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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解剖病人尸体吗?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延伸解读 法律赋予医疗机构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尸体的权利
2002年12月,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在中国广东出现,后来扩散至东南亚乃至全球。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在这次抗击“非典”的战斗中,我国病毒形态学首席科学家洪涛主持了数例非典病人的尸体解剖。最初,家属不同意做尸体解剖,只同意医生采集病人肺部的标本,不让动别的部分。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解剖尸体必须经家属同意签字。于是医生找到病人家属做思想工作,向其解释解剖尸体对查找病因、预防和治疗疾病的重要作用,沟通了整整一天。直到家属最终同意签字,解剖工作才得以开展。当时,医生建议修改法律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可以不经家属同意解剖尸体,提高解剖率。2004年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即修改了相关条文,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2013年修正的《传染病防治法》沿袭此条规定。
尸体解剖是为了查找疾病病因,制定控制和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进一步蔓延而作出的有效科学手段,在传染病的防治工作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一定需要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但是应当告知死者家属,充分尊重死者家属的知情权。
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遗体应当是慎重的,相关机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在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前,要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