的明显的躯体不适的症状是这类障碍的共同特点,包括躯体症状障碍、疾病焦虑障碍和转换障碍等。
5.喂食及摄食障碍
这类患者主要表现为进食方式与行为的异常,并明显地损害患者的生理与心理功能,甚至威胁其生命。它包括异食症、反刍障碍、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暴食障碍、神经性厌食和神经性贪食等。
6.性障碍
这是一类与人类性活动有关的心理和行为障碍,主要包括性功能障碍、性别苦恼、性偏好障碍和性行为障碍。
7.睡眠-觉醒障碍
睡眠是每个人都需要的,它有非常重要的功能。在生活中,睡眠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因素而受到不良影响,导致一个人睡眠不好。睡眠-觉醒障碍主要是指一些原发的慢性的睡眠问题,包括失眠障碍、过度嗜睡障碍和梦魇障碍等。
8.人格障碍
当一个人持久地表现出一种适应不良的、非常僵化的行为模式时,他就可能在人格特征方面存在偏离正常情况。这种人格特征明显偏离正常的现象,我们称之为人格障碍,如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依赖型人格障碍、分裂型人格障碍和边缘型人格障碍等。
9.破坏性、冲动性控制障碍和品行障碍
有这类障碍的人长期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冲动,挡不住诱惑,经常做出一些伤害他人或自己的行为,如对立违抗、偷盗或纵火。
10.心境障碍
这类心理障碍以心境严重紊乱为特征,在一定时间内表现为明显的情感低落或高涨。它包括抑郁障碍、躁狂障碍和双相障碍。
11.精神病性障碍
一类严重的心理障碍,通常所说的精神病主要是指这类心理障碍。它的主要特征是心理功能紊乱,行为与现实脱节,出现幻觉、妄想等严重的认知活动障碍。一般情况下,这类患者的现实检验能力或自知力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完全丧失。在治疗方面,他们缺乏主动性,没有求助的愿望,很多时候会拒绝任何方式的帮助和治疗。俚语中的“疯子”(平时最好不要使用这个词),专业词汇中的“精神病”主要是指这类心理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和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等。
12.物质相关及成瘾障碍
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物质,如酒精、阿片类物质(海洛因等)、可卡因、苯丙胺和致幻剂等有关的一类心理障碍。
13.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一些躯体疾病有时会引起心理功能的异常,如甲状腺功能亢进可能会使患者出现躁狂症。此时,心理障碍是躯体疾病的一种临床表现之一,其原因是甲状腺功能异常。如果躯体疾病好转,伴随的心理症状也会随之消失。
14.神经发育障碍
指脑或中枢神经系统的生长和发育的损伤。狭义则是指大脑功能紊乱,影响情绪、学习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记忆,并可能影响未来的个人成长。主要包括智力发育障碍、交流性障碍、自闭症、注意缺陷/多动障碍、特定学习障碍和运动障碍等。
15.神经认知障碍
这也是一类与年龄有关的心理障碍,多发生于老年人。如由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的神经认知障碍、血管性神经认知障碍、由创伤性脑损伤所致的神经认知障碍。
在分类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必须提到,那就是神经症。这个概念以前称神经官能症,用来概括以焦虑、抑郁、恐惧等情绪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组心理障碍,如焦虑症、恐怖症、强迫症、神经症性抑郁等等曾经称为轻性精神障碍。这类患者虽然内心冲突严重、痛苦不堪,但他们的自知力保持完好,有明显的求助愿望,与那些不承认自己有病并拒绝接受治疗的严重的心理障碍如重症精神病有着质的区别。但是,在广泛研究的基础上,人们对心理障碍的认识发生了一些改变,对有些概念进行了重新的分析与认定,逐渐舍弃了一些旧的概念,神经症就是其中一个,还有癔症、神经衰弱等。
三、判断心理异常的标准与原则
虽然前面介绍了一些有关心理异常的概念、表现与类别,但如何判断异常仍存在问题。就人类对心理活动的认识和目前的科技水平来看,我们还无法做到客观准确地判断某人的心理是否异常。这是因为心理活动是大脑所承载的,人类对自身大脑的认识还很模糊,没有方法明确分析和判断心理活动是否存在障碍;其次是心理活动的正常与异常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分界线;第三点就是心理活动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自然环境、社会文化、成长经历、大脑的功能状况等。尽管如此,在生活和工作中,我们依然在遵循一些标准或法则对人的心理活动进行分析和判断。
(一)判断标准
1.个人标准
这是一种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对正常心理活动的认识与体验来判断他人或自身心理状态的方法,具有非常明显的个人主观性。这种判断标准容易出现偏差,将正常视为异常,是比较危险的。
