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制定
章程是所有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包括公立医院及民营医院,综合性医院及专科医院。公立医院应当以医院的章程为根本依据,制定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建立管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各项政策,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从制定章程的重要性来讲,章程是一个医院管理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不仅规定了医院性质、办院宗旨、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而且厘清了医院的管理架构及责任体系,是医院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只有确定了章程,才能以章程为统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体系,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中,实现政府治理与医院管理的有效衔接。从制定章程的必要性上讲,公立医院目前仍然是我国医疗服务的主体,承担着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使命。维护医院的公益性,需要用章程这一根本大法,确立正确的办院方向,推动医院科学、健康发展。全国的精神专科医院绝大多数是公立性医院,但与大型综合性医院相比,以往受到政府的关注及支持相对较少。随着国家的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卫生服务逐步被重视,及时规范地制定各自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就迫在眉睫了。而民营精神专科医院,也应制定符合要求的章程,规范自身的医疗行为,在国家法律及行业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做到规范服务,合理盈利。
章程制定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总体部署,推动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章程引领医院发展,努力实现医院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行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提高我国医院现代化管理和服务水平,着力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医院要以章程为统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办事程序等;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制定公立医院章程时,要明确党组织在医院内部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精神障碍患者多因需要长期治疗及照料,社会功能受损,在社会上生活、学习、就业很难实现真正的平等,给予精神障碍患者更多的公益性及人文关怀需要在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中予以明确体现。民营医院的章程制定也应参考公立医院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专科医院章程。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神专科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颁发《指导意见》的规定,从历史、现状和本地政策实际出发,结合医院功能定位、等次、规模等不同情况,科学制定章程,完善医院管理制度。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医院章程要强调落实党委和政府对公立医院责任,明确办医主体与医院的权利义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健康公平,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的健康需求。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强化引领带动作用。明确医院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合理界定政府作为公立医院出资人的举办和监督职责,明确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的自主运营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同时根据精神专科医院的特殊性,体现出精神专科的特色。民营医院同样需要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原则,保障医疗质量安全。鼓励民营医院参照公立医院章程制定的原则制定符合其自身发展的专科医院章程。
精神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表现;不能正常地学习、工作和生活;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甚至出现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由此,精神专科医院通常是独立建设的专科医院,不宜收治其他患者,尽管部分医院设定了综合科,但必须分开管理,包括病房及患者的区分。如特殊治疗用房或建筑的内部结构、设施以及室外环境的设计,几乎全部围绕保护患者隐私、安全和医护人员安全防护因素而设计。精神障碍患者是社会的特殊人群,精神障碍也常常呈现慢性化,需要长期治疗康复,对患者家庭带来明显的负担。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尚有75%的精神障碍患者未接受治疗,将导致精神障碍患者恢复慢或恢复不完全,使精神障碍患者心理发育和社会发育受干扰,家庭心理问题和痛苦增加,导致各种关系破裂,失去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学习和就业中断,经济负担加重。
精神障碍患者的暴力犯罪侵害的目标随意、报复心理强、人身危险性大、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成为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良隐患,对家庭和社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由精神障碍患者所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也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此外因精神障碍致贫现象严重。因而,精神障碍已成为威胁人类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疾病之一。精神障碍管理不妥,将影响社会稳定,也关乎患者的人权及隐私保护等。
精神专科医院章程制定时,更应该强调其公益性或社会效益。2012年,前卫生部长陈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精神卫生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精神卫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也是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精神卫生问题的严重性在我国十分突出,现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排名居首位,约占疾病总负担的20%。精神卫生法颁布前我国强制收治精神障碍患者程序缺失,个别地方发生的强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亲属的强烈质疑,“被精神病”不时成为舆论热点。各方要求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要对强制住院进行了严格规定。因此,在制定精神专科章程时,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规定和要求。
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不仅要对医院的日常运营管理作出规定和约束,还应当体现以患者和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办院理念,健全医院管理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指导意见》及当前我国精神专科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精神专科医院章程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章程是精神专科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应当具有稳定性、约束性和权威性。首先医院章程反映了医院的办医理念、价值追求,同时也是全院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所以一个成熟、规范的医院章程应该做到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过时,在医院不同发展时期、发展需求以及国家政策背景下对章程确实需要修改或补充的,也只限于局部调整,而不能改变章程的整体性。因此,章程中要有整体的框架,作为具有指导性的部分不应轻易改变,如在章程的总则中要明确章程的法律依据、医院的性质、任务等;分则中要包含医院的组织机构相关情况、业务范围、运行机制、权力与义务、章程修订程序;附则中应强调章程的解释权归属、章程生效时间及其他补充说明事项等。
在制定精神专科医院章程时所用的语言应当准确、简洁、规范,条款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具体的内容应当包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医院的性质,公立还是私营,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是否具有自主经营管理权;医院承担何种医疗卫生服务;办院的主体、登记名称、简称、英文译名等,医院的地址;医院性质(包括所有制形式和经营目的)、办医宗旨、功能定位、办医方向、创新发展目标;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医院级别、等次、类别和床位规模;医院的业务范围,临床诊疗科目;党建工作要求、管理体制、组织结构、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文化建设、群团建设;经费来源、资产属性、使用原则和管理制度,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接受捐赠的规则与办法;医院领导人员的选拔与任用、聘任管理、考核评价和退出等机制;制定医院员工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医院知识产权管理;医院内部违反章程规定的责任制度;医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办医主体、医院、职工的权利义务;医院与相关社会组织关系;章程修改的启动、审议程序,章程解释权归属,以及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立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其履行公益性的具体要求。对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医院,章程中应当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内容。
