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MO:体外膜肺氧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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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的病因、病理和诊断

一、病因
引起ARDS的原因和高危因素很多,可以分为肺内因素(直接因素)和肺外因素(间接因素)。主要包括:①肺内因素:严重肺部感染(包括细菌、真菌、病毒及肺囊虫感染等),误吸(包括胃内容物、烟雾及有毒气体等的误吸),肺挫伤,淹溺,肺栓塞,放射性肺炎及氧中毒等;②肺外因素:严重感染及感染性休克,急性重症胰腺炎,严重多发性创伤,大量输血,体外循环,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严重感染和多发性创伤。若同时存在一种以上的危险因素,对ARDS的发生具有叠加作用。
二、病理生理学改变
ARDS的基本病理生理改变是肺泡上皮和肺毛细血管内皮通透性增加所致的弥漫性肺泡和肺间质水肿;肺泡表面活性物质的减少,导致小气道和肺泡萎陷不张。通过CT检查发现,ARDS的病变在肺内呈不均一性分布,主要表现为肺重力依赖区的病变重于肺非重力依赖区。肺重力依赖区出现大量的肺泡实变、萎陷和不张等病变,而肺非重力依赖区主要是少量相对正常的肺组织,因此患者肺容积较前明显减少,常将ARDS肺称为“婴儿肺”。由于肺泡的水肿塌陷、病变不均匀分布导致严重通气/血流比例失调,肺内分流明显增加,从而产生严重的低氧血症。由于严重的低氧血症、肺顺应性降低和肺充血水肿对毛细血管旁(J-)感受器的刺激,患者出现严重的呼吸窘迫症状。由于呼吸的代偿,PaCO 2早期可以表现为降低或正常,后期由于肺通气量的减少和呼吸窘迫加重呼吸肌疲劳,可出现高碳酸血症。肺血管低氧性痉挛和肺微小血栓形成可引发肺动脉高压,若长期存在可导致肺源性心脏病的发生。
三、诊断
1967年,Ashbaugh等首次提出并描述了ARDS的定义,在随后25年中,人们尝试提出更加准确的定义,但均未能被广泛推广应用。直到1994年,欧美联席会议(AECC)提出了新的ARDS诊断标准。此后,AECC诊断标准在临床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极大地促进了ARDS临床研究的开展和规范化治疗的进程,但同时也出现了对此ARDS定义的质疑。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未明确定义急性的标准;PaO 2/FiO 2的计算未考虑呼吸机参数设置的影响,尤其呼气末正压(PEEP)的设定;胸片标准的可靠性差;临床排除静水压增高性肺水肿困难。
为提高ARDS定义的可行性、可靠性和有效性,2012年欧洲危重症学会提出了ARDS“柏林定义”。新定义主要针对上述AECC定义中的缺陷进行修订,主要诊断标准见表3-1。与AECC标准相比,柏林定义的有效性明显提高。ARDS柏林定义专家组还对4188例ARDS进行Meta统计分析,发现符合柏林定义标准的轻度、中度和重度ARDS患者的发生率分别为22%、50%和28%,其病死率分别为27%、32%和45%(P<0.001)。
表3-1 ARDS的柏林定义
自ARDS柏林定义发布以来,最近多项临床研究评估了其在ARDS诊断和预后预测中的价值。Thille等对符合柏林定义的356例ARDS患者的尸检结果分析发现,弥漫性肺泡损伤(DAD)随病情严重程度分级的增加而明显增多;而且发现若中重度ARDS患者病程超过72小时,DAD的发生率明显增加(62%)。该研究结果验证了柏林定义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