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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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是英国“议行结合”的黏合剂

“议行权力结合”体制,英国是该类型特征表现得最明显的国家。在西方国家中无论过去还是今天可以归入“议行权力结合”体制的国家是很多的,历史上有德国的帝国议会,法兰西第三和第四共和国的议会等。今天的有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德国、意大利、瑞典、瑞士的议会等。但是,所有这些国家的议会从体制上说都有不同程度和不同倾向的偏离。例如,俾斯麦时期的帝国议会,下院称帝国议会,虽然是通过普选产生的,但是政府只对皇帝负责,而且议会由皇帝召开,并有权解散两院,此外,制定和颁布法律及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也属于皇帝。帝国议会本有批准政府预算的权力,但俾斯麦强使议员们同意政府自行决定以后许多年的军事开支预算。这样的议会是完全从属于政府的。与德国国会相反,法兰西第四共和国的议会的情况是内阁的生命几乎完全是由国民议会掌握的。因为内阁总理、部长人选以及政府施政纲领,必须由国民议会以过半数票通过批准,方才有效。倘国民议会以过半数票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或否决政府提出的信任案,政府就必须辞职。政府虽也有权解散议会,但必须是在一届议会任期18个月以后和新政府组成15天后。而且,这18个月内应至少发生过两次内阁危机,议会被解散后,内阁总理依规定由国民议会议长充任,并由他与国民议会执行局协商推选一位新的内政部长,进而组成新的议会选举。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存在12年,政府更届20余次。显然,这是以议会为主体的“议行权力结合”的体制。

英国成为“议行权力结合”体制的典型是由其发展完善的两党制决定的。在两党轮流操作下,这一体制表现得特别稳定,无论是保守党还是工党执政,执政党就依靠它在议会中的多数地位,把议会和行政的权力结合为一体。而且,具有合法地位的反对党,通常都与执政党保持“默契”,维护“议行权力结合”的体制。这种结合的体制,除非执政党内部发生分裂,反对党一般是不可能通过不信任投票,逼使内阁辞职的,而执政党要解散议会通常也都是为了政治上的需要,预先谋划好的,选择政治良机,提前大选。表面看上去,议会有倒阁权,政府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似乎是平等的,民主的。但事实上却完全是在政党有序的操作下发生这一切的。总之,英国的议会政治经验表明,政党是“议行结合”的黏合剂。

今天,西方国家凡采用“议行权力结合”体制的议会制绝大多数都已朝着仿效英国成熟化的方向发展。德国帝国议会那样的体制已不复存在,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国民议会的体制已被第五共和国国民议会的体制所代替,在这新的体制下,由于共和国总统居于国家权力“保证人”和“仲裁人”的地位,因此,国民议会就不可能轻易倒阁,因为总统作为“仲裁人”有权解散国民议会。总统不仅任命总理和各部部长,而且有权参加和主持部长会议。正是这样,议会和行政事实上都在总统的控制下,并且形成了比较稳定的“议行权力结合”的体制。

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根据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原则重建议会制度时,就注意吸收魏玛时期议会体制的教训,规定议会只有通过“积极性不信任案”才能迫使总理辞职,同时,又以5%的条款(即一个政党如果第二次民选投票时未得到5%的有效票数,或在第一次投票时未得到3个席位,那就取消其参加议席分配的权利)限制小党进入议会。正是由于这些措施,德国的“议行权力结合”体制走上了“成熟化”的道路。

总之,在“议行权力结合”体制下,形式上仍然保持议会立法,行政执行,议会有倒阁权,内阁有解散议会的权力。但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行政权力的扩大和议会权力的相对削弱,事实上已经不是议会立法,行政执行,而是行政立法,议会通过,行政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议会的倒阁权在两党制中已经是不现实的,在多党制国家由于种种限制至少是难以实现的。内阁解散议会除了能抓住有利时机,提前大选,争取连任或进一步提高议席的比例之外,对执政党也未必有多大好处,因为重新大选不仅要冒风险,而且要花大钱。正是这样,“议行权力结合”体制愈“成熟化”,议会政治就愈稳定。

一九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