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法律知识问答及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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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延伸解读 传染病密切接触者不配合隔离观察措施后被强制执行

2020年1月24日,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无锡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经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追踪到某小区市民张某为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之一,需接受医学观察。张某所在辖区街道、社区及派出所收到信息后,多次联系张某进行居家隔离,但张某拒不配合。25日上午,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公安部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取果断措施,对密切接触者张某强制执行定点隔离,进行医学观察。

案例中,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传播力和毒力都较强,而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以呼吸道传播为主的传染病,出于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相关部门对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均应配合医疗机构进行隔离观察或治疗,若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会构成刑事责任。

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