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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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跛足的两院制”

“跛足的两院制”以英国最为典型,今天,实行两院制的国家多数都是采用“跛足的两院制”。所谓“跛足的两院制”,主要是指它们职权一“高”一“低”,此外议员产生和议事规程等方面也不相同。英国本来也是平衡的两院制,而且贵族院还可以称得上“强有力的第二院”,但是,自19世纪中叶之后,由于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事务职能扩大,因此要求议会进行社会经济方面的立法,并能满足政府财政方面日益扩大的需要,但是作为社会保守势力代表的上院根本不可能适应这个变化了的时代的需要。因此,1911年通过“议会法”,限制了上院的权力,使它不再能否决下院的议案,只能将其拖延两年生效。即下院连续三次所通过的议案被上院连续三次否决后,下院可以将该议案提请英王批准成为法律,但该议案第一次在下院进行二读到第三次通过时间不能少于两年。对于下院通过的财政法案,上院仅能搁延一个月。1949年再次通过“议会法”将上院两年的搁延权改为一年,需要下院连续通过的次数由三次降低到两次。英国议会的这两次改革,在权力上的调整,结果使它成为“跛足的两院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日本、法国第五共和国都是仿效英国建立的“跛足的两院制”。

“跛足的两院制”上院议员的产生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方式,几乎很难找到有两个完全相同的国家,但是,它们共同的特点是,必定与本国下院议员产生方式有所不同。英国下院是普选的,上院则是世袭的和英王敕封的(终身制的)。德国的联邦议院议员是普选的,联邦参议院议员则是各州政府选派的官员担任的。日本众议院议员是普选的,参议院议员虽然也是普选的,但是选区的划分却不同。众议员按全国划分的30个选区,参议员选举则按都道、府、县和全国选区选举。法国国民议院议员由普选产生,参议员议员则是通过各省的选举团间接选举产生的。从法理上说,两院议员不同的产生方式是力图从不同的角度选出社会各阶层的代表,以使之发挥不同的作用,或者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英国上院的世袭制和敕封制,最能保持保守的作用和代表上层的利益。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