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分类
【规则要点】
证券市场是将证券权利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形式,流转各种流通性有价证券或者权利商品。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人向投资者交付投资凭证,取得了生产所需资金,实现了社会闲散资金的汇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为了实现资本或者资金的增值、生息或者为了转移、分散投资风险。
广义上的证券市场包括一切按照一定规则,从事证券募集、发行和交易的空间。狭义上的证券市场主要采取有形市场形式。其中,证券交易所是典型的有形市场,在中国以上海和深圳为主,不仅有固定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还有市场组织者专门制定的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所以外也有部分证券进行分散交易。根据不同的标准,证券市场有不同的分类:根据层次结构的不同,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根据是否有正式的交易场所,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理解与适用】
一、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根据层次结构的不同,中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层次结构通常指按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关系。按这种顺序关系划分,证券市场的构成可分为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
在发行人充当卖方第一次将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就是一级市场。证券的发行人和认购者成为证券发行市场的最重要主体,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证券发行制度的核心。
证券在发行之后,通过转手买卖不断流通的市场就是交易市场,也叫二级市场,典型形式为证券交易所。中国二级市场上的成交量远远高于一级市场的发行量。二级市场的存在直接影响着一级市场的发行,证券在二级市场流通变现的实现决定了投资者愿意在一级市场购买证券。
二、场内与场外市场
根据是否有正式的交易场所,中国证券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市场,两者区别在于是否有统一的交易制度和场所。场内交易市场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或集中交易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活动时间,在多数国家它还是全国唯一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是全国最重要、最集中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市场,除了交易所外,还有一些其他交易市场,这些市场因为没有集中的统一交易制度和场所,因而把它们统称为场外交易市场,又称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市场,指在交易所外由证券买卖双方当面议价成交的市场。
(一)场内市场
1.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是场内二级市场的主要形式,这里的股票流通量大,而且往往都是对市场经济举足轻重的大公司。中国目前有上海和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12月19日正式营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成立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1年4月16日成立,7月3日正式营业。
证券交易所为证券的买卖提供一个固定的场所,其本身并不拥有证券,也不从事证券的买卖。公司的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必须缴纳上市费用。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必须遵守交易所制定的规则,符合交易所要求的规格和条件,包括股本规模、资本结构、盈利状况、偿债能力等。在中国,证券法第50条统一规定了股票上市的条件,且授权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第1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属于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只有其会员才有资格向交易所申请交易席位,进入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我国深沪两家都采取会员制形式。公司制的证券交易所属于营利性的企业法人,由股东投资兴建。股东虽然是交易所的成员,但不一定具备进入交易所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资格。
所有的交易都是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大厅内的特定交易岗位上进行,严格执行集中竞价、价格优先的规则。交易岗位专员将所有买方出价、卖方要价进行排列比较。最高的买方出价必然先于其他买方出价成交;最低的卖方要价也必然先于其他的卖方要价成交。
买卖证券的要约来自三个方面:(1)经纪人接受的客户委托;(2)留给岗位专员的限价委托;(3)专员的自营报价。公众投资者通过场上经纪人执行证券买卖委托指令参与交易,其委托分为两种:(1)市价委托是按照委托指令到达交易岗时市场现有的最优价格成交的委托;(2)限价委托是由顾客指定买卖价格的委托,经纪人不能高于该价格成交。经纪人可以将短期内不太可能成交的委托指令留在专员保管的限价簿里。
交易岗上的专员履行两种职责:一是充当限价簿的保管员;二是自营报价,充当市场建造者的角色。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中国证监会发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公开转让股份,监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3.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所是买卖期货合约的场所,按照其章程进行自律管理,是期货市场的核心,主要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监管,期货交易行为由国务院于2017年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范。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二)场外市场
根据2015年发行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
目前中国的场外交易市场主要包括:
1.创业板市场
2009年,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投资者可办理创业板投资资格。2009年10月30日,中国创业板正式上市。2012年4月2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创业板制度方案内容落实到上市规则之中。
2.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面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主要法律依据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在中国场外交易的证券类型主要有:
(1)定向募集公司发行的股票。定向募集向社会法人和内部职工交易发行股权证书,只有其流通性受到法律限制,才可按协议转让。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证券法第10条对证券公开发行概念与范围作出了规定,但证券上市另有独立的规则与条件。因而存在许多“公开发行但不上市”的股票。然而这些股票并未失去转让性,可在场外市场转让。
(3)终止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
(4)非上市的公司债券。
(5)其他非上市证券。根据规定,财政部指定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记账式国债可以在商业银行柜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