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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冠肺炎及疫情的法律性质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公告以及各地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新冠肺炎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所谓“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则意味着医疗机构有权也有义务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自主或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部分重大措施需经国务院批准)采取隔离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等五类紧急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实施卫生检疫、封锁疫区(《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等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一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则意味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应急救援,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13项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4条、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