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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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议会与现代议会

14世纪中期,仍然显得十分软弱的英国资产阶级在同王权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完全寄望于国会,力求利用国会来限制王权,另一方面又与国王妥协,以取得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的政治条件。但是,国王作为封建阶级的代表,在两大阶级斗争尚未分出胜负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妥协,拱手让出权力的。正是这样,在等级会议中,资产阶级针对国王财政匮乏的困境,提出“不出代议士不纳税”的口号。虽然争得了一批席位,并迫使国王承认国会对征税的控制权,即没有三个等级代表的同意下,就不能征收赋税,例如“盾牌钱”,王室领地上各城市的贡税以及封建性的贡物等。

自从等级会议建立以后,资产阶级与国王之间围绕着财政权、立法权、监督权的斗争一直在激烈地进行。资产阶级要按自己政治利益的要求,促使作为等级会议的传统议会转型,而国王则竭力保持自己的权力,每当资产阶级利用国会迫使国王让步时,国王总是坚决抵制。在立法权上,资产阶级争得国会参加立法的权力,明确规定非经国会同意,“任何规定不得列入法律”,但是国王却可以利用权力拒绝签署,否定国会通过的法律。此外,他还可以延期实行国会已经通过的法律,有权使任何人不受已通过的法律约束。同时,国王颁发的敕令和告示,与国会通过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至于国会尚未立法的事情则通通可由国王个人颁布命令加以调节。在这过程中,两大阶级围绕立法权展开了激烈的斗争。资产阶级力图削弱王权,促使传统议会向现代议会转型。而国王则拒不让权,并几度直接向国会进攻。

后来,随着资产阶级和国王矛盾的尖锐化,斯图亚特王朝的查理一世国王在1642年公开向国会宣战。这实际上意味着从传统议会向现代议会转型临产阵痛时期的开始。资产阶级面对国王的宣战,最终不得不依靠广大民众的力量,进行武装对抗。经6年内战,国会军于1648年战胜了国王的军队,推翻了王权统治,把国王查理一世送上法庭。1649年初,查理一世被判以“本国善良人民的暴君、叛徒、杀人犯和敌人”等重大罪名而遭到处决。是年5月,英国宣告建立一院制议会共和国。

英国议会的这次转型虽然经过腥风血雨的斗争,但是它并没有得以实现。王权被推翻后,不是发展议会制共和政治,而是建立了一个军事独裁性质的克伦威尔个人统治的政权。它像一切个人独裁统治一样,逃脱不了“人亡政衰”的厄运。1658年克伦威尔病死,他虽指定自己的儿子查理为继承人,但是不久就被推翻。1660年国会宣布恢复王权,由查理二世即位,旧王朝再度复辟。国会完全成为国王的工具,推行恢复专制时期旧秩序的政策,结果导致资产阶级和保皇贵族、新贵族和旧贵族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势力之间的矛盾,特别是继承查理二世即位的詹姆士二世采取亲天主教的方针,使各种反对国王的势力完全动员起来了,国王越来越处于众叛亲离的困境,最终被完全孤立。1688年,随即发生了英国宪政史上的“光荣革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通过国会迎来荷兰执政奥伦治亲王(詹姆士二世女儿玛丽的丈夫)继承詹姆士二世的英国王位,1689年他和玛丽被宣告为英国的统治者。显然,这是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上层人物之间的一次大妥协,但是“从这个时候起,资产阶级就成了英国统治阶级的微末的但却是得到承认的一部分了”。从此,英国的以等级会议为形式的传统议会比较顺利地向现代议会转型,并使现代议会政治也得以逐步发展起来。

“光荣革命”后,议会于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主权”原则,不经议会同意,君主无权终止法律的效力和废除法律,只有得到议会同意,才能开征税收。而和平时期所保留的常备军,应得到议会的同意。此外,该法案还规定下院有财产资格的“自由选举”以及议员在议会中言论自由、辩论自由的原则。1694年,通过颁布三年法令规定,议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议员任期不应超过三年。1701年《王位继承法》规定王位继承顺序的同时,还确立了凡担任隶属国王的、有报酬的职务或职位者,以及向国王领取抚恤金者,均不得成为平民院议员。总之,英国自“光荣革命”后,传统议会通过法制化的过程逐渐稳步地向现代议会转型,同时也就为现代议会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基础。

英国从传统议会向现代议会的转型是一个渐进的漫长的历史过程。发展虽然缓慢,但却清楚而又透彻地展示了向现代议会转型的特征,这就是以“人民主权”也就是“议会主权”代替“君主主权”;以“法治”代替“人治”;以法定任期制代替终身制。

在中世纪,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存在过等级会议,但是,唯有英国最先实现了从传统议会向现代议会的转型。因此,英国议会成了世界各国的“议会之母”。以后所有进行资产阶级革命或改良的国家,莫不仿效英国,把建立议会制政府作为根本的政治目标。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