制定精神专科医院章程应当明确医院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医院应当通过章程科学设计内部管理结构和组织框架,规范院长办公会议、党委会等会议程序和内容,落实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行管理等自主权,保证医院宗旨和医院发展规划顺利实施。要发挥好纪律检査部门、群团组织的重要作用,规范开展医疗服务、经营与财务管理、医学技术开发、科研与教学、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公益服务,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并根据业务发展视情况设立临床试验部门。明确规定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成与负责人产生规则,确定岗位设置、绩效考核、收入分配的原则与方案。制定员工招聘、使用和管理方案,科学合理配置人员的数量及结构比例,确定选拔医学人才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加强财产、经费、知识产权的使用与管理。规定医院内部违反章程处罚机制、责任制度。明确医院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此外,制定精神专科医院章程还应明确办院主体的权责,国务院颁发的《指导意见》明确界定:政府行使公立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审议公立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绩效工资总量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同时,章程应明确院长的权责:要依法依规进行经营管理和提供医疗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最后,章程应明确职工权责:职工参加民主管理的权利;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对医院管理和运行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医院管理层提出批评的权利;女职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的权利。
在制定精神专科医院章程时,要把党的领导融入医院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医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因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在办院方向、医院宗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以及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等重要管理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中,党委的领导都应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要切实做到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要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将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推进、同考核,把党的方针和办院理念渗透在干部管理、人才培养、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做到制度标准与思想准则协调同步、激励约束与价值导向优势互补、业务工作与党建工作同向同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的制度体系。只有充分发挥精神专科医院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加强医院基层党建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医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才能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确保医院的公益性方向不会偏离。
精神障碍的特殊性还表现为部分患者“自知力”缺乏,即患者缺乏对自身精神病态的认识和批判能力,否认自己有病,拒绝治疗。因此,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精神专科医院在管理制度和章程上也应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制定医院章程时,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患者的特殊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并坚持精神卫生工作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保证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章程中应当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但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有特殊情况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行。此外精神专科医院的章程应当体现出对职工身心健康的关爱,鉴于精神专科医院患者的特殊性,医院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只有如此,章程才能充分体现以患者和医务人员为中心的办院理念,提升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提升职工的工作幸福感。
精神专科医院需按照既定程序制定和修订章程。首先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需成立章程起草组,由医院党委、行政领导、医院各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医务人员代表、相关医院管理专家、办医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代表组成;精神专科医院起草或修订章程应当深入研究、分析精神专科医院的特色与需求,立足医院发展需求,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制定过程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使医院职工对章程的制定有更多的了解和更广泛的参与度,确保章程在医院内部的知晓度和公信度,形成章程草案或章程修订案,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党委会集中审议后,由职工代表大会公开通过。章程起草或修订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或修订情况与主要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说明。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经审议通过后,应当形成章程送审稿,经办院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医院章程的修订案亦参照上述审议过程执行。
新设立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向执业登记机关提交包括章程在内的规章制度等材料。执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规范性以及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并于收到审核申请45日内完成审核。章程送审稿审核不合格的,审核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超越医院职权、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单位)相关规定、审核期间发现医院内部存在重大分歧或有其他审核不合格情形的,审核机关应当提出时限要求医院修改后,重新申请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章程正式生效,以医院名义发布,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备案的章程分送同级各相关单位。
为保证章程的权威性,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指导意见》进行制定、修订;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医院制修订和执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照《指导意见》规定修订章程、不执行章程或者违反章程的医院,上级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保障医院科学有效、合法合规制修订和执行章程。此外应建立健全医院章程实施的监督机制,精神专科医院应当指定专门部门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受理对违反章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只有有效合理的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医院的自主权不被滥用,因此,应当形成有效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及时公开医院所制定的章程,接受办医主体、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管,接受各级人大、政协机关、有关部门以及医院职工、患者等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连接医院内外部管理,形成民主管理、权力制衡的体制机制,确保医院章程落到实处、发挥效力,为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服务。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医疗改革对国内公立医院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在内提出了新任务、新挑战;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建设健康中国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这些都为我国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提供新理念、新思路。因此章程在以医院的名义发布后,应当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医院职工、社会第三方等各方面的监督,并顺应当前的政策形势变化作出适当的调整和修订,以确保其正确性和可持续性,保证其不偏离医改大方向、不脱离医院发展思路。最后,当医院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所有制变更,或者名称、类别、级别、办医宗旨、办医方向、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