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释义选编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释义】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传染病报告的完整、真实、和及时。

本法第二章规定了传染病的预防,第四章规定了传染病的疫情控制。所有这些法律制度,都是为了保证一旦有传染病发生,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而信息的通畅和灵敏,是正确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如果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而对传染病疫情的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其结果不仅是不能反映传染病的真实情况,更为严重的是,会失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最佳时机,使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法律制度、各项措施形同虚设,导致传染病扩散,严重影响公众健康,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甚至影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对传染病疫情的隐瞒、缓报、谎报实际上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瞒,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传染病的真实情况,故意不按规定报告传染病。

所谓缓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传染病的报告时限,故意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告传染病。

所谓谎报,是指为了某种目的和利益,明知传染病的真实情况,故意编造虚假的情况报告,或者不真实、不完整地报告传染病的情况。

隐瞒、缓报、谎报传染病,不同于传染病疫情报告中的漏报,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所谓授意,是指将自己的意图通过一定方式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使其按照自己的意图从事某一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