2.社会标准
人是不能离开群体单独生存下去的,他需要与其他人建立关系,得到他们的帮助与支持。由此,作为个体的人就要遵守和适应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规则。其实,我们每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天开始就在接受和学习我们赖以生存的那个社会的规则,并学会适应,与他人和谐相处。如果我们的行为或观念偏离了社会规则,或我们的行为与其他人不一致,就会成为一个“异类”,或被定义为心理不正常。但是,并不是违背了社会规则就一定是心理异常。当一个社会的规则成为桎梏时,打破规则的就可能会成为伟人。
3.心理评估标准
上述两种标准都比较难以把握,受评估者的主观影响比较大,容易出偏。为了能找到一个相对客观的方法对人的心理活动进行检查分析,得到一个可靠的判断,人们创造了心理评估(心理测验或测量)的方法。这类方法使用心理测量的工具或仪器对可能存在心理异常的人进行测试或检查,最后给出一个比较客观的数据。我们将所得到的结果与相应工具的常模进行比较后就能够判断出被试是否存在异常。但这类方法也有不足之处,有时会出现误差,不能全面或真实地反映被试的心理状况。因此,心理评估在诊断时候只能作为辅助工具。
4.统计学标准
在人群中,心理活动正常的人总是占多数。如果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处理和分析,心理活动呈正态分布,即大多数人居中间,少数人在两端。那么,处于两端的极少数者就可能存在心理异常。虽然这种统计学标准很好理解,但没有考虑到心理活动的内在特征与行为的难度。有些行为只有少数人在接受的严格的训练后才能做到的,如花样滑冰、高空跳伞等。因此,不在正常范围不等于异常。
5.临床心理学标准
心理活动的正常与否,可以根据心理学的基本原则,从心理活动本身的特点来分析。本着这个原则,以下三条标准可供参考。其一,心理活动与客观环境的同一性;其二,心理过程之间的协调一致性;其三,个性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6.医学标准
医生在工作中必须要做完成两项基本任务,即疾病的诊断,以及根据诊断所进行的治疗。由于关系到给一个人贴标签和治疗,工作中就必须有一套严格的诊断标准。因此,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医学标准是相对严格与复杂的,也具备良好的操作性。这种标准是由症状、病程和严重程度三个方面组成。既要看有无心理活动异常的表现(症状),以及它们产生和持续的时间,也要考虑患者的社会功能的状况,并依据社会功能受损的程度判断心理异常的严重程度。虽然这个标准比较全面,但是,要很好地掌握和应用这个标准必须接受专业训练。
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生物学指标,临床诊断的客观性较差,容易受医生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评估和诊断的错误。美国心理学家罗森汉恩(DavidL.Rosenhan)1 973年1月在《科学》杂志上公开发表了他的一项实验,后来称之为罗森汉恩实验。他招募了8个人(3女5男)来做假患者,其中包括1名20岁的心理学研究生、3名心理学家、1名儿科医生、1名精神病学家、1名画家和1名家庭主妇。他们的任务是把自己送进12所精神病院。为此,他们都说相同的指导语,都假装说自己有幻听,能听到一些模糊不清的声音,如“轰”和“砰”等,除了这个症状外,所有被试的言语和行为完全正常,并且提供给医院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结果,除一人被诊断为预后较好的“躁狂抑郁症”外,其余均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这一结果公开后,立即引起激烈的争论,至今还在影响人们对精神障碍诊断的认识和看法。因此,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患者,对其心理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尽可能减少评估与诊断的误差。
(二)原则
郭念锋、邓明昱(1992、1997)认为,区分心理的正常与异常,应该从心理学角度切入,以心理学对人类心理活动的一般性定义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该问题明朗化。
心理活动的正常标准,应该根据心理学的原则,从心理活动本身的特点去分析心理是否健康。本着这个原则,以下四条标准可作为确定心理正常与异常的依据。
1.适应性原则
心理是客观现实的反映,任何正常心理活动或行为,在形式和内容上必须与客观环境保持一致,即同一性。所以,人的心理活动或行为表现要与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相适应。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背离了这个原则,我们就会认为他的行为是不合适的或适应不良的,是一种偏离正常的行为。
如果某一个人坚信不疑地认为他感知到了某些客观事物,而在客观世界当中,这些客观事物当时并不存在,也无法刺激他的感官来反映该事物,我们就可以认为,他的心理活动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即他产生了幻觉,幻觉是指一种虚幻的知觉,是在没有现实客观刺激作用于感觉器官时发生的虚幻体验,是临床常见的重要症状。
