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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和人权
也许令人惊讶的是,该领域中只有相当有限的具体的国际义务,有人分析认为,它们属于本书后面章节将要讨论的更普遍的环境权或健康权。尽管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享有适当生活标准的权利中包含了获得充足食物的权利,但《欧洲社会宪章》(European Social Charter)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中都没有明确阐述与食品标准有关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则包含了获得营养充足的食物和清洁饮用水的权利。一些突出的问题,例如转基因食品引发的与更广泛的环境权相关的问题,将在下一章讨论。食品标准局的工作重点在于程序性权利或过程性权利(例如消费者参与),在于市场中的消费者权利而不是广泛的人权问题。过程性权利将在讨论监管审议时做进一步的讨论。