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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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

在考察议会的地位时,如果把它置于民主制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就会得到一个明显的结论:“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所谓代议制,就形式而论,是一种间接民主,不是由公民直接行使其主权权力,而是以只能选举代表的行为将其权力委托给一定的代议机关。因此,从历史发展的意义上说,代议制是现代民主形式。从氏族社会的原始民主直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制,以及到中世纪欧洲极少数贵族共和制城邦国家的民主制,应该说,形式上都是直接民主制,它们是以氏族成员全体大会和“公民大会”作为民主制的组织形式。显然,在国家出现以后,这些形式只有在国小民寡的条件下才是可行的。随着近代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和发展,由于疆土的扩大和人口的增多,如果仍然采取“公民大会”这样的直接民主作为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那就不现实了。因此,在民主制的发展过程中,间接民主的代议民主制正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发展起来的。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如果没有代议制这种民主形式,古希腊创造的体现人类政治文明的民主制就不可能被继承下来,当然更谈不上现代民主制的发展。道理很简单,因为在现代民族统一国家中,公民已经不再可能通过全国“公民大会”来行使主权权力,也就是说,直接民主的“公民大会”形式已经不适用了,所以它必须创造新的形式,代议民主制正是适应这种历史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代议制在从古代民主制到现代民主制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今天,代议制的形式可能越来越丰富了,并且由于国家性质的不同而内容各异。但是,当任何国家的公民都不能通过直接民主形式来行使主权权力的时候,他们只能采用代议民主制,通过选举代表产生代议机构来行使主权权力。

代议制是以公民通过选举代表,间接行使主权权力为特点的。因此,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制和作为代议机构的议会以及产生代表的普选制是分不开的。它与中世纪的等级会议有本质上的区别。在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民主制中,无论是代议机构还是选举制度,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即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人身自由为前提。这在中世纪的等级会议制度中是根本不存在的。这种“平等”和“自由”虽然仅仅是形式上的,但是,它们毕竟是在比封建主义生产方式更先进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正是这样,代议制以及它所带来的议会制度、普选制度等等现代民主形式都是历史的巨大进步。

当然,代议民主制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因此,正如有的学者所说,“19世纪的议会制,代替了被打倒的专制王权,而具有新的权威主义的性质。这种权威,在议会制的发展和成熟时期,也就是其所代表的社会势力即市民阶级的权威”。在这个时期,议会作为新兴资产阶级胜利的产物,其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不过,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特别是到20世纪初期,由于经济危机的冲击,政治、经济和社会矛盾日趋尖锐化,因此,政府不得不直接干预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事务,致使政府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不断扩大,并由此造成政府权力结构的变化和职能机构的调整。正是在这一系列的大变动的过程中,代议制机构的议会地位相对削弱了,随着政府只管“法律和秩序”时代的结束,议会“至高无上”的地位也就自然消失了。这正是议会地位变化的历史性转折点。不过,必须指出,尽管议会的地位有如此变化,但是今天还不能认为代议制的历史作用已经过时了。当然,“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这是从民主的形式来看代议制的地位和作用的。如果把这种形式看作一种载体,那么古代民主制在失去直接民主制的“公民大会”载体后,代议制作为新的载体取而代之,由此才使古代民主制得以生存,并且在新的载体下得到新的发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代议制作为民主的形式其地位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民主与实现民主的形式和任何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一样,是不能混淆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没有代议制就没有现代民主”,但不能反推论,简单地认为,“有了代议制就有了民主”。因为除了有“少数人的民主”还是“多数人的民主”的问题外,在运用代议制实行民主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诸如代表的选举制度,代议机构的建设,议事章程的完备,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等。因此,根据以上诸多因素的分析,在西方各国的议会政治中,虽然它们都是实行代议民主制,但是其发展程度并不完全相同,而事实上议会的地位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