如果某一个人的思维内容脱离现实环境背景,甚至是荒谬离奇,或思维逻辑与客观事物的规律性相背离,但他仍然坚信不疑地认为自己的思维无任何问题,我们就可以认定,他的心理活动出现了不正常的情况,即他产生了妄想,妄想是一种在病理基础上产生的歪曲的信念,发生在意识清晰情况下,是病态的推理和判断的结果。
上述这些都是我们观察和评价人的心理活动异常与否的关键,我们又把它称为同一性标准。如果人的心理活动不能与外界环境保持同一,那么他的心理活动表现必然不能被人理解。
在临床工作中,精神科医生常常把有无“自知力”作为判断精神障碍的指标。自知力是指患者对其自身心理状态的认识和评价,如果患者能够做出与客观环境相符的认识和评价,我们就称其为“自知力完整”,反之亦然。其实,这一指标已涵盖在上述的标准之中。所谓“无自知力”或“自知力不完整”,是指患者对自身心理状态的错误反映,或者说是“自我认知”与“自我现实”的同一性的丧失。
2.协调性原则
人的心理活动具有两个方面的协调性,一个是与外部环境保持一致性,一个是内在的各种心理活动之间的协调性。一个人的认知、情绪、意志等心理活动在自身是一个完整协调的统一体,各种心理过程之间具有协调一致的关系,这种协调一致性保证了个体在反映客观世界过程中的高度准确和有效性能。当这种协调性受到损害时,人的心理活动就会出现问题,表现出不正常的行为。
例如某一个人遇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会产生愉快的情绪,手舞足蹈,欢快地向别人述说自己内心的体验。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他有正常的心理活动。但如果他作出相反的表现,用低沉的语调,向别人述说令人愉快的事;或者对痛苦的事,做出快乐的反应,我们就可以说他的心理过程失去了协调一致性,那么他就处于异常心理状态了。
3.稳定性原则
个体在自己长期的生活经历过程中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人格心理特征。人格是一种比较稳固和持久的动态结构,它决定着一个人所特有的适应环境的方式或行为模式。这种特征形成以后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在没有重大外界变革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易改变的。因此,如果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发生明显的改变,它的行为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一个用钱很仔细的人,突然挥金如土,或者一个待人接物很热情的人,突然变得很冷漠;如果我们在他的生活环境中找不到足以促使他发生改变的原因,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的精神活动已经偏离了正常轨道。
另外,情感活动是人类心理活动最丰富、最活跃的成分,喜、怒、哀、乐、悲、恐、惊,变化多端。但是,在正常情况下,情感活动的变化会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范围内。如果超越这个范围,情感活动就可能不正常。
4.相对性原则
人类的心理活动或行为是多样的,而且受到环境与文化的制约,在正常与不正常之间很难划分出绝对的界线。不论是上述的标准还是所列出的类别,都是人为的界定,是相对的。当遇到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正常的行为表现时,我们不要轻易给人下结论,而要多存疑、多思考,多分析。
(三)应注意的问题
1.不常见行为不一定是异常行为
并非所有的不常见的行为都是异常的,这些少见的行为可能是某些人的怪癖或天赋。这样的情况多见于艺术家、影星、运动员、科学家等。例如,当众手淫是大多数人不认可,也不会这样做的,但歌星麦当娜就习惯在舞台上出现这种行为。毕加索是现代艺术(立体派)的创始人,他的画,在不介绍的时候,很多人是难以理解和看懂的。爱因斯坦是伟大的物理学家,他所提出的相对论是20世纪最具影响的理论,一般人很难读懂,就是科学家们也仍在继续论证。除此之外,他还是很孤独的人,不喜欢穿袜子的人。
2.违反社会规范不一定属于异常行为
违反社会规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些违反社会的行为不属于异常行为,例如,罪犯和妓女的行为,他们的行为违反社会法律和规范,但它属于越轨行为和犯罪行为,不属于变态心理学研究的范畴。
3.痛苦体验不是心理异常的必要条件
痛苦是生活的一部分,不存在没有痛苦的生活。例如,在亲人离去的时候,我们会非常的悲痛。这种居丧反应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引起心理障碍。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没有痛苦体验,也不一定是正常的,比如躁狂症的患者,他感到非常快乐,并很喜欢这样的状态。
4.符合心理障碍的诊断并不一定表示功能会完全受损
有些人符合心理障碍的诊断标准,但他们可能生活正常,没有痛苦与功能损害,例如异装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